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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簽章效力

發布時間:2021-02-22 08:59:35

① 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但不在改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是否會影響到改股東會決議效力。

會。決議的效力是以簽字頁的簽名為準的。沒有簽字頁的簽字,一般不會被承認。

② 股東會決議有哪些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系方盡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定的狀態,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有時操作上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如果股東會會議沒有通知某些股東,該股東可能無從知道股東會召開和通過決議的事情,如果是董事會決議,更有可能出現股東並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並沒有對以上情形作出特別規定(比如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期限),而是剛性的規定了一個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這確實可能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給損害股東利益行為以可乘之機。在法律沒有進一步的完善前,股東被要求的關注義務比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較嚴重,只有自身時刻主動了解公司情況,盡量避免此種情形發生。此外,作為股東,並非對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程序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都有必要請求法院撤銷,有的決議如果經過衡量後認為對自己的利益並沒有損害的,就沒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東之間關系鬧僵。無人起訴的情況下, 60天之後,可撤銷的決議的效力就不會再受影響。

③ 關於公司股東會決議簽訂效力的問題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專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屬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依據上述規定,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更多自主的權利,除上述涉及章程修改、合並、分立等公司的重大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外,對於向銀行借貸等普通經營管理事項可由股東會按照一般多數決(全部股權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即可,或者也可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表決事項通過的比例。

④ 股東會決議中,法人代表簽字有效嗎,是否需要加蓋公章

股東會議決議需要參會全體股東或參會符合章程規定的股東簽字方有效

⑤ 股東會決議是否要全體股東表決簽字同意才有效

並非如此,例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股東會決議簽章效力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上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此決議是否生效

根據《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專持人(首先是屬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還不能主持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薦一名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所以,股東會決議不是必須要每個股東蓋章(股東要蓋章的情形是對決議的事項全體股東一致書面同意,可以不用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在股東決議上蓋章)。出席董事是必須要簽字的。

另外,股東會決議不一定有效。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4》,股東大會決議在有效之外,還有無效、可撤銷和不成立三種情況。

1、無效的情形有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2、可撤銷的情形有召開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表決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

3、不成立的情形有未決議事項、未表決事項,出席人數和表決結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

⑦ 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7)股東會決議簽章效力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效力的情形

參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為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根據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三類: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可撤銷。

⑧ 股東會議決議的法律效力

股東會議決議是指公司股東就公司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表決後,最後作出的決定。這些事項包括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⑨ 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1、蓋了公章,還需股東簽章嗎2、自然人股東可蓋私章嗎,法人股東只能蓋公章嗎非上

1、股東會的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得到股東授權的人)作出,回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署。答
2、自然人股東可簽字或蓋私印(私印應該是能夠證明是本人的才可以,比如在銀行有過印鑒備案等)
3、法人股東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並簽字或蓋法定代表人私印,也可由法人股東授權的其他人出席並簽署決議
4、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本單位(即法人股東),不用法人股東出具授權書
5、法人股東授權的其他人,應該有法人股東出具書面授權書,授權書應經法人股東簽章及被授權人的簽字,授權書方可生效。
6、有了標準的授權書或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股東會決議的,可以不用蓋法人股的公章。
7、持授權書的人出現股東會議並簽章的,應把授權書原件附在股東會決議後面,股東會決議方可生效。

⑩ 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內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容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丁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的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而本次會議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屬於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當)。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所以判斷決議是否有瑕疵還需對照公司章程,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請求撤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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