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限售股解禁 如何交個人所得稅是解禁當天不管是否賣出都統一繳稅還是賣出時繳稅
1、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2、實際賣出收入繳稅,個人轉讓收入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
3、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
政策依據:
《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四、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五、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1)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個稅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採取不同的徵收管理辦法。
《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五: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並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⑵ 限制性股票解禁是需要繳納個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下稱461號文件),對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首次明確了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尤其引人矚目。
1、限制性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等文件已規定,對個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按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具體計征方法遲遲未予明確,實際執行中出現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不明確等問題,461號文件對此予以了明確。
2、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61號文件規定,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只有在解禁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禁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員工此時才負有納稅義務。此外,由於企業授予員工的限制性股票通常不是一次解禁的,需要按時間和條件分批解禁,因此,納稅義務以每解禁批次為單位。
應納稅所得額依據股票登記日和解禁日的市價確定
461號文件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在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後,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限制性股票所得可按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在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最長為12個月)進行分解,確定適用的稅率。經過分解,限制性股票所得繳納的個稅會大大降低。
⑶ 原始股解禁個人所得稅了嗎
原始股解禁個人所得稅是在解禁賣出所持證券後,按成交市值的20%收取。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解禁股是指限售股過了限售承諾期,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的股票。 解禁股分為大非解禁股和小非解禁股。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於2009年12月31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2.我國自1994年起出台股票轉讓所得免稅政策,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個「暫免」政策一免就是十多年!國務院當初決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個人在股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的所得,並非針對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出售原始股(限售股)所得。
因為當時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稅政策。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後都將進入流通。
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⑷ 老師,從上市公司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怎麼繳納個稅,是全額還是免徵
從上市公司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繳納個稅的話,直接去稅務所咨詢一下工作人員。
⑸ 股權激勵下股權解禁前的資本公積溢價轉增如何繳納個稅
資本公積只有抄在轉增襲資本或企業清算分配時才會計算股東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轉讓價款相對於股東的原投入有溢價才會產生轉讓方個人的個稅
企業接收的捐贈在最終分配給股東個人時才會產生個稅
未分配利潤在分配給股東個人時產生個稅
以上個稅稅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⑹ 限售股:送股,轉股,派息個稅,增值稅稅基如何確定
一、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送、轉股,在計算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買入價?
例: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萬股,首次IPO發行價10元,限售股持有期間發生10送10,A公司將200萬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價12元/股。
問:A公司轉讓200萬股股票,如何確認買入價與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執行上述規定需注意:由於送轉股後股數增加,股價會自動調整為除權價,因此計算增值稅時,股票售價與買價必須按口徑執行。在存在送轉股的情況下,如果買入價按照IPO發行價10元/股確定,則股票轉讓價應按復權價24元/股確定,即A公司100萬股發行價10元/股,按24元/股賣出,銷項稅額=100×(24-10)÷(1+6%)×6%=79.25萬元
另一種計算方法是,按照實際售價12元/股作為售價,總售價為200萬股×12元/股=2400萬元,則200萬股的買入價應調整為除權價5元/股(100萬股買入價10元/股,總買價1000萬元),銷項稅額=(全部售價-全部買入價)÷(1+6%)×6%=(2400-1000)÷(1+6%)×6%=79.25萬元
由此可見,只要售價與買價的執行口徑一致(復權價或除權價),兩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後,實際售價仍為10元/股,若買價仍按10元/股確定,意味著股價從10元上漲到20元卻不用繳納增值稅,這樣理解顯然是不對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內派息,不征增值稅,上述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不變。
二、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權激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內發生送轉股的,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某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批准於2013年3月1日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1000萬股(其中員工李某工作5年,成績優秀,被授予100萬股),授予價格每股20元,股票登記日收盤價格為36元。2014年4月,公司實施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送3股,轉增2股,股權登記日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當日收盤價為41元。
問:如何計算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被授權人取得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應納稅額=(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權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後再轉讓的,根據財稅字[1998]61號文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內,發生股本溢價轉增股本(轉股)的,需要相應調整「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與「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若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送股),還需調整「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授予100萬股,送轉後股數為150萬股。
送股在稅法中理解為「先分配,再投資」,實際投資成本需追加調整為:100×20+30=2030萬元
實際每股投資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萬股×30%=45萬股
10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36元,150萬股股權登記日收盤價調整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價=(24+41)/2=32.5元/股
(3)應納稅所得額=(32.5-13.5)×45萬股=855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件,上述稅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
⑺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抄局關於企業轉襲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限售股轉讓企業所得稅需繳納盈利的25%企業所得稅和20%的個人所得稅。對於轉讓限售股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江西地區提供的優惠最佳,包含國稅、地稅、個人所得稅在內,綜合稅負低至8.77%。而且對於限售股轉讓企業所得稅的公司,還提供非常多的優惠通道,比如:公司遷址後,不需要託管到我市券商營業部,方式靈活,不受條條框框約束等。更詳盡的信息和更多關於轉讓限售股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可以網路大昔大渝,業界口碑非常不錯。
⑻ 請問公司原始股上市後賣出要不要交稅
要交稅。
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內社會公開募集的容股份。通過上市獲取幾倍甚至百倍的高額回報。通過分紅取得比銀行利息高得多的回報。
購股者要了解承銷商是否有授權經銷該原始股的資格,一般有國家授權承銷原始股的機構所承銷的原始股的標的都是經過周密的調研後才進行銷售該原始股的,上市的機率都比較大;反之,就容易上當受騙。
對於購買原始股。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⑼ 限售股解禁個稅的規定有哪些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內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容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從《通知》規定看,此次明確要征稅的限售股主要是針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後和新股上市後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關於限售股的范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另外,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其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並明確規定了征稅辦法,轉讓這部分限售股暫免徵稅,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權激勵的限售股。
⑽ 稅法-限售股轉讓個稅
根據財稅[2009]167號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限售股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4、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並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並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並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財稅[2010]70號將「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范圍擴大)
二、限售股交易的形式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了一般的交易方式外,以下情形視同轉讓限售股(限售股只是交易受限的股權,依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理解限售股交易形式的關鍵在於個人讓渡了限售股的所有權),包括:
1、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2、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3、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4、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5、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6、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7、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8、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9、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另外,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後,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財稅【2016】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