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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風險

發布時間:2020-12-19 01:12:56

㈠ 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有哪些風險
(一)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二)債務轉讓法律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二、股權轉讓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要注意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
(三)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對此,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持;
(四)注意核查股權出讓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擬受讓的股權股份是否有作質押、凍結等情況;
(五)注意驗證股權出讓方有無簽署過含有禁止或限制擬出讓股份轉移條款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股權出讓方有無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擬出讓股份轉移的情況。

㈡ 股份轉讓的風險

1、股權轉讓方對轉讓出的股權不存在抵押、質押及權屬爭議承諾。
2、股權轉讓價格確定依據及最終價格。
3、股權轉讓價款支付及轉讓過程。
4、股權轉讓後企業債權債務處理。
5、股權轉讓手續辦理過渡期企業經營行為約束條款。
6、企業知識產權歸屬及使用約定、投資參股方如何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了解和監督。
7、投資參股方的退出機制(或轉讓股權)的設定、違約責任約定。
8、董事席位安排、參股企業後財務監管等。
9、不競爭條款設定。
10、投資參股方的退出機制(或轉讓股權)的設定、違約責任約定。

㈢ 股權轉讓要如何防範風險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更因為方式靈活、投資回報率高等特點為眾多投資機構和個人所青睞。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在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由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也最為常見。
歸結起來,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對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二類,即民事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
一、民事類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方面,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三種: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受讓方的支付違約和轉讓程序瑕疵。
(一)轉讓方的股權瑕疵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構築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以及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基礎。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包括轉讓方違反出資義務、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和股權重復轉讓三種情形。其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表現為出資不到位和抽逃出資。
1、違反出資義務
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及以違法犯罪所得出資的,均構成出資不到位。
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公司登記股東未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約定期限出資,或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以及,偽造相關銀行存款證明、委託第三人代墊資金、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的實質是並未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又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的例外情形;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在合理期間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以未依法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經『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以及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股東在合理期限內未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不能證明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以及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的,均應當認定出資股東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法律對該股權不予保護。在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基於公司公示及對登記記載事項的信賴,與登記股東發生的股權轉讓,仍然會落入名義股東的陷阱。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3、股權重復轉讓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重復轉讓的,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二)受讓方的支付違約
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主要義務是按照轉讓協議,即時支付轉讓價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過程中,受讓方可能出現兩種違約情形:
1、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不能支付轉讓對價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後不能支付全部轉讓價款,構成合同之債違約。
造成受讓方違約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受讓方沒有完全的轉讓意願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轉讓方沒有與受讓方進行深入的溝通,沒有對受讓方的信用及實力進行事前調查,沒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擔保等等。
(三)轉讓程序瑕疵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程序瑕疵主要出現在股東對外轉讓之中,侵害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公司股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和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後果,讓雙方之前簽署並實施的股權轉讓合同歸於無效。
程序性的法律風險大多是因轉讓雙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數轉讓方利用程序瑕疵惡意佔用受讓方資金,這需要受讓方更加尊重法律規定,依法受讓。
二、刑事類法律風險
涉及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轉讓方)的刑事犯罪有虛報注冊資本罪;涉及轉讓行為的刑事案件,比較常見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虛報注冊資本罪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盛行,在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技術、管理等問題的同時,也發生了多起名為股權投資,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案件,導致股權投資人損失慘重。
以股權轉讓為誘餌,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主要有以下的三種形式:
1、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有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涉及該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轉讓公司利用公司股權整體轉讓之方式,達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財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之目的。
三、風險防範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投資策略,也要遵循《孫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的謀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和有什麼樣的能力實現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讓的是怎樣的股權?並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的受讓,不會因為支付能力而出現違約的情況。
(二)知彼
所謂知彼,主要的應包括對轉讓公司、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調查,應以專業風控律師為主。目前,國內已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巧。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基於對轉讓股東及公司的盡職調查,風控律師可以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財務、稅收、知識產權、項目投資、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學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以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報告。
因此,律師在轉讓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中將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全程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為合同管理而出現二次風險。

㈣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股權出讓方不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應對策略。在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方的主要義務是辦理股權交割,交割的主要標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將新股東記載在公司工商檔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出讓方的過錯導致無法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情況,給受讓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對此,律師根據實踐經驗,給出如下建議:
(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於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
(四)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
(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九)和對方協商,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並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㈤ 股權轉讓會遇到哪些風險

