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的出資比例指的是認繳的出資還是實繳的出資
按認繳的算出資比例,因為認繳部分始終需要補齊,認繳並非不繳納,只是期限放寬了。我是幫企業做技術增資的肖老師,希望可以幫到你。
B. 公司法的43條中,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個出資比例是按照實
一般是按照認繳出資比例,分紅的一般是按照實繳出資比例。
C. 您好,如果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的表決權不按出資比例行使,算不算違法
問:您好,如果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的表決權不按出資比例行使,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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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D. 股東表決權 按照出資比例 出資比例是認繳還是實際繳納
可以按照實際持有股權數,同股同權,一股一票。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E. 股權轉讓溢價部分 股東是按照認繳出資還是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但是真從公平來說,之所以能夠取得溢價,這個案例中,恰恰是實繳少的乙方股東多方付出,使得公司順利辦下一個資質,從而得以溢價轉讓股權,這個資質辦下來,和那個實繳多點的出資沒有多大關系的
F. 如何確認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的表決權是通過實際的出資比例來進行確定的,在實際過程當中有多少實際的出資比例就可以行使多少的表決權,就代表多少的表決權。但是如果公司的章程有相關的規定除外。
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是通過實際出資比例確定,在公司中實際出資達到什麼比例,就代表多少比例的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額出資,各人出資占資本總額的比就是出資比例,這就是股權。
(6)行使股東表決權以認繳還是實繳出資比例擴展閱讀:
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
在資合性的現代公司,股東依出資額享有權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而非現代人合性的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
17世紀初,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了股東大會制度,採用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原則。
對於以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公司負相應的有限責任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國公司法普遍確立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基本原則:一股一票,資本多數通過。
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
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30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換言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
這里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同樣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G.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是實繳的
H. 請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投票表決權是按股東的認繳股份數還是實際出資額來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是沒有「股份」一說的,這是區別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特徵,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並沒有被劃分成等額的股份。
至於表決權一般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來行使的,而出資比例就是股東的投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如果公司章程里約定了其他的表決權的行使辦法,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認繳的出資額和實繳的出資額不一致時,應當以實繳的出資額為准,即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准。
補充:怎麼可能會有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不一致的情況,如果有那當然以實繳的出資額為准。如果我沒理解錯,你說的是不是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足的情況,亦即分期出資?在分期出資的情況下,股東即便再增加實收資本也是同比增加的,同比增加的情況下仍舊不會出現你說的不一致的情況,因為不論按認繳還是實繳其比例是不變的。如果出現不一致,那就可能是分期繳足注冊資本時,股東並沒有按認繳的比例增加出資,舉個例子:即某公司成立後,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足,但在第二次增加實收資本時,僅其中一個股東投入了資本,其他股東沒有按比例增加實收資本,這時就出現了認繳的出資比例和實繳的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真沒有規定了,至少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個人認為如果不一致應當以實繳的為准,因為對此可視為其他股東放棄了按比例增加實收資本的權利(至少在當期分期出資時如此),甚至其他股東有可能放棄按比例增資的權利,也即默認自己將降低在公司中的出資比例,在此情況下,當然應以實繳出資為准並且享有對應的表決權。
I. 【公司法】中有關表決權的論述中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時,一般按照一股一票或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區別在於,這兩種表述方式分別針對兩種類型的公司。一股一票原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同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已在章程中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J. 公司是按注冊資本比例還是實收資本比例表決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版決權;但是,公司章程權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比例」是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百分比,還是占「實收資本」的百分比,《公司法》沒有明確。
破解這一難題時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在有一名或者多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此種解釋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觀念。
(2)在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此種解釋不僅能確保股東會議決議的作出,而且也符合股東設立公司時對其控制權比例和表決權比例的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