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會議召開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權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1)股東會臨時會議提議擴展閱讀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什麼區別
1、對於股東數量的要求不同。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版權的股東可以提權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對於董事數量的要求不同: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是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或者是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3、對於未彌補的虧損的數額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現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不能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③ 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應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有( )。
正確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查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
④ 有限責任公司,任一股東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嗎
我國《公司抄法》第110條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會議。」由此可見,股東是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的,但是必須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有資格提議。
⑤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召開的條件與程序
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可以由以下提議召開
1.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求採納
⑥ 臨時股東會決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需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6)股東會臨時會議提議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內容有:
1、股東會決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⑦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臨時會議提議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