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介紹
《上市公司收抄購管理辦法》經2006 年5 月1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 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08 年8 月2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2 年2 月14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8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權益披露、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豁免申請、財務顧問、持續監管、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10章90條,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 號)、《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 號)、《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3〕16 號)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4〕1 號)予以廢止。
㈡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什麼意思
本條意思是指:在約定中的收購日期最底60日之內完成,如果出現因選擇收購方的競爭問題應在收購條約中出現相對處理方法
不是,是指合約中的收購期限約定不能超過60天,不得少於30天,是一個中間取值。
㈢ 一個上市公司被另外一個上市公司收購了,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怎麼處理啊/
你好,如果收購的目的是100%控股並私有化,那麼收購方要提出要約收購;如果僅是上內市公司容股份被部分收購,其他投資者依舊可以繼續持股。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㈣ 工商管理對股權並購的要求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因此,把握收購方主體許可權的合法性,重點應審查收購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其二,對外投資額是否有限額,如有,是否超過對外投資的限額。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轉讓其股權,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獲得出售方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其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經本公司內部決策後,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了其他股東一定的權利。具體表現為:
第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的,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並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轉讓方式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通過。條規定:「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准;在已有發射設施的場強區內,興建機關、工廠、學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設施的,除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准。」
㈤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46條: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要約收購就是投資者直接向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股權的要約,除此之外必須在證券市場內通過交易來獲得股份
㈥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應當在什麼時間申請停牌
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並購重組中停牌時間的基本規定是:「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根據交易所《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第一條,如公司申請停牌時,無法確定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以重要事項待公告為理由向交易所申請停牌。
除此之外,在股價異常波動、進行政策咨詢、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等情況下,也應該及時辦理停牌。
①、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並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②、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擬實施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在向有關部門政策咨詢、方案論證前,均應當在閉市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停牌的同時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類型,原則上自停牌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向相關部門咨詢論證。
③、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召開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核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公告,並申請辦理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期間直至其表決結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㈦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徵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
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規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並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票。
第四十八條 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三十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
(一)在收購要約發出前十二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二)在收購要約發出前三十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
前款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該種股票。
第四十九條 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信息,並保證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效期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第五十條 收購要約的全部條件適用於同種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
第五十二條 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發布會、登報或者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約的預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