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起訴全體股東出資不實需要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嗎重大事項要3分之二通過才可以法院可以駁回嗎
公司法定代表復人因為公司流動制資金短缺而起訴股東未足額出資,是情有可原的!!
因為出資是法定義務,未足額出資只是給股東提供便利,而非逃避出資的借口。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坑害股東的企圖,完全可以用合法的手段,把未出資的股東坑得血本無歸!!!所以,未足額出資的股東應該盡義務,並全力把公司經營好。
如果未出資的股東擔心經營會出現問題,想退出這個公司,那可以把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公司內部(也可以是外部)的人。至於成交價格,那肯定是市場能夠接受的價格了。
股東出資是義務,不是重大事項。如果公司決定歇業清算,那肯定是重大事項了。
⑵ 公司法可有規定 老國企沒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如何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公司章程規定總經理負責制
可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由職代會行使 決定權
;或者重大事項上報當地國資委批復。
⑶ 哪些重大事項需要董事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這兩項對需決議內容有詳細描述,有版10多項《公司章程》基本·按《權公司法》制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⑷ 公司法哪條規定,經營過程中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解釋】本條是對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進行表決的規定。
原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做了規定,特別決議事項包括前條規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一般決議事項包括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些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將公司營業或財產的重大變更,包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委託經營全部營業的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列為股東大會法定決議事項,甚至是特別決議事項。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鑒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鬆,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本條做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上述事項做出決議。同時考慮到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公司的重大影響,設置了任意性條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此事項進行表決做出決議。
本法對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及其表決方法做了嚴格的限制。根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資產處置事項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情形,其決議適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法,即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對於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的數額及該事項的表決方法,本法未作規定,公司章程可作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其表決方法也未作規定的,適應股東大會一般決議的表決方法,即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對於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董事會未及時召集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成員因此違反了法律或章程規定,違反了董事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⑸ 股票一般停牌多久復牌
股票停牌的時間有以下兩種情況:1.例行停牌:每個交易日上午開市後例行停牌1個小時專,一般在早晨10:30即可屬恢復交易。2.技術性停牌:技術性停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臨時停牌、中止交易的行為,這樣的停牌時間沒有統一標准,停牌時間有可能是1天到1000天,甚至更長。3、公司因經營情況有新變動停牌。停牌以公司公告為准。
⑹ 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能上股東會表決嗎臨時股東會決定重大事項有什麼規定
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不能上股東會表決,董事會和股東會的事權是不一樣的。
⑺ 2006年4月,甲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年會,審理公司重大事項,在審理更改公司名稱事項時,股東會李
可以變更來,但自仍然要重新登記。
《公司法》第七條【公司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⑻ 如果股東會通過,可否把公司章程里的重大事項改為1/2即可通過。
可以改變,但是除了公司法中有特殊規定的。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專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屬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⑼ 2人公司都各持50%股東出資不到位法人以公司名義起訴沒有開股東會,公司章程要求重大事項3分之二同意
你說的這種股東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訴兩位股東,要求其補繳出資。
或者直接去工商部門舉報。
⑽ 提問:國有獨自企業董事會可以根據授權部分行使股東(大)會的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D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國有獨資企業只有國家一個股東,股東權由國資委行使。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由公司股東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