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金黃金十大流通股東有五家社保基金持有,為什麼在社保新進板塊里就查不到
社保的版塊只能查上季度。下個季度披露上季度的持倉明細。所以新進持倉只能等下季度了。
㈡ 哪裡能看最近5年的十大股東
1、打開交易行情軟體,按F10,裡面找到持股情況一欄,這裡面能找到近幾年的十大股東;
2、您還可以在滬深交易所官方網站,找到該上市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季報,裡面也會詳細列出該上市公司十大股東
㈢ 我爸是一個公司的小股東公司共有5個人其餘人都是大股東的家人 大股東私自用公司的錢去開一個新公司
這個顯然沒有經過你是不行的,
你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可以去告對方。
加油!
㈣ 一家公司有5個股東,其中最大股東是國企(佔22%),其它4個是自然人股東,請問這樣的公司是什麼性質
還需要考查股東中的國企是屬於國有獨資企業還是國有控股企業,如果是國有獨專資企業,則該公司的性質就屬屬於國有控股企業,如果是國有控股企業,則要換算相應的比例,如國有控股比例為50%,則該公司的國有比例則為50%x22%,低於國有控股的比例,則為具有國有成分的混合制企業。
㈤ 書上說:有限公司由5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後面又說有限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 是怎麼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內股東出資設立。新的公容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最高人數進行限制,不得多於50人;但最低人數沒有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設立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廢除舊《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必須有兩以上的股東,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為2-200人,發行股份後可以有超過200人的股東,如上市公司一般有幾千上萬的股東。
㈥ 5人合夥開公司如何確立大股東如何進行利益分配問題
根據投資額占總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股權,根據股權比例或者協議中特別註明的方式進行利益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㈦ 比如公司原有5個股東,一個佔20%股份
正常理解肯定會變的。只不過問題中給到的條件有限。發行新股的話,股份會產生變化的。因為多出來的部分被四個人分了,分母變大,第五個人的股份沒增加,那麼他的持股比例是變相降低的。
㈧ 有限公司,原股東共3人,新股東共5人,股權100%轉讓。協議是需要每個人都分開寫,還是可合並寫一份
協議可以合並在一起寫,轉讓方和受讓方彼此對應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㈨ 老師們!我想請教下新成立公司股份應該如何分配才合理打比方一個新公司成立有5位股東,一位法人兼副經
問:老師們!我想請教下新成立公司股份應該如何分配才合理?打比方一個新公司成立有5位股東,一位法人兼副經理,一位總經理兼董事,兩位副經理,一位只做為投資股東,5位投資金額相同,股份應該怎麼分配合理?法人是否應該佔有比較多的股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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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注冊程序包括兩種具體程序:
一是公司進行的申請登記注冊程序。
二是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的核准登記注冊程序。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因此,公司登記注冊程序有時包括第三種程序,即設立審批程序或審批程序。
(一)公司申請登記程序公司申請登記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程序。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申請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登記程序也相應地分為三種(我們此處先介紹,申請設立登記程序)。
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為: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二)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是指公司登記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審核公司登記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的工作過程。
1、公司核准登記法定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後,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是在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文件的情況下發給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登記因登記情況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分公司登記的不同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否則,申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登記核准登記的,應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並辦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備案手續。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公司登記機關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或者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標志著法定登記程序的結束。
2、公司核准登記工作程序公司核准登記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級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的具體工作規程,一般應包含三個步驟:受理、審查:公司登記機關受理公司登記申請後,由審核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核准:公司登記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根據審核意見,決定核准公司登記或駁回登記申請;發照:公司登記機關根據核准結果,核發營業執照或發出不予核準的通知書,並將有關公司登記材料整理歸檔。
㈩ 公司實際有5個股東,其中一個持股35%,另外四個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將手中的持股比例
問:公司實際有5個股東,其中一個持股35%,另外四個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將手中的持股比例交由另一人代持,目前代持人為法人),現在因為理念不合,四人希望同持股35%的股東談退出事宜,對方以其餘四人為小股東為由不予回購其出資額,如果四人希望取得公司出資額除向法院起訴外是否有其他途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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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