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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撤出

發布時間:2020-12-19 16:45:54

❶ 如何讓人退出股份

只要給他足夠的利益。就可以讓他退出股份。
甚至可以讓他出賣自己的良心。

但是這樣做不一定好。
一旦他退出後,他帶來的那部分銷售也就沒有了。
本來是微利的公司。很有可能就會變成虧損。

❷ 公司股東失聯將怎樣退出他的股份

股東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起訴

❸ 我是本公司股東,現在想退出,股份沒有人接手,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合法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一是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從而退出公司。但如你描述,目前沒有人願意受讓你的股權,所以該條途徑目前看來存在實現的障礙。

二是通過定向減資的形式退出公司,也就是說,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減資的金額即為你所持公司股權的金額。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減資的決議必須經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所以,如果你所持表決權超過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那麼你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並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對公司進行減資,從而退出公司。但是如果你所持表決權未超過三分之二且其他股東不同意通過減資程序讓你退出公司,那麼該條途徑也會存在實現的障礙。

三是在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權的情況下,要求公司回購你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從而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的三種情形:一是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是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幾種情形:一是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是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是股東對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所以你可以根據你所在公司的實際情況,考察是否存在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和股份的情形,進而要求公司回購你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股份從而實現退出。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❹ 我想退出股份,大股東說退不了,我該怎麼辦

股份可以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原股東可以優先認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股份撤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❺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5)股份撤出擴展閱讀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❻ 合夥人中途退出股份如何處理

股份可以內部轉讓或外部轉讓,
也可以公司回購減少注冊資本。

❼ 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可以隨時退出股份嗎

可以。一般來復說,公司股權轉制讓涉及到以下方面:

1、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

這是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普通轉讓指《公司法》上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殊轉讓指《公司法》沒規定的轉讓,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2、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

這是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部分轉讓指股東對股權的一部分所作的轉讓,也包括股權分別對二個以上的主體所作的轉讓。全部轉讓指股權的一並轉讓。

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

這是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約定轉讓是基於當事人合意而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出讓等。法定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繼承等。

也就說,只要有合適的股權轉讓人,也取得公司股東的同意便可辦理公司股權轉讓登記。只有當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

❽ 我想退出公司股份 由於內部意見不同 無法合作下去

可以向股東會提出退出的意願。一般只要有人接手你的股份,多數股東同意就可以。

❾ 股份退出問題

建議與其他股東協商由其收購你的股權,如果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專還沒到的,可以轉屬的,但如果其他股東/債權人在股權轉讓後要求受讓方履行出資義務的,轉讓方需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具體可以找一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
另外一個要承擔的責任為:公司股權轉讓會涉及稅費問題,這個要跟稅務部門溝通,你可以去行政中心稅務窗口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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