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所提的關聯議案被否決後何時可以再提該議案
大股東的關聯議案被股東大會否決後,大股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通過董事版會重提議案,再次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間隔時間沒有限制,但大股東應當有足夠理由向股東大會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否則還有可能被第二次否決,這樣對大股東聲譽以及其在監管機構的映象都有很大影響!
Ⅱ 股份超過50%,在股東大會上提出極不合理提案,嚴重危害其他股東利益,這樣的提案可以通過嗎
答復:詳細分析這個問題?
作為企業以股權融入資本,必須按照公司企業法人及股東成員簽訂《內股東法容》條例及條約執行,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股份制企業法人為代表,投資或者合夥人以納入股份制形式,以參與企業公司經營管理入股東大會成員的合法手續,該股東成員享有入股或分紅利的平等待遇,是受到法律保護許可權的制約,以各位股東行政權利都應該具有監督或調查的平等權利,如果以企業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的形式,則按照公司企業以《證券法》條例及條約執行,但是以各位股東的投資入股或出資比例多少,以公司董事局及股東成員共同協商、討論重要事宜,並達成一致共識,必須按照各項議程和具體流程來執行操作。
謝謝!
Ⅲ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多少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幾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答案是B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內的事項容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Ⅳ 怎麼理解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職權「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的提案」這句話
表決權和股份是兩個概念,很多天使投資人占股權很多,但是是沒有表決權的,股回份和表決權章程是可以答自行約定的。你可以把這句話簡化為「審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股東的提案」。即占表決權5%以上股東的提案都需要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都是修飾語。
注意不是總股本的5%,而是佔有表決權的5%以上的股東,就是總表決權的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這是沒有發行出去的股份,即沒有財產所有權(即沒有出資)作為對價,是「空股」,所以其沒有表決權。
Ⅳ 公司股東有多少股權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據來新《公司法》第源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Ⅵ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抄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Ⅶ 選舉股東代表監事是由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嗎
是的。
因為我國公司法上沒有提名權,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所以對於監事的提名權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都有提名權。及股東代表監事的提案監事會、董事會和股東都有權向股東會提起。
董事會也無權干涉監事會的運作,因為依法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章程是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有提案權,可以召開股東會修改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但須過半數通過(或者章程規定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Ⅷ 董事會怎麼決定股東會的提案
股東會的議案部分要先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才能向股東會提案。一部分由於股東會和董事會同一天召開,則同時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表決。
董事會的議案則是由董事提出,當然企業自己的領導層至少會有一名董事。
Ⅸ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審核的原則有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第十三條 對於前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專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屬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於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系,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Ⅹ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小股東怎樣行使提案權
一、轉讓的自由度。股份公司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限制轉讓為例外,股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司的股東購買公司股票後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是與股份公司的資合性和開放性特徵相對應的。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股份,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結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一、對發起人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在特定時期內,這類人員不得轉讓其股份,以便將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緊密相連,督促他們履行職責。二、轉讓方式的限制。記名股票採取背書方式,無記名股票採取交付方式轉讓。三、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票交易原則上應當在證交所進行場內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許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進行場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