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集團通過統借統還,轉貸給下面子公司的相關規定
國稅發[2002]13號文
B. 資管計劃屬於統借統還資金來源嗎
屬於
集團資金統借統還按照具體操作模式不同,可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企業集團自金融回機構取得借款,然後按答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給集團其他企業,自集團其他企業收取利息後統一歸還給金融機構。
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集團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
第二種模式比第一種模式多了一個集團財務公司統籌資金的環節。兩種模式有些共同的特點:資金來源於正規的金融機構,由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或者本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充當統借統還的資金中轉角色(簡稱「統借方」),資金的最終使用方限定為集團內部企業,統借統還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C. 集團內統借統還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主要由借款主體的決定,借款主體是獨立法人的就是獨立的會計主體和納稅主體,所以在納內稅籌劃時就容一定要注意以什麼方式和主體去訂立借款合同,一般是以集團名義和銀行談判,以獨立法人對外訂立借款合同並一次繳納印花稅,集團內部統借統還的可以作為內部資金挑撥的往來款項處理,否則將視作獨立法人之間的相互借款,應該繳納印花稅。
D. 集團統借統貸的利息收入的繳納所得稅嗎
你好!《企業來所得源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37號文明確指出,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從集團公司取得統借統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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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什麼是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有增值稅優惠政策么
統借統還業抄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三: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F. 什麼是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有增值稅優惠政策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來稅源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G. 統借統還利息如何列支
1.建議按復照集團下屬制單位: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處理利息支出;
2.具體需要出具集團公司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支付利息的證明文件,或借款成員企業與集團簽訂的借款協議,以及借款企業利息分攤的清單和分攤方法說明。
H. 統借統還 要不要一定簽統借統還合同
個人覺得應該簽訂合同 是對雙方權力義務的一種保護
I. 請問什麼叫統借統還貸款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管理,支持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貸款項目綜合還貸能力,防範信貸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貸款項目的范圍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是指由一個借款人對一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多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一向開發銀行提出借款申請,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負責項目實施並統一償還貸款。
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范圍包括:
(一)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治理流域和地區具有綜合還貸能力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
(二)環境治理示範工程。重點支持技術力量雄厚、效益好的企業,治理技術成熟可靠、具有推廣價值的示範工程。
(三)統借統還貸款借款人(以下稱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開發銀行支持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
二、借款人的選擇
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的企業法人,如建設投資公司等。
(二)經濟實力雄厚、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財務狀況良好並且近3年連續盈利。
(三)企業信譽良好,銀行評估的資信等級為優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較強的管理、協調能力。
三、還款資金來源
(一)建設項目自身的收益和項目執行法人的綜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綜合收益。
(三)各級政府安排的用於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
四、貸款擔保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的擔保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二)省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如賓館、寫字樓等);省政府有權處分的財產也可提供抵押擔保。
以上幾種擔保方式一般應合並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責任
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須承諾並切實履行以下責任,並與開發銀行簽訂有關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貸款回收措施的協議書。
(一)責成有關各級政府層層負責,採取有效措施協調和解決項目建設期間和還款期間出現的問題。
(二)對所推薦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把關。
(三)對建設項目提供優惠政策。
(四)出台相應的收費政策。
(五)指定計劃部門對項目建設條件和履行承諾條件嚴格監督,符合條件的方可安排計劃。
(六)落實安排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承諾在貸款履行期間保持其政策的連續性,不得因政府領導更替而中止協議執行。
(七)落實安排償還貸款的有關項目收費資金和有關建設資金。
(八)協助開發銀行實行收貸掛鉤,在申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同時,採取措施解決該區域內開發銀行其他貸款逾期本息問題。
六、項目受理與評審原則
(一)統借統還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由各省計委推薦,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借款申請必須明確保證貸款專款專用,不加收任何費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諾分別與各級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簽訂財政支持和借款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層層落實責任,切實保證按時償還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二)項目貸款申請的受理按開發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三)統借統還貸款評審採取總體評審和單個項目逐一審查相結合的方式。總體評審的重點是借款人資格、資產負債及財務經營狀況、項目資本金和其他配套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還貸資金來源及可靠程度、貸款風險度的預測和擔保方式等;逐個項目審查的重點是市場與風險預測、項目總投資、項目財務效益等。
評審報告採用總報告形式,必要時提供附件和分報告。
(四)開發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總額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50%。
(五)借款期限,小型項目一般不超過7年,大中型項目一般不超過10年。
七、貸款管理
(一)統借統還貸款統一由借款人向開發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簽訂借款合同;開發銀行應對借款人和項目執行法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與開發銀行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後,應與各項目所在地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分別簽訂項目執行協議和借款資金使用合同,明確有關各方在貸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實等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該協議(包括資金使用合同)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後,作為執行借款合同的依據。
對借款人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簽訂的項目執行協議,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地方政府協助統借統還貸款項目管理、資金回收和具體政策落實情況;地方政府承諾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實地落實,能否保障貸款安全回收。
對借款人與項目執行法人簽訂的借款資金使用合同,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將貸款用於統借統還的項目,有無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費用;採取的還款措施能否使貸款安全回收。
(三)在統借統還貸款的年度計劃內,借款人可以適當調劑使用各項目之間的借款資金,但需經省級計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以確保貸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開發銀行定期對工業點源治理項目借款人和地區進行信用評價。
(二)開發銀行對貸款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的上市融資和股權轉讓具有優先代理權。
(三)本規定由法律事務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J. 統借統還貸款的稅務徵收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專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屬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