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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日集團土地轉讓

發布時間:2021-02-16 21:57:39

Ⅰ 貴陽泉豐城投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來:貴陽泉豐城投土地開源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3月0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土地一級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使用權轉讓及抵押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羅超
成立時間:2014-03-06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2011200024313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創業路6號天驕豪園創業城2層2號

Ⅱ 08年東莞工業用地土地出讓情況和價格有人知道嗎

08年的找不到~你可以看07年的參考一下嘛。現在很多工廠倒閉,估計土地出讓價格不會太高。

東莞工業用地價格一路高漲 部分鎮區一年漲100% !
卓傑地產 發表於 2007-08-27 08:51:11
「實行世界上最嚴厲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18億畝紅線」一直是國家土地政策的一塊基石,時間進入2007年,這一政策越來越顯現出它的巨大威力。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一年以來,隨著耕地保護政策的日趨嚴格,我市工業用地價格一路看漲,部分區域一年中工業用地價格上漲超過50%
,對於投資者而言,工業用地已經成為一個獲利豐厚的聚寶盆。

25.6萬元一畝成價格底線

王先生是東莞市一家外貿公司的總經理,最近兩個月他一直想為自己的公司尋找一塊地來建廠房。到現在,土地沒找到,土地價格卻讓他「吃了一驚」,因為「就是最便宜的也要25.6萬元」。

25.6萬元對於住宅用地而言可能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數字,但對於一些利潤率並不高的工業項目而言,佔地百畝就要上千萬元,確實無法忽視。「早知道地價會這樣,兩年前就該咬咬牙拿下一塊地」,言辭之間,王先生的語氣非常懊喪。而同樣是做外貿生意,王先生的一個同行卻幸運得多,這位老闆在中介公司卓傑地產的介紹下三年前曾以相當低的價格在大朗拿到一塊600畝的工業用地,現在土地證辦下來之後地價飛漲,土地的收益遠遠超過了公司外貿生意的利潤。

限價後的漲價

記者從國土部門了解到,從今年起,國家已將全國工業用地劃分為十五個等級並分別限定了最低價格,我市地價最高的是市內四區,每畝地最低限價40萬元,最低的則是企石、謝崗、石排三鎮,每畝地最低限價25萬元。

記者從常平鎮東部工業園了解到,在過去一年中,工業用低價格上漲超過100%。特別是今年1月1日《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開始施行後,工業用地價格有了「硬杠杠」,常平屬於7等地,每畝價格不得低於30萬元,而在去年同期,每畝地的市場價也就在十七八萬元上下。據了解,由於常平工業用地供應相對充足,用25萬每畝的最低價格尚能買到,而在大朗,雖然同屬7等地,由於需求旺盛,土地價格已經上升到了二十五六萬元每畝,一些較好的地段每畝則達到了35萬元。

工業用地成資本寵兒

資本的嗅覺往往最敏銳。在人民幣持續升值的背景下,國內土地資源亟待重估。而隨著工業用地最低限價政策的出台,企業潛在地產升值概念被迅速發掘,一些儲備有大量工業用地的企業也紛紛成為投資者的寵兒。以塘廈某世界500公司為例,該公司在塘廈科苑稱擁有的約2000畝土地及40萬平方米廠房已成為該公司的一大升值題材,除此之外,市場上一些老牌大企業的儲備用地也不斷受到市場的重估,對於一些利潤率偏低的行業來說,土地的升值正成為企業增值的重要來源。

東莞著名地產中介公司卓傑地產曾燕鋒先生(0769-23581001) 介紹,現在市場上的工業用地都比較搶手,買的多賣的少,一塊地掛出來很快就能招到買家,工業用地已經成為一個新的投資熱點。

Ⅲ 出售日本土地在哪發布啊我好迷茫啊!!!!!!!!!

