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方享有的虛擬受限股,離婚時如何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並且在婚姻中「復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干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並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
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⑵ 甲方是指持有企業股份的一方
企業並購中若干法律問題簡析
企業的兼並與收購常常是以資產或股份變動的形式來體現的。因此,企業資產和股權的變動是企業並購中的核心問題。資產流動和股權變動方式的多樣化決定了企業並購方式的多樣化,同時也決定了並購主體之間在並購前後對原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性及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有必要在認識上加以澄清,在法律上加以明確界定。
一、我國企業並購的表現形式
在近幾年我國企業的並購中,無論是境外企業與境內企業之間或是國內企業之間的並購,最常見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對破產企業的收購與兼並。其處理方式包括整體收購(同時承擔原企業的債權、債務)、部分收購(只購買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承擔部分債權、債務)或聯合收購(由多家企業對破產企業進行收購)。
2.以控股為目的的收購與兼並。其處理方式多數是採用以現金分期到餃購買股份或股份置換,獲得企業控股權。另外,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這種收購也常常表現在通過股票市場收購上市公司股票,以達到控制上市公司股權及經營權的目的。
3.以實現資源合理配置、資產優化組合為目的的收購與兼並。其處理方式可以是資產互換方式、股份互換方式或同時伴以現金購買股份或資產、以資產兌換股份等多種形式同時進行。
以上所述企業並購中的幾種主要情形雖表現方式不同,但並購的操作主要體現為兩種形式,即:購買企業的資產或股份。
二、資產收購中的法律問題
1、法律關系:
甲方收購了乙方的資產,即在法律上確定了甲方對該資產的所有權,無論甲方以問種方式購買,都不會影響甲方對該資產的佔有。甲方若以現金的方式購買資產,則體現為一種資產的買賣合同關系;甲方若以自有資產購買乙方資產,實際上是實物交換型(資產作價)的資產買賣合同關系;甲方若以股份購買乙方資產相當於乙方的自己的資產購買甲方的股份,向甲方投資人股,但對甲方而言同樣體現為對乙方資產的買賣合同關系。其共同屬性表現為甲方出資購買乙方資產後,乙方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乙方的原有債權、債務並未發生轉移。
2、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乙方如出售國有資產,須徵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投資部門批准。如出售的是企業法人的自有資產,也必須確認其對出售的資產是否擁有真正的所有權,乙方是否是該資產的直接棚有者,是否擁有必備的法律文件(如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目前企業產權不清的問題十分嚴重,如國有資產中存在著中央、地方和部門所有的區別,還有企業自我積累形成的資產,雖說都是「國有」,但誰來代表其行使處置權,尚未完全搞清;同時,法人持有的資產中,國有法人和集體法人持有資產的情況也有區別,應防止出現「企業自己賣自己」而所有者不認可的現象。
其次,甲方對所收購資產的實際價值應有正確的評惱。應聘請經過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需獲得相應的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認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應特別注意其評估的科學性,驗證其必要的法律文件(如專利證書、商標注冊文件等),特別應驗證其時效性。
最後,應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必備的法律手續。應聘請律師協助起草或修改相關的合同文本,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如房產過戶手續等)。合網條款中要設立保證條款,例如資產出讓方應確保該資產未曾對外作過抵抑或擔保,以免將來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勞乙方是宣布破產的企業,則應明確乙方原有債務的歸屬問題。
乙方對於甲方出具的資產也同樣應注意其合法性(同上),對甲方以股份方式購買乙方的資產應注意的問題將在下面提到。
三、股權收購中的法律問題
1、法律關系:
