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始終未到位,企業已經有盈利,是不是可以不分配給資金未到位的股東利潤
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約定。可以不分配利潤給未出資的股東。
2. 能否給總結下,那種企業類型什麼情況下按認繳比例分配,什麼時候按實繳比例分配
關於復利潤分配的規定製如下: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有合作合同約定利潤的分配和虧損的分擔。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 稅務辦理股權轉讓,股東出資為認繳,負債表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如何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
股權轉讓應該到工商來登記部門自去辦手續,變更公司章程,具體操作股權登記變更程序。
按照公司法規定,轉讓股權需要轉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就可以。可以溢價、折價、甚至無償轉讓。如果像你所說,雙方達成一致,未分配利潤為負數,可以填寫「轉讓收入偏低且具有正當理由」。
4. 認繳制下,用未分配利潤去補足注冊資本(實繳與認繳的差額),股東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轉增資本,但是只能用稅後利潤轉增資本。
如果是個人股東,還需要個人股東繳納個人所內得稅。容
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後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認繳:這個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但是他和實繳股本是兩個概念。 2、財務進入資本金股本不是認繳資本,而是實繳資本。經常出現股東的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有差額,而且遲遲不到位,影響資本金的及時入賬。 3、財務應該依據股東實繳資本的交款書為股東開出收據,憑此進行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資本-某股東。
5. 個人獨資認繳制企業如何將未分配利潤轉入實收資本
未分配利潤可以直接轉增實收資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會決議,可直接至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無須通過驗資程序。
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前提條件是企業應當將未分配利潤先行分配給股東,自然人股東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後,再按照有關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企業。
未分配利潤是投資者的收益,將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行為實質上是投資收益分配的一種轉變形式。自然人股東獲得收益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後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再投資企業,這樣做,既符合《公司法》關於貨幣資金出資的規定,也符合投資收益分配的原則,還可以避免自然人股東偷逃個人所得稅。
轉增資本主要有資本公積轉增、盈餘公積轉增、未分配利潤轉增三種方式,對於個稅繳納,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給青島地方稅務局的)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28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
6. 企業是認繳出資,股東還沒有出資,企業要注消未分配利潤是負數怎麼處理
企業是認繳出資,股東還沒有出資,企業要注消未分配利潤是負數股東以認繳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7.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可可以轉到認繳而未繳的注冊資金嗎
不可以,要先分配後從應付股利中根據經批准方案後,在所得稅後股利可以直接結轉。
8. 未足額出資股東能否要求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案情】甲公司股東劉某、關某、張某,年終稅後利潤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分配方案,但以劉某未足額出資、也未參加公司經營或股東會議為由,拒絕向劉某分配紅利,劉某以甲公司為被告,提起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 【分歧】該案的訴爭焦點是:在公司有盈餘之際,未足額出資股東有無權利要求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對此,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出資到位與否,不影響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該權利以股東資格為標尺。股東出資不足,引發公司及其他股東要求未足額出資股東補足出資,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資; 第二種意見:未足額出資股東不具備起訴資格,足額出資股東才具備起訴資格,法院應駁回起訴。因為出資瑕疵股東無權分享其他股東投資而獲得的利潤; 第三種意見:出資瑕疵股東享有起訴的權利,但基於權義統一原則,就管理權和分配權而言,股東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對其未出資部分,即使追補了出資,也只能對此後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餘主張權利。 【分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原因如下: 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稱之為瑕疵股權。未足額出資的股權是瑕疵股權的表現形式之一。 第一、關於未足額出資股東是否具有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對於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出資不到位並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股東決議分紅並確定了分紅方案後,股東即享有請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給付紅利的權利,出資瑕疵股東也不例外。本案第二種意見認為未足額出資股東不具備起訴資格,法院應駁回起訴是錯誤的,正如第一種意見前半部分所說的,出資到位與否,不影響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該權利以股東資格為標尺。因此,該案劉某具有紅利分配請求權,即具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紅利的權利。 第二、關於未足額出資股東是否享有紅利分配權的問題。《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股權的具體內容,也是較普遍的股權分類即自益權、共益權。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東就可以享有其投資所帶來的利益,而股東出資不足並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因此,該案劉某未足額出資是可以享有紅利分配權的。 第三、關於未足額出資股東獲得紅利分配的標准問題。《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股權分紅的權利和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均依據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若某股東雖然認繳了出資,但並未實際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則該股東可以其實際出資所佔比例行使上述權利。另外,《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該條並未明確該出資比例是認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實繳的出資比例,但是,參照《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此處也應是指實繳的出資比例。因為雖然股東出資不足並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應當是對等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前提是承擔股東義務,與出資義務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只能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來行使。因此,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對於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應當受到限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出資不足的股東在未履行完全出資義務的前提下,其分紅權、優先認繳出資權以及表決權等均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 綜上所述,股東劉某享有紅利分配權,但其不能按其認繳出資的比例要求分配紅利,而只能要求按其實際出資的比例要求分配紅利。作者: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張晨菁
9. 合夥人與股東有什麼區別
身份不同(1)合夥抄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