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持股比例如何計算
持股比例的計算公式:持股比例=出資額÷注冊資本金
舉例:某公司原有注冊金90萬,現在內某股東新出容資10萬元,則該股東持股比例為10÷(90+10)=10%
持股比例是指出資額占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即:出資額/注冊資本金。例如本來注冊資本金為90萬,出資10萬,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佔比10%。股東或者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年底的分紅也按這個比例進行。
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只限於以下人員購買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時,在公司工作並在勞動工資花名冊上列名的正式職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員;
(三)公司的董事、監事;
(四)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的在冊職工;
(五)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在冊管理的離退休職工。
㈡ 股東出資如何計算,如何算出比例
你這問題就說的不清不楚,都沒法回答你,三個合夥人出資公司,然後又ABCD,這到底幾個人?注冊資本到底是多少?
㈢ 股份比例怎麼算
計算公式為:出資額/注冊資本金。例如本來注冊資本金為90萬,出資10萬,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佔比10%。但公司法規定股東或者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㈣ 單位出資比例如何計算
單位出資比例的計算公式:
每個股東的出資比例=每個股東的出資額/總交納注冊資本額
例如:注冊資本1000萬的單位,三個股東出資500萬,300萬,200萬
股東甲:股東的出資比例=500萬/1000萬*100%=50%
股東乙:股東的出資比例=300萬/1000萬*100%=30%
股東甲:股東的出資比例=200萬/1000萬*100%=20%
㈤ 股份比例計算公式
持股比例=出資額/注冊資本金。只出技術而不出資金,需經過技術評估確定價值,版然後根據評估值跟其他股東投權入的現金計算相互的比例來確定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東大會決議實行股份多數表決原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二是要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多數通過。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㈥ 股東出資比例怎麼算
分別是:33.33%、16.67%、16.67%、16.67%、8.33%、8.33%
㈦ 新股東入股比例怎麼算
1、持股比例指的是出資額佔到總的注冊資本金的比例。
2、它的計算公式如下
持股比例=出資額÷注冊資本金
3舉例
某公司原有注冊金90萬,現在某股東新出資10萬元,則該股東持股比例為10÷(90+10)=1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出資額和出資比例怎樣算
出資是相對而言的。
對於甲來說:甲的出資比例=32/40*100%=80%,對於乙來說:乙的出資比例=8/40*100%=20%
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勞務、股權或其他。非現金出資需要經過評估和股東認可,超過約定金額部分,如出資人不要求補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但不能確認為出資比例計算的一部分。
出資額比例公式=每個股東投入資本金額/公司注冊資本金額。
(8)股東出資比例計算擴展閱讀: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股東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
股東只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認繳的出資額,並且以貨幣出資的,按貨幣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非貨幣財產的所有權轉至公司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資的義務 。
㈨ 股東出資比例是多少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股東出資的要求
1.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
(4)上市公司:3000萬元。
根據我國2014年3月1日實施《公司法》的修改內容,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與此相對應,股東首次出資額比例也被取消。
2.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允許分期出資,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
(3)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4)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資,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②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