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董事會怎麼決定股東會的提案
股東會的議案部分要先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才能向股東會提案。一部分由於股東會和董事會同一天召開,則同時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表決。
董事會的議案則是由董事提出,當然企業自己的領導層至少會有一名董事。
⑵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小股東怎樣行使提案權
一、轉讓的自由度。股份公司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限制轉讓為例外,股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司的股東購買公司股票後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是與股份公司的資合性和開放性特徵相對應的。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股份,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結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一、對發起人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在特定時期內,這類人員不得轉讓其股份,以便將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緊密相連,督促他們履行職責。二、轉讓方式的限制。記名股票採取背書方式,無記名股票採取交付方式轉讓。三、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票交易原則上應當在證交所進行場內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許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進行場外交易。
⑶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回利能夠保證少數答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股東提案權的形態編輯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
1、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
⑷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來是指股東可源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
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
1、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
⑸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分別應該用提案還是議案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選出來董事會來管理公司的重大事務。
你的說法是正確的,股東大會就是提出提議。董事會就是提出議案。
⑹ 開股東會時,提議和議案有什麼區別
股東會只對列抄入會議的議案進行襲投票表決;
對在會議上才提出的提議(相當於臨時議案),可能進行討論,也可能不予討論,但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提議進行表決。
對提議和議案的區別,具體看每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等相關制度的規定。因為相比議案,「提議」一詞用得不多。
⑺ 股東會議案的樣本或者格式
會議紀要
時間:
地點:
與會股東:
會議內容:
一、
二、
三、
四、
五、
與會人簽字:
年 月 日
⑻ 選舉股東代表監事是由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嗎
是的。
因為我國公司法上沒有提名權,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所以對於監事的提名權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都有提名權。及股東代表監事的提案監事會、董事會和股東都有權向股東會提起。
董事會也無權干涉監事會的運作,因為依法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章程是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有提案權,可以召開股東會修改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但須過半數通過(或者章程規定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