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業競爭的認定應該是現有股東嗎
從《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1 號――招股說明書(2006 年修訂)回》第五十一條規答定可了解同業競爭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從法律主體上來講,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擬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都有可能成為同業競爭的法律主體。
第二,從客觀要件上來將,上述法律主體的業務應當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即存在「同業」的情形;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即存在「競爭」的事實或可能。
B. 同為兩家涉及同業競爭公司的股東可以嗎
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只要你還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不管是股東還是董事,代表人,都不能成立同行竟業的公司。
關於這方面的,我建議你找一個律師咨詢一下
C. 在一個公司當股東,又在另一個從事相同行業的公司擔任股東,這樣可以嗎 公司法有類似的規定嗎
1:可復以擔任多個公司股制東,有類似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 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禁止股東向多家公司投資的規定。所以,股東可以向多個公司投資成為股東。
D. 急!持股擬上市主體5%的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設立的同業競爭企業要處理嗎
沒有必須或者不必須清理,關鍵是這家5%股東在報告期以及報告期往前或往後都不回能夠和答發行人或者發行人其他股東發生任何形式的業務往來,不能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發生任何形式的業務往來,並積極地配合發行人做相關業務獨立性的核查,說得清楚、證明充分,鏈據完整,對發行沒影響。
E. 求教,同一股東同時控制兩家企業才構成同業競爭嗎
同業競爭主要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方面進行了規定。立法的本意應該針對的是獨立性。即,你的客戶應該不存在同業競爭的問題,但是,如果該戰略投資者導致了兩家公司的獨立性發生了明顯的問題則另當別論。
F. 關於上市公司持有股票的股東能否開同業工廠的問題
你這個案例,主要看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同業競爭,上市公司同業競爭的相關法規有:
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業務應完全獨立於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下屬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3、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的公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十一)如果收購資產後,可能與關聯人產生同業競爭的,應披露規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關協議或承諾等)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同業競爭判斷:
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擬上市公司的並行子公司。
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局限於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
你這個描述可斷定,他所為在內容上已經構成同業競爭。主要看他主體上是否構成。也就是看他是否是公司第一大股東、是否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擬上市公司的並行子公司。是否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另外根據《公開發行
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證監發[2001]37號)》的規定,公司發行上市審核中同業競爭的考察
范圍包括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業和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控制的企業,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直系親屬所控
制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董事、經理具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在擬上市公司審核過程中,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核心技術人員及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其他人)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親屬經營或控制的其他企業也屬於同業競爭考察的范圍。
也就是再看他持股是否超過5%,是否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核心技術人員及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其他人。
基本上就這些了,只要他屬於上述主體的一員,其行為便構成了同業競爭,當然就是違法了。
G. 參股企業的控股股東投資同行業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查看了下去年抄律師協襲會和證監會聯合舉辦的律師培訓講義,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為:2、同業競爭的審核要點◆對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限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持股超過5%的股東經營同類業務的,不屬於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但不能對發行人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股權分散時應關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證券法的同業競爭問題,而是《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問題。◆同業競爭的認定標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1:同業中心說:即只要經營同種業務,及構成同業競爭。觀點2:競爭中心說:雖經營同種業務,但不具有競爭關系,如實披露即可,可不認定為同業競爭。目前證監會內部認識也不統一,發行部從嚴把握,從整體上市角度,以同業中心說把握。例外情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境外有同種業務,但境內沒有,可以認可。除此之外,不認可市場分割理論。(目前上市部在審核並購重組時,可以認可競爭中心說)
H. 小股東可不可以進行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法律上尚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標准。
判斷指標:
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上市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並行公司。
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局限於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例如華潤集團下的華潤超市和深萬科下的萬佳百貨,一個是立足於生活小區的小型超市,一個是綜合性的商場,從市場定位、客戶對象等還是有區別的,並且華潤集團和深萬科一直以來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業發展,無論要誰兼並誰都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深萬科在公告中這樣表述:「華潤萬方和萬佳業務雖然同處零售行業,但因雙方業態和經營模式及商品種類存在很大差異,並沒有構成直接對立的利益沖突,華潤將按照有利於萬科長遠發展和有利於萬科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避免在零售業務方面與萬佳發生沖突,並將就零售業務的發展,與萬科探討多種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簡單判斷同業競爭關系,也不能一味簡單的要求避免任何層面上的同業競爭關系。在能夠通過解釋、說明的方式取得監管機構認可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
I. 在職期間注冊同行業公司,成為同行業的股東,不是法人,觸犯法律了嗎
你們的保密協議裡面沒有約定金額嗎?
對方肯定要承擔一部分的費用的
就是說你不回從答事相關業務的費用
不可能只有你有義務
對方沒有義務的。
而且還有他起訴你也沒什麼
這個沒辦法界定
其實都是嚇唬嚇唬人
他們也不能證明實際的金額和損失是多少。
J. 求教,同一股東同時控制兩家企業才構成同業競爭嗎
這個不叫同業競爭。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回股與相對控答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你所指出的是不同公司,那就不屬於同業競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