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復又稱派生訴制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幾種股東訴(請求)權的情形:
1.董事、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資格的股東(見公司法152條的規定)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害公司,派生訴、代位訴)這種情形比較符合你的問題。
2.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權)
3.公司僵局時,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有相應資格的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條,)
B. 股東訴訟中提起訴訟的股東應具備的條件
不是 股東要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是僅僅是身份與持股、日期限制
首先這個主版體是,有限責任權公司的股東就可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身份性很強,有親密關系或者家族什麼的,人就比較少;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比較多,但是不是所有股東都有權,所以規定180.跟百分之1的限制
其次,有一個程序限制,就是要先去找監事會或者董事會以公司名義起訴
最後這些公司的不去起訴,才規定了股東可以為以公司利益受損,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是結果是歸於公司的。
C.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D. 股東提請訴訟的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22條規定公司股東可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專、表決方式違反法屬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第34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公司侵害股東查閱權的股東可向法院起訴;第75條規定對利潤分配、公司合並、分立、轉讓財產、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續存等決議持有異議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股權,不能達成收購協議的股東可向法院起訴;第152條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公司。
縱橫法律網-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劉超文律師
E. 股東知情權訴訟有哪些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來看看,股東為什麼要發起股東知情權的訴訟,這個問題必須搞明白,股東知情權是回股東了解公司答經營情況的權利,通常發起這種訴訟的都是中小股東,中小股東僅僅是為了知道情況嗎?不是的,他們的最終目的是要維護自的權益。
中小股東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靠什麼?
靠證據,因為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力,中小股東就要敗訴,這在現實中,我們見的太多了。
公司法第33條和97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范圍,這個范圍遠遠不能滿足中小股東的需要。
那怎麼辦,實踐中我們把公司法第33條和第97條規定的內容稱之為股東知情權的第一個層次。而為了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我們需要應用股東知情權的第三個層次,幫助中小股東復制公司的會計賬簿。
實踐中,這是我們復制回來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等證據材料。
只有通過這種方法幫助中小股東找證據,才回答了這個問題的更深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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