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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股票轉讓協議轉讓

發布時間:2020-12-17 05:10:11

Ⅰ 大股東轉讓持有股權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你好:要看怎麼轉讓了,有的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場,利空。通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利好,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Ⅱ 被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成了兩人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對我有什麼壞處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可以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即可。希望能幫助到您。

Ⅲ 我後天要與公司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協議,想提前了解下股權轉讓會有哪些風險呢

問:我後天要來與公司股東進源行股權轉讓協議,想提前了解下股權轉讓會有哪些風險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財產承擔,股東僅以出資額(公司設立時已實際投入)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不再以股東的個人財產承擔。二、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在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向有過錯的股東進行追償。三、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四、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權利,公司或者你有權起訴他,要求他賠償。

Ⅳ 協議轉讓轉出方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轉入方何時可賣出股票,是否受證券法6個月內不得賣出的規定限制

1、為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對大股東在法定期限內買賣其所持有公司股專票的行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監屬管。由於大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上有較多的表決權,是證券法所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內幕知情人。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優勢地位,通過頻繁地買賣本公司的股票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損害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2、股權轉讓點價值完股權轉讓手續需要間(工商章程變更等)實際完股權交割兩都點價值價值內涵同。

Ⅳ 大股東簽訂轉讓股權協議,上市公司為什麼一定要公告

如果股權轉讓超過了5%需要進行公告,這是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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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私下訂立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就是私下簽訂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分為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但是無論哪種私下訂立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中規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沒有規定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既有效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既有效,但可撤銷。

(6)大股東股票轉讓協議轉讓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

公司法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實際是一份標的為股權的特殊合同。

協議首先應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備:協議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故股權轉讓合同也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而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

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Ⅶ 兩個人把股權轉讓給一個人 轉讓協議要分別簽嗎

不抄用分別簽。
可以寫一份襲協議,明確受讓人的具體數額,並三方簽字。也可以與每一個人簽訂一份轉讓協議。但是要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的手續,如公司章程要求經其他股東同意的,還要有其他股東同意的證明。
也可以一起轉讓也可以個別轉讓,在協議中約定清楚就可以了,還有就是轉讓股權必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因為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是合夥企業,則轉讓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則需要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因為他們有優先購買權。
補充回答:可以達成一個三方協議,也可以是兩個雙方協議,說明清楚問題即可,雙方協議的話,也同樣需要另一個股東的簽字,所以,可以簽訂三方協議。

Ⅷ 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違法情形

您好!
1、公司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份之協議效力處於不穩定狀態。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未向其他股東進行通知,或轉讓價格條件優於內部通知的條件,此時,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區分是否已實際履行來分別判斷。第一,轉讓協議已簽但尚未履行,此刻協議雖已生效,但由於內部股東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對協議履行的效力進行了有力限制,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主張優先購買權,使對外轉讓股權之協議無法實現;第二,轉讓協議已簽且已實際履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直接要求優先權,但可以主張侵權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其依據是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合同撤銷後,依據《合同法》理論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返還股權,退還價款,則享有優先權之股東可按原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第三,轉讓協議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續均以辦理完畢,此時,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慮,如果超過一定期間(如一年)享有優先權之股東不主張行使其優先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將消滅。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股權的轉讓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中因為前置審批的問題導致了大量司法訴訟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及外商股權轉讓,其目的無外乎意圖規避我國關於外商超額投資及行業投資限制的規定。本文僅針對股權轉讓問題,涉及糾紛的外商股權轉讓問題,絕大多數是以未辦理合同審批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可以是轉讓方主張,也可以是受讓方主張,主要根據公司經營效果而導致相應利益虧損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歸根結底是利益導向問題。主要區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受讓方也未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可由權益受侵害一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第二,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受讓方已經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狀態已發生改變,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除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協議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無效之合法緣由,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機關不會採取一刀切的判定,將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遭受的損失程度、維持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等各個方面,促成在某一權衡點上達成共識(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需要原、被告與辦案法官的充分溝通)。
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這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的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滿足若干條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與之相應的規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條件的影響很大。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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