甲方為達到對乙方收購兼並或相互參股的目的,常常以自己的現金、資產或股權收購乙方的股份。由於股份是企業產權的載體,所以甲方購買乙方的股份在法律上表現為甲方對乙方的投資憑證,代表對資產所有權的份額,但並不意昧著掘有乙方某項特定資產的所有權。中方可以通過其持有的股份,按《公司法》中對其賦予的權利行使其對乙方的投票表決權或收益權等,同時,中萬根據所持有的股份對乙方原有的債權擁有權利,對其原有的債務和其它法律上的義務也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甲方以自己的股權購買乙方的股份(股份互換),則乙方也同樣對中方原有的債權、債務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答案補充 2、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對不同類型的公司,股份收購的程序各不相同:(1).若乙方為上市公司,其股份巴在股票市場上公開流通,甲方購買其股份必須通過股票二級市場公升進行,應嚴格按《公司法》、《證券法》(出台前應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要求的程序進行,即:甲方在持有乙方股份達到一定比例(5%)時,須向所有不特定的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以現金方式收購股份。目前,國內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法人股占相當大比重,民均米上市流通,因此通過公)於收購股份很難達到收購兼並的目的。另外在我國現有法規中,對於證券市場中許多具體操作形式的合法性缺少具體規定。例如是否允許協議轉讓(即股票不按市場價格通過中央登記系統轉讓),是否允許外資介入股票收購,A、B股合並問題等,致使在操作上存在許多障礙。(2)若乙方為非上市公司,由於其股份未上市流通,則甲方只能通過與乙方的有關股東就股份轉讓事宜直接協商,實行協議轉讓。
司通過該方式進行定向募集沈人股公司股份的協議收購。答案補充 《公司法》出台前我國出現了近4千家定向募集法人股公司,由於其特定的歷史背景,股份轉讓的方式也備不相同,在選人股交易系統(NET、STAC系統)上市的近二十家法入股公司需通過股票二級市場買賣股份,而其它法人股公司股份轉讓則只能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現已有境內外的許多公司通過該方式進行定向募集沈人股公司股份的協議收購。(3).苦甲方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購買乙公司的資產或股份,依照股份公司章程,則必須經股東大會通過或經授權由董事會決定,方可實施有關方案。投資額超過50%的,還會受到《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的約束。
其次,在收購公司股份時,座認真研究其財務報表,分析其資產負債狀況,掌握資產和股份變動及利潤收益情況。對其未來發展前景應有清醒的估價,還耍了解公司現有的重要法律訴訟情況等。一般而言,對已設立的股份公司,其產權較為明晰,但對特定時期成立的不規范的股份公司則應保持警惕,以避免因股份收購陷入困境。
⑶ 某公司要收購某工司股票是哪一方漲
理論上來說,這個收購方案對誰有利,誰就會漲。
但是,實際操作中,卻不完全回是這樣的,因為市場答反應是人心的反應,每個人的視角不一樣,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最終反應到股價上,就會有很難確定的結果。
可能兩個公司都漲,也可能都跌。也可能只有收購方漲,也可能只有被收購方漲。都有可能的。
⑷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嗎
這個應該有時間限制,比如 婚前剛剛買了,婚後一個月左右就盈利了, 就 賣了, 那麼應該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半年多了。甚至時間更長了, 那就 應該屬於 共同財產。
⑸ 夫妻一方投資股票、股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投來資股票源、股權的離婚時: (1)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佔一半份額。 (2)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⑹ 夫妻一方去世其身前購買的股票如何分割
你好,很高興幫助你
為你解答問題,疑問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今天出現了一波三折的走勢內,開盤在外盤的影響下容出現高開後超跌板塊開始反抽,但由於沒有權重板塊的配合出現沖高回落的走勢,下午藍籌板塊開始動作,大盤走出探底反彈的走勢
⑺ 夫婦一方去世了,股票手續是去世一方的名字,另一個人還可以繼續炒股嗎
建議你還是早點用自己的名字重新開戶,後面可能會出現一些不確定的問題,到時候就很麻煩了。
⑻ 一方集團的股票可以買嗎
買股票要看公司的業績,公司未來的發展等等,而不能盲目的買股票,風險很大。
⑼ 夫妻雙方有一方意外股票怎麼樣過戶
最好是記得交易密碼和取款密碼,就可以把股票賣掉,拿出來在轉入另外一個帳戶。如果不行就到證券公司帶上證件辦理有關手續,比較麻煩。
⑽ 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版要是從兩個方面權來考察:一是看夫妻有無舉債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具體說來,以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利益歸家庭共享所負的債務。(7)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本人認為,判斷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主要是看是否將炒股收入用於家庭生活。如一方借款用於購買股票,是在夫妻關系持續期間發生的,炒股又是合法的經營活動,如果炒股有贏利,也是用於家庭生活,那麼一方借款炒股造成損失後,出現無力償還的情況,應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就是說,一方本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夫妻應當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