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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處置公司資產

發布時間:2021-02-19 05:55:32

㈠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能否對公司資產進行處分

當然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回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答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㈡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處理公司財產很急

一般來說,法人代表不可以擅自處理公司財產,股東大會才有財產的處置權。如果你是獨資當然是完全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如果是合資,就必須有股東開會決定,如遇股東意見不一致的,那就有股東比例大來決策處理,不一定要是法人才行。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公司法人代表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後者決策需要得到前者的授權,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決定三者均需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能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2)股東處置公司資產擴展閱讀:

案情:

江西省鄱陽縣的陳女士與朋友饒某和薛某共同注冊了一家網路科技公司,饒某佔百分之六十的股份並擔任法人代表,陳女士佔百分之二十、薛某佔百分之二十,公司的主要財產是一家大型的網吧。

由於數月來網吧一直虧損,於是饒某就想把網吧轉讓出去,陳女士明確表示不同意,正在二人對公司的去向爭執不休時,陳女士的父親突然生病住院,陳女士只好放下手下的工作照顧父親。

在陳女士不在的期間,饒某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由饒某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房屋轉讓合同,將公司的網吧以八十萬的價格轉讓給A公司,陳女士得知情況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網吧買賣合同無效。

分歧:

意見一認為:饒某處分公司財產未經其餘股東同意,屬無權處分。陳女士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理應予支持。

意見二認為:饒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且買賣合同上既有饒某的簽名又加蓋了公司的印章,A公司基於對工商登記的信賴與饒某簽訂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分析

筆者同意意見一,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成立公司以後,股東即喪失財產所有權,名義上和法律上的財產所有權歸公司享有。但公司對財產的所有權是有股東的利益為終極目標的,公司本身不能像自然人一樣去實際管理擁有財產,而只能通過一定的管理機構即公司機關去進行。

公司機關是形成公司意志並代表公司進行對內外活動的機構,它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法律後果亦由公司承擔。法人代表是以法人名義對外活動時的具體實施者也是公司機關之一,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實施的行為不能超出法人機關的意志范圍,超出這個范圍就屬越權行為由其本人負責。

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代表機關,僅規定了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一人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公司名義對外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確賦予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權力外,法人代表即可以擁有在任何情況下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的權力。

然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行為有常規交易行為和非常規的重大行為之區別,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相對人應該具有判斷交易行為屬性的能力。

公司法規定了對不同的問題在公司內部的決策權的分配,屬於公司常規經營中的問題,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處理,而對於公司中的重大交易行為,如公司做也與其它企業合並的決定、公司出售重要資產的決定,這些事項在公司的制度框架下,應當屬於公司股東會的決意范圍。

交易對方有義務審查公司是否召集了股東會,決意成立的條件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的記錄是否由全體股東簽字。交易對方不能僅僅根據法人代表的認可或者僅憑公司的印章就確信其效力。交易對方對重大交易應負謹慎調查的義務,否則可能會承擔交易無效的法律後果。

結合本案來說,饒某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售網吧時應該網吧系公司主要財產,饒某未召開股東會對此開成股東會決意,而做為交易另一方的A公司也沒盡到對此重大交易行為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主觀上有過失,故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陳女士的訴訟請求應獲得支持。

㈢ 公司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全部資產轉讓是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

股東大會決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是公眾公司,在這方面是一樣的。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並申請核准。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重新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核准申請。

(3)股東處置公司資產擴展閱讀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後,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並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及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退市公司應當於期滿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實施進展情況;此後每30日應當披露一次,直至實施完畢。

㈣ 股東非法處置公司資產 債權人如何維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據此,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算人,其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積極的清理公司資產、收集公司債權、處理公司債務等,如果公司股東惡意清算、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清算不能,是屬於故意規避法律、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曾揚坤、羅曉斌、劉小欽、謝志永在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僅處置了機械設備,不對公司進行正常的清算,屬於故意規避法律、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判決被告曾揚坤、羅曉斌、劉小欽、謝志永賠償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所欠原告購地款33.5706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該條規定有利於分散投資人的投資風險,鼓勵社會積極投資,將股東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分離。本案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況且本案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尚有廠房及其所佔土地還未處置,屬於公司的財產,而不是各股東個人的財產,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償還購地款33.5706萬元。如果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後發現公司資產尚不足以清償債務,還可憑判決書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而判決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賠償責任,這與設立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相違背。

