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只有股份轉讓協議書具有法律效應嗎
1、從民事角度,只要該協議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即為有效;內但涉及公司股份,就必須符合容公司法相關規定。
2、公司法規定:股份轉讓人必須書面向股東會提出申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超過1/2以上股東同意即可轉讓。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在30日內購買股份,視為自動同意。
3、股東會通過轉讓的決議後,股份轉讓協議書才能生效,然後受讓人憑股東會決議和股份轉讓協議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才能收到法律保護。
4、如果未取得股東會決議,那麼這份協議對公司無約束,受讓人只能向轉讓人追索損失。
5、如果取得股東會決議未辦理工商備案,你享有股東權利,但不能對抗第三方,比如你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文件無法律效力,而轉讓人以股東名義從事的行為從法律上繼續有效,因此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先賠償再向轉讓人追索。
⑵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版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權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⑶ 什麼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協議轉讓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轉讓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內司辦理流容通股協議轉讓手續:
1.與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
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⑷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主體適格達成的合同專均為有效合同。有屬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股權轉讓協議也是如此。一般情況下即便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程序有無特殊規定,如果沒有的,則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所以就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而言,對為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在沒有章程特別規定的前提下,應先征詢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
⑸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份轉讓協議沒有效。股東向股東以外專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屬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⑹ 公司股東轉讓,其中股東1的30%的股權轉讓給A10%,轉讓給B20%,這個轉讓協議可以用一份嗎還是怎麼寫
可以的!股權轉讓協議做一份就行,
⑺ 32號令非公開協議方式 原股東增資 需要同比例嗎
016年7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旨在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32號令為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特別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了具體操作依據。本人作為從事國資國企改革法律服務的律師,對32號令的亮點和突破解讀。
一、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也明確進場交易了!
32號令發布之前,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有明確規定,企業增資是否進場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資產轉讓是否進場交易,地方國資委也規定不一,有點甚至沒有規定。32號令對此進行了明確和統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相比,32號令要求進場交易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且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也應進場交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圍如何把握?
32號令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前述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前述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三、產權交易要按章行事!
◆企業產權轉讓如何批准?
32號令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許可權。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對於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對於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
◆啥是產權轉讓的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號令規定,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採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設置受讓條件不得任性,受讓條件問題也終有解決辦法咯!
32號令規定試圖改變產權交易中隨意設定受讓條件的亂象,要求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分期支付產權轉讓價款是有代價滴!
32號令要求,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32號令喊你公告產權交易結果!
32號令要求,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非公開協議轉讓產權是有限制滴!
產權轉讓以公開進行為原則,非公開協議轉讓為例外。32號令進一步明確限定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四、哪些情況適合企業非公開協議增資呀?
32號令除對企業增資的批准、審計評估、信息披露、投資方遴選、交易結果公示以及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的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等作出了與產權轉讓相同或類似規定外,對企業自行決策的非公開增資情形進行了限定,即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企業原股東增資三種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五、企業資產轉讓仍得按章行事!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批,批,批!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資產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確定,得注意啥?
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資產受讓條件和價款支付要求,忒嚴了吧!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六、交易機構的活不好乾了!
產權交易除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以及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考核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交易機構將很難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區的產權交易業務,競爭態勢加劇。活不好乾了!
七、專業事還得交給專業人辦,法律意見書仍是必需滴!
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行為時,再次要求提交產權轉讓、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32號令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⑻ 股權轉讓只須簽訂協議就生效了嗎
1、股權轉讓協議除合同中另行約定了生效條件,則自協議簽署時成立生效;
2、股權轉讓應到工商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8)持股30以上的股東可以協議轉讓么擴展閱讀:
案例:
某有限公司的股東為陳某、王某,其中陳某持股85%,王某持股15%。在2015年3月,陳某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書面通知王某,就與張某和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張某和吳某。
而他們簽訂的股權協議約定,股權轉讓費用400萬元,張某持股50%,吳某持股35%,已支付300萬元,尚有100萬元未支付。同年6月份,王某知道陳某已經將所持股權轉讓出去,並與張某、吳某的經營發生分歧。同年9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同年6月,王某知悉了陳某對外轉讓股權這一事實,但王某並未明確反對,而且與張某、吳某共同經營直到同年9月產生糾紛引發訴訟。該3個月共同經營公司的事實表明,王某在得同年6月得知陳某轉讓股權的行為後對該轉讓行為是同意的,該轉讓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陳某與張某、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在同年6月王某以實際行為作出同意該股權轉讓行為的意思表示後,該協議即從效力待定狀態轉變為確定有效,協議內容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股權協議生效與股權變動是兩個法律概念。《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單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即只有注銷陳某的出資證明書同時向張某、吳某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單程、股東名冊記載後,股權變更才得以完成。
類似本案情形,在未通知其他股東、亦未得到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協議,其法律性質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該合同最終有效與否取決於,其他股東是否同意。
《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流程有著明確的規定:一種情況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只要轉讓協議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司單程的規定,即是確定有效的。
另一種情況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鑒於有限責任公司閉合性的特點,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原股東的同意
轉讓流程為: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如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而且同意購買該轉讓的股權的,股權應當轉讓給該半數以上的股東;否則,股東有權將該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⑼ 股權轉讓協議是代持股東還是被代持股東簽訂
代持股東簽訂。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