天皇制的歷史演變,日本有許多神話傳說,其後又經歷了古代、近代、戰後天皇制三個階段。
(一) 關於天皇制的神話傳說
關於天皇制的種種傳說,集中體現在日本最早的歷史文獻《古事記》和《日本書紀》之中。《日本書記》是日本現存最早的又一部史書,由舍人親王、太安萬侶等用漢文採取紀體撰寫,共三十卷,於公元720年成書,記敘日本開天闢地至持統天皇(約690—697年)在位期間的神話傳說與史事。
1、關於日本是神國的神話
《古事記》開宗明明義即講「天地始分」,說在宇宙混沌、天地初開的高天原,首先出現了三大天神:天之御中主神為宇宙中央之主,代表宇宙的根本;高御產巢日神即產靈神,代表宇宙之生成力。這兩個神為陰陽之儀,和神產巢日神都是獨神,且系隱身之神。
其後出現傳說中的創世神,即伊耶那歧神和伊耶那美神兄妹,再由這兩個創世神生出日本諸島。創世神生日本諸島的神話傳說確實有日本神話天真爛漫的一面,但其後的日本統治者卻竭力宣傳,日本國土既然是天皇的祖先生出的,就應該世世代代由天皇的子孫所統治,就應該皇運長久,萬世一系,甚至變本加厲地宣傳日本是神國,自恃高人一等,企圖凌駕於外國之上,稱霸世界,侵略他國,就走上了邪路。
2、關於天皇是神和天照大神的神話
兩個創世神「生國土既畢,更生諸神」。其中最著名的是天照大神、月讀命、速須佐男命三神。天照大神統治天國,月讀命統治大海,二神均為日月之神,速須佐男命為暴風雨神,統治天下(人世),為人文神話中的英雄。
三神中,天照大神是美麗的太陽女神,也是最高的統帥神,她統治天國,給世界帶來光明,並以傑出的本領治理著高天原,使美麗肥沃的高天原生產發展,人口增加,豐衣足食。
宣傳大和民族是由神選定的民族,都是天照大神的子孫,而天皇則是創造日本國土的神的後代,應成為統治日本的現人神,是國家一切的中心,其權利是神給的,從而傳真高了「君權神授」的理論。
3、關於三種神器的神話
八尺勾玉、神鏡和草剃劍三件神器,這三件神器,成為歷代天皇標榜正統的三件寶物。
(二 ) 天皇制的歷史演變
天皇原為中國神話傳說中的三皇之一。公元三世紀時,仁德天皇改稱大王為天皇,日本開始正式沿用天皇的稱呼。公元607年,推古天皇派小野妹子為使節來華,遞交給我國隋朝的國書開頭稱「東天皇敬白西皇帝」,為日本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對外使用天皇的名稱。
公元593至1192年,是日本古代天皇制的確立和發展時期。
公元645年,以中大兄皇子為首的革新派發動政變,奪取後大張旗鼓地進行大化革新,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標志著日本古代天皇制的確立。
公元668年天智天皇即位,遷都近江並發布《近江令》。其後天武天皇即位,遷都飛鳥凈御原宮,發布《飛鳥凈御原另令》,制定八色之姓,從而使天智、天武朝時代比較穩定,天皇的專制權威進一步樹立,古代天皇制臻於穩固。
公元707年,元明天皇即位,遷都平城京,公布《大寶令》和《養老令》,日本進入奈良時代,古代天皇制步入鼎盛時期。
1192年以後,古代天皇制日益衰落,國家大權逐步落到幕府將軍手中。在鐮倉幕府和室町幕府時代,日本出現二元政治,天皇的政治、經濟、軍事地位日益虛弱,但在形式上仍是日本的最高統治者,國家政令最後都需通過天皇發布敕令實施。但到江戶幕府時代,一切權利歸德川幕府,德川將軍成為日本的最高統治者,天皇只能按照先規決定年號。實行以幕府將軍為核心的君主專制政治,幕府將軍挾天皇而令天下。
1868年1月3日,倒幕派發動政變,公布天皇詔書王政復古大號令,使一切權力重歸天皇.其後發布大日本帝國憲法,將都城遷至東京,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君主統治,開始了近代天皇制時期.
隨著日本資本主義迅速發展,逐步走上了軍國主義道路,日本天皇制變成法西斯軍國主義天皇制,先後發動一系列侵略戰爭,直到最後無條件投降.二次大戰後,變專制主義天皇制為象徵天皇制,日本國憲法規定實行議會君主立憲法制正體.

Ⅳ 土轉轉讓合同書,求大神幫我看看,這樣寫是否可以,或者有哪地方不妥。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更沒有處分權,因此,該協議自始無效。

Ⅳ 土地所有權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那麼它可以互相轉賣嗎

土地所有差異是有一定的年限的,比如說30年到50年等,按理講是不能人和人之間轉讓的。

Ⅵ )請問國有土地自建房可以買賣嗎

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版業單位和個人,權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那麼國有土地自建房可以買賣嗎?