㈤ 股東會決議能處置公司財產嗎

可以的,因為公司就是他們投資的,所以他們可以處置

㈥ 小股東如何應對大股東處理公司財產行為

案情簡介:
李進及王抄凱等人同為創業公司股東,其中,李進等3人股權比例為6%,王凱等4人股權比例為94%。2010年3月,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約定保證股東孫敏監事會席位,孫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萬元等特殊權利,同時約定該協議視為創業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李進等三人認為該承諾書侵害創業公司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法院審理:
股東個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以個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股東會決議處分公司財產,否則構成股東權濫用,故判令王凱等4人簽訂的《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無效。

律師評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李進等3人系小股東,其利益由於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的《保證承諾書》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權起訴維權。
另外,關於《保證承諾書》的效力認定,首先其締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其次,其內容違反《公司法》規定,完全系大股東因侵害李進等小股東而處理公司財產的行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㈦ 公司法對公司資產的處置權是怎麼規定的

界定清晰產權的前提是權利交易的前提,提出並發展這一理論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經濟學家。科斯極為重視產權在權利交易和權利市場中的作用,明確的提出:「權利的界限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1}有了財產權的初始界定,才有權利市場的重新組合和市場交易,有了清晰的是財產權界限才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條件。國有企業里,出現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權虛置,表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來界定國有制的財產關系,名曰全民所有財產,人人都擁有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實際人人都不佔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做一個初始的界定,對於建立清晰的權利界限,對權利的行使進行有效的制約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有資產的原始所有

我國的國有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三類。而狹義的國有資產就指經營性國有資產。本文是以廣義的國有資產的概念為前提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藉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一)全民是國有資產原始所有者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於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圍內,權利人對於所有物為全面的支配的物權。按照傳統的民法學理論,所有權的核心是人對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我們從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先哲理論中可以地到答案。

第一,法律依據:憲法第7,9,12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公共財產,三者是等同的。國家所有的財產就是公共財產,其特點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所有,而社會就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2}。《國有企業財產監督條例》對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二,理論依據:筆者認為國有資產是全體人創造民屬於全民所有的。國家授予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國有資產為社會所有,但是社會所有的財產無可爭議的歸國家管理。

王澤鑒先生說:「民法上的所有權,分為兩類,一為單獨的所有權,二為共有。共有又分為分別共有和共同共有」{3}我們這里所指的全民所有,屬於全民共同共有,因為社會全體成員是不特定的人,因此社會所有的資產屬於「不特定人的共有」。

(二)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的行使方式

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但是在實踐中,全民不能以個體的形式全部、直接地行使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必須得有代表,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根據社會契約的理論,只有國家可以代表全民。國家是擬制的主體,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權利的行使應該有代理人代理。關於誰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代理權,目前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人大觀點」即主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代表,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認為,誰代表人民?應該是人民代表的集合——全國人大。全民所有,人人都是國有股東,人民代表既是國有股東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全國國有股東代表大會。另外一種是「政府觀點」即中央政府應該是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主要是基於實踐上的考慮,認為由政府作為初始委託人可以減少改革的成本。{4}

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的委託,不完全同於民法上的委託代理,這種委託代理呈現出多級化的形態,有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也有民事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國有資產的委託代理分為三個環節,第一,從全民所有到國家的原始委託。第二,從國家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下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的一級委託。第三,從國家機關到國庫代表{5}的二級委託。除了全民是最初的委託人這一角色是不變的以外,其他代理環節的角色是雙重的,既是代理人又是委託人。

