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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分配協議

發布時間:2020-12-11 03:58:57

1. 什麼是資產權益

到底什麼是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和資產類科目到底有什麼區別?

我們都知道: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A通俗地講企業的資產來源有以下兩部分:

一部分是股東的投入——即所有者權益,另一部分是借來的資金——即負債。

B1資產強調的是對這個科目的支配權,公司可以決定如何去支配這些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等),而這些可供支配的資產也都是來源於上述兩種途徑:股東投資、從外借入。

例如:「應收帳款」,強調的是我們對這筆錢的支配權,我們決定什麼時候從應收對象拿回

「 現金/銀行存款」,我們對這筆錢也享有支配權,公司決定什麼時候花,花在哪

B2負債、所有者權益強調的是這個科目的歸屬權,歸屬權都實際來自外部。(不是很准確的說,所有者權益其實也是一種負債,不過這筆債是不用急著還的)

如:「應付帳款」,也就是說這筆錢是來自外部的,歸屬權在外

C那所有者權益包含哪些會計科目呢?

(1)實收資本: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須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
(2)資本公積:資本本身升值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投資者的共同的權益。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
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接受捐贈資產,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3)盈餘公積:企業從實現的利潤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於企業內部的積累。
(4) 未分配利潤:企業留於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如果把所有者權益理解成廣義負債的一種,以下分錄也不難理解了 ,都是資產增加,(廣義/狹義)負債也隨著增加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投資者

這個和下面的分錄同出一轍。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帳款——××客戶

2. 一人引進產品,四人參股,股份協議協議怎樣寫才能體現引進人的利益及各股東的合理分配!

利潤分配可以你們自己協商,後期費用來說,你要分析你們主要面臨的費用是什麼,運版營的費用還是市場權開拓的費用,並從中切入進行控制,業務利潤分成的話你可以喝其他三個股東協商比例。合同條款如需咨詢的話,可以找我詳談,網路消息或[email protected]

3. 兩個人合夥開公司,應該注意什麼

如果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這個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注冊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有關公司的每個人的權力和義務,例如股權比例,個人職責,如何分紅等等,還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和認繳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注冊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果經營范圍有需要許可的項目,則需要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8、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食品生產項目,提交市質量監督管理局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註:
1、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2、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決定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
免收費

新設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流程:
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它是每個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港、澳、台人士或外國人,則提供回鄉證、台胞證或護照的復印件1份(驗原件);
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新設立的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副本復印件;
新設立公司的公章+法人章
辦理程序:
1、向設立公司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基本信息登記表。
2、根據營業執照信息以及法人、經辦人信息填寫信息登記表格,嚴格按照表格填寫規范進行填寫,並在表頭處加蓋新設公司公章。
3、向質監局工作人員上交信息登記表格以及營業執照原件(交驗)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交驗)復印件。
4、質監局工作人員進行信息驗證,並進行證件列印辦理。

在取得工商執照後,在30日內帶上工商執照、經營場地證明(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公司章程、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驗資報告、會計上崗證就可以分別去辦理國稅、地稅的稅務登記了(聯合辦證的,只需要辦一個證就可以了)。

國稅:帶上工商執照、經營場地證明(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公司章程、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驗資報告、兩個會計的會計上崗證和身份證,銀行開戶許可證。這些復印件各一件,且都要在上面加蓋公司的公章,帶上公章。
地稅: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辦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兩份),帶上公章。

4. 股東兼任總經理職務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成都容和商貿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經營場所: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 證件號(身份證號)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期限:長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一覽表。
股東
姓名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
出資額 (萬元) 出資
方式 出資
時間 出資額(萬元) 出資
方式 出資
時間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形式優先購買權。
三、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 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 對發行公司的債券作出決議;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並、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准。

全體股東簽章:

我剛弄了一份 呵呵 希望對你有幫助~~~

5. 急:甲乙兩朋友合資開公司,現在乙方要簽什麼協議,保證自己的股東以及按股分配利益分紅的權益,謝謝!

這東東不需要簽協議,在公司章程里應該明確註明了你的投資額和所佔股份,不用管甲方是以誰的名義如果,只要公司章程里你的姓名、投資額和股份沒問題就可以了。公司正式注冊成立後,必須以公司的名義向各個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加蓋公章。這可能就是你所說的什麼股權書還是股權認證書之類的吧?其實就是這個。
如果章程里沒有你的這些內容或者股份不足40%,那你就已經被騙了。如果公司已經成立了,那就趕緊要出資證明書。這是必須的!!!如果這些都沒問題話,那就不用擔心了,努力干就是了。
怕樓主是剛創業,我再啰嗦一句:公司章程就是在公司注冊時的最重要文件之一,需要每個股東的親筆簽字並人手一份,裡面有較詳細的各種權利、義務等,雖然有較統一的範本,但每個公司的股東結構是唯一的,明確註明了每個股東的投資額和股份,如果以後需要修改,必須股東們的全體親自簽名才行。要是樓主還不明白,我的文庫里有範本,你看看就一清二楚了。

不放心,還是回來羅嗦一句,出資證明書的格式很簡單,基本如下:
標題:XX公司出資證明書
茲收到本公司股東XXX的投資款人民幣XX元,占本公司所有股份的XX%。
特此證明
XXX公司(蓋章)
法人簽名並蓋法人章
XX年XX月XX日

6. 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能否退還股東

資本公積金就是指由投資者或其他人(或單位)投入,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但不構成實收資本回的那部分資本或者資產答。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資本溢價和股票溢價;接受捐贈的資產;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即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超過原賬面凈值的部分;

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企業取得的資本公積金,在「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並按資本公積金形成的來源進行明細核算。凈資產是資產減負債的差,當然也包括資本公積金。

(6)股東權益分配協議擴展閱讀

資本公積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可分為一般項目、准備項目和特殊項目 。其中一般項目中的「資本(或股本)溢價」主要用於轉增資本,這也是資本公積金的主要組成部分;

資本公積中的各種准備項目,如股權投資准備、非現金資產捐贈准備等准備項目,是所有者權益的一種准備,在未實現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股本);特殊項目主要是企業改制兼並過程中形成的一些資本公積,一般有特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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