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大股東侵害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㈡ 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抽回投資嗎
公司在成立後即作為法律上獨立的法人而存在,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專獨立的財產權利。公司的財屬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分離的,在股東出資以後,財產的所有權就轉移歸公司所有,股東不能對其主張權利。公司成立後,股東享有公司的股權,就其出資享有公司的利益。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股東的出資是公司開始運行並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如允許其隨意撤回出資,不僅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也會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股東的出資是不可以隨意抽回的,其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將其在公司的股份轉讓。
㈢ 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
(1)中小抄股東不主動行使法律襲所賦予的權利,如真正意義上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很少,很多不合理的議案就是在他們的漠視中得以全票通過;
(2)中小股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認為上市公司的經營與自己無關,其跟庄的思路使得他們將投資損失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而與莊家操縱股價無關,與公司經營管理無關;
(3)不懂得如何維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機制難以有效行使。
㈣ 股東在權益受損時,自行撤回出資合法嗎
中小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其個人利益與公司總體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一致的,但是,因為中小股東一般都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且無法對公司的決策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權益。
一、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可行行如下權利
1、依法行使知情權
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股東查閱到這些資料後,如果經過分析後認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
股東如果認為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中小股東如果認為有此必要的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後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當公司侵犯股東的知情權時,該股東即可以原告的名義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侵犯股東知情權的人在實踐中多為控股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以在起訴時應將公司和他們作為共同被告,並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中小股東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或者在中小股東認為有召開臨時股東會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當然,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應當根據《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並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免因程序問題而前功盡棄。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72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當中小股東與公司發生利益沖突時、或者認為公司前途不好時,自己不願意再作該公司股東時,就可以通過轉讓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來結束與該公司的關系,並以此方式實現自己的財產權。
根據該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除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根據這一規定,當一股東決定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其他股東要麼同意,要麼購買,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4、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是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享有的一項權利。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自己的這一權利。
當公司部分股東根據《公司法》第72條、73條的規定轉讓其股權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你想繼續作該公司的股東,並想提高持股份額時,應當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股東沒有行使這一權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額,最起碼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權,不至於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額降低。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當出現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這些情況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50條、第152條、第153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述行為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二、在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時
1、依法行使知情權
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2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當然符合這一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也需要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且,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也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符合條件的中小股東也應當充分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提案權
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計投票是一種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數股東也能對董事會施加影響。如果允許累計投票,那麼用准備推選的董事會成員數,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權的普通股股票,等於股東擁有的所有有投票權的股票票數。這些股票票數可全部去選一個或多個董事候選人。 現行公司法確立的股東的累積投票權,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緩沖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產生的對公司的控制,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發言權,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是小股東直接行使投票權所無法比擬的。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第10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除《公司法》142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6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除上述權利外,《公司法》尚賦予了股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利,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拿起法律賦予的武器,積極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㈤ 請問「股權激勵」政策是否會使企業股東的利益受損
股權激勵是會導抄致股本擴大,並且會襲稀釋每股收益,同時實施股權激勵還需攤銷一定的成本,但目前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原因在於股權激勵行權有一定的業績要求和限制,只有業績達到條件了才能行權,同時行權對於激勵對象而言也有成本,也需要一定的資金,股權激勵的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也有限,所以與實施股權激勵犧牲的利益相比,獲得的收益會更為可觀。行權價將對股價形成一定的支撐,敬而遠之大可不必。
㈥ 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抽回投資嗎
公司在成立後即抄作為法律上獨立的法人而存在,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以及獨立的財產權利。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分離的,在股東出資以後,財產的所有權就轉移歸公司所有,股東不能對其主張權利。公司成立後,股東享有公司的股權,就其出資享有公司的利益。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股東的出資是公司開始運行並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如允許其隨意撤回出資,不僅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也會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股東的出資是不可以隨意抽回的,其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將其在公司的股份轉讓。
㈦ 股東權益受損如何維權
一是有無充分證據證明B公司將C公司的利潤轉移了;二是公司章程有無明確規定;三是通過訴訟解決,C公司的財產中就包含了B公司的股份。
㈧ 公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小股東該如何維權
? 宮鎖珠簾 ( 2012) ? 新玉觀音 ( 2011) ? 養父 ( 2011)
㈨ 股東權利損害救濟,如何理解直接訴訟
一、股東權利損害救濟。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有兩種原因,一是股東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比如公司拒絕向股東提供相關文件的查閱;二是通過損害公司的利益,間接損害股東的利益,比如有人侵害了公司的商標權,而公司有關機構和人員怠於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這時股東有權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直接代替公司提起訴訟。前者就是直接訴訟,後者就是派生訴訟。
二、直接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公司法規定,在以下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原告為股東,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撤銷會議決議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提起撤銷會議決議之訴,原告是股東,被告是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如果股東不願意或者不能提供擔保,該訴訟就不能被受理。如果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董事及高管人員責任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類訴訟中,原告為股東,被告為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此類訴訟中,被告為公司,公司說明的理由是否正當,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審查。
(四)異議股東股份回購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解散公司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