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會」與「股東會會議」這兩個詞怎麼理解
股東會是一個機構,理解成一個人。股東會會議是一個事項,理解成一件事。
❷ 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應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有( )。
正確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查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
❸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臨時會議名稱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❹ 股東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干什麼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則會在特殊情形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EGM] 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時宜。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並、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股東大會的作用有: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有哪些形式
根據《公司法來》第四十自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形式。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❻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召開的條件與程序
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可以由以下提議召開
1.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求採納
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臨時會議
如果你的公司設監事會的話,那麼第3條是指監事會按照監事會的議事規版則,表決同意召權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後,才算有效。如果你的公司不設監事會,那麼任一監事都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般情況下,現有公司規模都比較小,很少有公司設有監事會的。你最好查看一下你公司當初注冊登記時的公司章程,到底有沒有設監事會,如果有的話,再看一下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❽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可以臨時增加通知以外的議題嗎
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公司法》只規定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並沒有規定必須通知會議審議的事項,亦沒有要求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事項進行表決。並不禁止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和對增加的議題進行表決,只要全體股東均參加會議並不持異議即可。如果在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並進行表決,並且沒有股東對此表示異議,則不能以臨時增加議題違反股東會會議召集和表決程序為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