如果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並自建房,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房屋就是合法的建築,依法是可以出售的。出售後,每人可以辦理一份獨立的房產證。但要承擔稅費。

(6)豐日集團土地轉讓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Ⅶ 請問:沒有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怎樣是否可以轉讓

該合同是部分有效的。

土地承包後,受讓方可以去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承包證。
對於承包土地的轉讓,依法是准許的,但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

Ⅷ 謝衛星的土地拍賣

為企業牟利,收受巨額好處費。浙江省紹興市副市長謝衛星因涉嫌巨額受賄,
於9月5日被浙江省檢察院正式批捕,並於9月7日被浙江省公安廳執行逮捕。此前的8月26日,謝衛星被浙江省檢察院正式刑拘。據悉,謝衛星的「落馬」源於豐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孝方在所涉其他案件中的招供。今年7月,浙江省紀委介入謝衛星案的調查。至8月,案件被移送至浙江省檢察院。而與謝案相關的豐島集團是紹興新昌縣的大型農業集團。浙江省檢察院證實,謝衛星受賄案與豐島集團下屬的新昌豐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多宗土地交易緊密相關。在新昌縣城,豐島集團曾擁有一塊位置很好,面積近9萬平方米的農業用地。集團董事長徐孝方首先將這塊農地上繳入庫,然後再由新昌縣政府通過規劃將其變更為商業用地,通過「招拍掛」的形式,由豐島集團拍下。 時任新昌縣委書記的謝衛星在這塊土地的「招拍掛」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這塊土地設置了多重條件,最後被「定向」拍賣給了豐島集團。在此過程中,謝衛星收受了徐孝方提供的巨額好處費。目前,浙江省檢察院還在進一步偵查謝衛星所涉及的其他問題。

Ⅸ 礦產資源資產出讓轉讓價格的理論思考

此文原載《湖北地質經濟》1994年第3期

資產是指國家、企業或個人所擁有並具有價值的有形財產或無形權益,它是未來事業的基礎或是由它而可取得未來的利益。礦產資源是國家所有的財產,是賦存於地殼內或地殼表層的被特定主體排他性地佔有的所有者或委派機構確認的經濟可采資源。

礦產資源資產的出讓、轉讓行為是礦產資源資產所有者與佔有、使用者之間的交易活動。這種交易的進行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不是不可理喻的,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必然促使一切生產要素進入市場,包括勞動力、土地、礦產資源等。因此給經濟理論工作者提出了嚴峻的課題,即資產的出讓、轉讓價格如何確定。

眾所周知,礦產資源本身具有有用性。這種有用性包括礦石本身的自然力,如煤每千克儲有5000大卡的熱能,以及礦石的自然效用,如金屬礦中所含金屬有用組分,或非金屬礦石中的其他有用組分與特殊的有用物理、化學性能。礦產資源的自然力與效用的經濟意義構成它的使用價值,能夠通過勞動使它滿足人類需要,從而使投入其中的勞動能夠形成價值。顯然,自然有用性和勞動投入是礦產資源資產價值形成的兩個基本要素,缺一不可。正如馬克思所說的:「一個物可以是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在這個物並不是由於勞動而對人有用的情況下就是這樣。例如空氣、處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而且,礦產資源資產價值的形成還必須具備使用價值足夠大的條件,即通過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活動所獲得的效用能夠抵償勞動耗費;如果所獲效用低於勞動耗費,不能滿足人類生產、生活需要,其使用價值無從體現,價值也就不具實際意義。可見,礦產資源資產價值的形成需要三個條件:第一,礦產資源的自然有用性使其自身就蘊涵著潛在的、可能的使用價值;第二,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勞動的過濾,使潛在的使用價值變成現實的、社會的使用價值,成為社會生產、生活需要的勞動對象或勞動資料;第三,勞動耗費能夠通過所獲效用加以抵償。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探明的、待出讓、轉讓的有開采價值的礦產資源資產的內涵價值包括兩個方面,即礦產資源資產的耗竭補償價值和礦產資源資產的勘探勞動價值。

1 礦產資源資產的耗竭補償價值

礦產資源是一種耗竭性不可再生的資源資產,其使用過程是伴隨著礦產脫離地殼進入社會流通領域並為社會經濟生產、生活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從經濟角度分析,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逐漸消逝的過程,同時又是礦產資源佔有、開發者開發礦產獲得利潤的過程;從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角度和所有者經濟權益不因礦產開發被削弱的角度來看,確定礦產資源資產的耗竭補償價值應從礦產資源效用的持續發揮入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礦產資源的經濟效用和礦產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權益得以延續。

從純數學的角度考慮這一問題,假設某種資源的稀缺程度相對穩定,社會貼現率(r)長期不變,技術進步與通貨膨脹等社會因素的影響互相抵消;開發某礦種(床)平均收益(銷售收入-生產成本)為m,按現有生產規模,資源儲備可生產T年。那麼該礦種無限期開發的收益凈現值為: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由於礦產資源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不能永久開發,就某礦種(床)來說其服務年限只能有T年,T年開發的收益凈現值為: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因此,當代人開發假設礦種(床)使後代人失去的效用價值為(1)-(2):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也就是說,當代人在獲取礦產資源為己所用時,為維護後代人的利益,應對耗竭的礦產資源予以相應的補償,用作資源資產的保值儲備,使後來人能夠用這筆「資源資產儲備」進行技術開發,尋求更為廣闊的替代品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生活水平提高之需,從而達到礦產資源「永續利用」的目的。因此,本文將礦產資源資產耗竭補償價值確定為: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2 礦產資源資產的勘探勞動價值