風險一:不可抗力風險
這種風險分為兩類:一是不可抗力的發生直接導致作為轉讓標的的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的風險。簡單的說就是,由於公司運營過程中違法經營,觸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強制注銷登記,使公司的股權歸於消滅。此時,如果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知情,為惡意當事人,則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歸於無效,自然不發生風險負擔問題。
如果已簽訂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不知情,為善意當事人,且受讓方也是善意的交易相對方,此時便會發生風險負擔問題。
二是不可抗力的發生不會致使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而會使股權的價值急劇減少的風險。此時,首先應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由於情勢變更的充分舉證難度較大,且在實踐中由於公司本身的性質差異極大,往往難以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公平地解決該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無法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就應適用風險負擔規則加以解決。
風險二:意外事件風險
雖然意外事件並不會直接使公司主體資格不存在而導致股權的消滅,但與不可抗力類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導致公司資產的巨大損失甚至於瀕臨破產,從而使股權價值驟減。譬如,公司因生產造成環境污染而負擔巨額的賠償責任,有時造成此污染的公司並無過錯,但仍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於轉讓合同的當事人而言,這樣的結果雙方往往均無過錯。此時,仍然首先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一旦雙方均無法充分舉證證明此種情況屬於情勢變更可以適用的情形,便需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
風險三:第三方過錯風險
與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過錯一般不會直接導致股權的消滅,而可能造成股權價值的減少。該種風險不適於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加以解決,因為該類風險屬於第三方侵權造成的損失在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往往需要首先運用風險負擔規則將損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一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了風險的損失後,該當事人當然有權向造成風險的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如果之前投有相應的保險,負擔風險的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理賠。
風險四:公司股權性質風險
上述風險幾乎是股權轉讓合同與普通買賣合同所共同面臨的風險。然而,除了以上幾類來源可能造成的股權轉讓風險之外,還有一類風險十分特殊,因為它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當中,即由公司股權自身性質所導致的風險。例如,由於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錯誤,造成公司在經營和交易的過程中遭受巨大損失,導致轉讓的股權價值急劇減少。該類風險既不屬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也很難說是由於第三方過錯造成的。
因為董事的決策只要符合「商事判斷規則」,就可能獲得免責的保護,而股東一般不會因為正當行使表決權後決策結果造成公司損失而被要求承擔責任。
風險五:公司負債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㈥ 關於股權轉讓後的風險有哪些

找律師朋友來詳詢吧。自如果是股票,這個買賣本身就是風險的存在,賺了算作賠了貪心,虧了就算作賠了信心;賺到了就是增加風險,虧了就是賠了信心和減少了風險加變現能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後就等於跟公司劃清界限了,有約定的事項及相關聯事宜需要注意,防範未然就無風險。
股份公司轉讓的,只要合法合規,大概沒什麼風險吧。上市公司看具體情況了,找律師問問想必能明確你的問題。

㈦ 股權轉讓如何規避風險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於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防範: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於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體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防範: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債權債務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㈧ 股份轉讓時預提費用的風險

1、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納企業營業稅,需要注意的是,股東是通過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入股並獲取利潤分配的不徵收企業營業稅,但是如果轉讓該項股權需要徵收企業營業稅;

3、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徵收稅率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若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4、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的公司股權轉讓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書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對上市公司出現的股權轉讓,需要由立據雙方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二、公司股份轉讓風險

1、債務轉讓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

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2、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㈨ 股權轉讓會面臨哪些風險

一、股權轉讓主體資格抄審查中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主體不應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瑕疵,否則,可能直接導致轉讓行為的無效,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股東資格的喪失、超越轉讓時間的限制、受讓方資格不具備等都是主體資格瑕疵的主要表現。

二、股權轉讓中公司僵局法律風險

股權流轉後,有可能發生因持股比例相對均衡,導致表決權無法形成絕對優勢,在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尤其容易出現此種情況,為此,股權的轉讓應全盤考慮,無論對於出讓方還是受讓方而言,轉讓比例的大小,其他股東的持股情況等,都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三、股權轉讓債務承擔中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四、股權移交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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