二、國家機關對全民所有權的「一級代理」

國家作為私權主體參與國家經濟活動,其物質基礎就是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國家是一個抽象的的概念,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體實在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6}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明確的人格化的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國家機關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關系中,信託人將信託的資產轉移個受託人,並委託其代為管理或者處理,受託人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即可以按照信託人指定的目的,以自己的意志與名義管理或者處分資產。,所獲得的利益必須交付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託人自己),而委託人則不可以同時為受益人。在這樣的關系裡面,國家如同是信託人兼受益人,國家機關如同是受託人。這里的國家機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裡面,根據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這個報告的指引下,全國人大已經批准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國庫代表的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二級代理」

目前在現實中,我國已經建立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組成的三層次的運營模式。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屬於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是受國家機關委託有權對國有資產進行運營的組織。他們在這里就是文章開始說的國庫代表。如得到國家科研經費的科研單位是作為「國家」的代表人使用這筆「國有資產」的科研單位與其他個人和經濟組織發生的科研經費的支出和使用的關系受到社會的制約。所有權的功能不僅在於保護靜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在靜態上的歸屬關系,也在於保護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流轉關系,以便促使財產在市場中實現最優化配置並實現財產的最大化增加。{7}支配國有資產的主體是多元的,龐雜的,沒有一個專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機構,就很難把國有資產管理好,也很難把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落實到實處。所以國民把國有資產通過信託轉移給國家,此後國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通過民事委託(需要個別性聘任或選擇產生)委託給國庫代錶行使所有權。

國家的這種民事上的委託,可以通過頒發國有資產的經營證書,簽定國有資產的經營合同以及參股的形式,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委託給單位或者個人。這里的單位,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非國有企業,只要是受託經營國有資產的單位,個人都可以是國庫代表。當然,對於個人,例如國家發個某個教授的科研基金,這個時候這個教授,就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自然是國庫代表。我們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他如何使用這筆科研基金享有監督的權利。有了國庫代表,就避免了在過於資產改革當中出現的國家政府機關代表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一身兼二職的情況。由國庫代表充分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監督行的狀況。真正做到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得到分離,只有這樣才能理順國有資產的各種關系,才能夠有效地解決國有資產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國庫代表在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特殊的,其自身的法律性質也有獨特之處表現在:

1、國庫代表本身不是一個獨特的政府行政部門不享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能,不承擔行政管理方面的責任。它享有從事有關國有資產運行的活動的權利,是由其專有的,不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這來自國民的信託而產生的神聖權利。

2、國庫代表享有的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必須由國有資產法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國庫代表享有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它就可以無視國家法律,無視市場經濟規律隨意使用國有資產。當國庫代表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時候,應該對國民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違法犯罪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3、國庫代表必須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外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國庫代表作為相應的法律主體,是以國有資產為基礎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與國有資產相關的活動。國庫代表,應該每年或者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己使用國有資本的成果,以及重大的損益情況。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國庫代表的活動進行監督。

我國擁有巨大的國有資產。把國有資產運行的好,就比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多一個優勢,而國有資產運營得好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國有資產的歸屬明確,權利人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實處。我國的國有資產改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還面臨著許多的問題,明確國有資產的歸屬只是我國國有資產問題中的一個,對於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該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前面的路還很長,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㈧ 公司法人是否有權處理公司資產

這樣說如果你是獨資當然是完全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如果是合資,就必須有股東開會決定,如遇股東意見不一致的,那就有股東比例大來決策處理,不一定要是法人才行。

㈨ 股東侵佔公司財產罪怎麼處理

該股東如果同是抄是公司的工作人員,利襲用工作的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該股東如果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員,他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屬於民事范疇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追究
大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往往很難舉證,需要專業的人士來參與,才能更好的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㈩ 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是怎樣的

資產的處置分很多種,如果是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專審計總資產屬30%的事項,則必須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另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對外擔保等也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對於普通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特別事項作出決議,則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採用第二種表決制度。)

控股股東沒有決定權,具體情況就看你所指的控股股東持有多少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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