馬克思認為:土地資本的增加也是土地價值增大的一個源泉,一塊已耕土地和一塊具有同樣自然性質的未耕土地相比,前者有較大的價值。礦產資源也是如此。未經勘探的礦產資源,因其賦存位置、量及開采自然技術條件均未知,其效用大小隻能是人們的空想,更無從談起使用和使用價格。經過航測,地面物、化探工作之後,人們才能對某種(地)礦產資源的存在有了基本認識與了解;進而再經過普查、勘探等大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之後,才能查明它存在的確切位置,賦存量,開採的自然、技術條件,從而顯露出使用價值,再經開發投入才使其由潛在的使用價值進一步轉變為現實的社會使用價值。因而,礦產資源資產使用價值實現的首要條件是地勘勞動的投入。

關於地勘勞動投入可分兩個階段。其一是社會的公益性投入,即從航測到普查階段的投入。因這部分是國家為查明本土的自然資源賦存狀況及尋找勘探靶區,規劃性較強,投資額較大,風險性高,商業性不強,一般均由國家直接投入。這是地質經濟界的普遍看法,也是我國目前通行的做法,這里不再贅述。其二是礦產地的勘探,包括鑽探、坑探、硐探等工程,這是地質勘探投入的大頭,科技含量高,延續作業時間長,風險也較大,是礦產資源資產出讓、轉讓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里要明確,第一,礦產資源勘探勞動價值僅是勘探階段的投入,不包括前期的公益性投入;第二,為簡化討論,勘探階段的投入不分年度,統一以勘探結束年的總投入為准。

按照馬克思社會再生產的補償理論,地勘生產活動在投入大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探明出礦產儲量以後,為維持其正常的再生產並擴大生產規模,以探明礦產儲量為勞動對象的礦山企業不僅要足額補償勘探勞動耗費,同時還要付給地勘企業一定利潤。假設待出讓、轉讓的探明礦產儲量總投入為B,勘探生產的核定利潤率為R,那麼補償地勘投入的金額應為B·(1+R)。因為地勘生產是與大自然打交道,是一項特殊的生產活動,存在工程布置、施工量適度性問題。過多投入圈定的礦產儲量不經濟,造成不必要的資金沉澱;相反,過少的投入可能丟失某些經濟價值較大的資源,甚至不能很好地滿足開發要求。假設勘探類型礦床的適度量與實際投入量之比為K,那麼實際可得到的補償額為B·(1+R)·K,按貼現率為r計算至出讓、轉讓基準日,則補償地勘勞動投入的價值現值為: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由上述討論,可以得出礦產資源資產的出讓、轉讓價格為(3)+(4):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3 結論

礦產資源是重要的工業生產原料來源,是天然賦存的有價物質財富。它的合理、有效開發利用正受到愈來愈多的關注。作為礦產資源的主管部門——地質礦產部去年明確礦產資源要實行資產化管理,要完善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核算制度、規劃分配製度、監督制度。礦產資源資產的評估,確定出讓、轉讓價格是完成這些工作的基礎。目前,這方面的理論探討不多。如陶樹人、王立傑撰寫的《礦產資源計價方法的探討》一文指出,礦產資源既有價值,又有價格,其價值由資源本身的價值和直接勞動作用其上的價值兩部分組成;礦產資源的價值量主要受資源的豐度、賦存條件、地理位置、供求狀況,國家資源政策、政治氣候等影響。在資源分屬不同所有者前提下,在勘探費用轉入礦山開採的總成本,礦產品價格等於劣等礦山邊際成本,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某一具體礦產資源最初投資年的價值計算模型為: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上式右端第一項為開發資源的收益,第二項為購買該資源的資金在開采期內應獲得報酬。將上式移項並整理:

國土資源管理研究

式中:

Tp——該礦產資源總價值量的現值;

St——第七年資源產品銷售收入;

C1——第七年經營費用;

It——第七年投入開發該資源的資金;

S』t——第七年回收資金;

i』——考慮風險因素後的最低報酬率;

n——從開始投資到開采結束時的年限。

最近由地礦部資源司組織實施的《礦產資源資產評估研究》較詳細地論述了礦產資源資產的特點、評估原則、評估理論等,這對礦產資源資產出讓、轉讓作為的操作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本文僅從理論上探討了礦產資源資產出讓、轉讓價格的理論計算,其可行性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並在實踐中加以完善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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