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全體股東擔保,符合法律規定嗎
公司可能已領取法人執照,但未領取營業執照,已具備公司資格;
這個就是自然人借款回,與公司無關,即使答款項用於公司。
其它股東擔保也是自然人提供擔保,與公司無關。
所以,此案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與公司法也沒有關系。
B. 股東退股後是否承擔公司向銀行的借款
你要完成股東更換的手續,股份轉讓給誰了,銀行向誰主張權益。
C. 甲公司有兩個股東,現在甲公司委託兩個股東以股東名義向銀行借款,借款為甲公司所用。
找律師
D. 公司股東等其他人以個人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貸款作為公司用,公司付利息本金,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一個人名義來貸款,借款的主體是源個人,不是公司,貸款給公司用,公司應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從公司賬目中不能體現為財務費用,而應從管理費用或經營費用中出,在記賬時,還不能體現為支付個人利息,因為國家規定只能從國家允許的機構貸款才能從企業賬目中作支付利息帳,你可以以其他名目走筆帳,把利息支付了,稅務就不會查出問題了。
如能幫上你,可否給好評。
E. 公司股東以「借款」名義借走公司資金不還怎麼處理
答案:
1、算。
2、(1)聯合其他股東找他要。
(2)上法院告他——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話呵呵。
(3)威脅他說不還就去舉報他抽逃資金——現在這是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
F. 股東能否向公司借款
公司登記事項中注抄冊資本、實收資本的意義是什麼?注冊資本是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公司實際收到股東繳到公司的出資。作為公司的?我們登記過程中,特別是設立登記記和增資變更登記,普遍存在「墊資」現象,為了達到一定注冊資本數額,向中介機構或銀行借來資金資金進行注冊,注冊後,又以股東的名義向公司借款,用向公司借來的款項歸還,公司的資金被股東借出後,賬面反為其它應收款,而實際公司的運行資金幾乎為零,即實收資本、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均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凈值」,只有股東自己知道公司的凈資產是多少。工商的監管部門又不能以股東向公司借款定性為「抽逃注冊資金」,所以,注冊過程中,普遍存在墊資現象。中介機構或個人利用這種「墊資」手段,放「高利貸」,以滿足一大部股東因自身缺少資金但又對需要營業執照的要求(有關法律、法規對一些行業的注冊資本是有限制的)。而實際公司的實收資本,就成了一個虛擬數字。因此,實收資本的統計毫無意義,建議按《合夥企業法》中對出資的規定,去消公司法中對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進行登記的規定,事實上登記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己毫無意義。
G. 股東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公司破產,如何還銀行借款
樓上說的差不多了。
1、如有帳反映股東以公司名義借款私用,那麼專破產後破產管理人可屬以將此作為應收款向股東追收。
2、銀行可以就此比借款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如無抵押的話將會作為第三順序債權分配(滯後於職工內債、社保、稅務),如果有財產抵押擔保的話,那麼此債權優先於一切。
H. 朋友為我公司股東,讓我公司提供財務相關材料,以此向銀行貸款,我公司是否存在風險,是否該提供證明
你朋友只是股東,不是該公司法人,以他名義貸款,你們公司出具的手續對銀行不起作用專的,因為法人不是屬他,如果非要也可以,只要不做貸款擔保人,那麼就不會出現風險,另外如果有房產抵押時可以申請 個人貸款的,貸款的數額應有銀行房產評估定奪,比如房子值市價500萬 其也就能帶到300-400萬把。!
I.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J. 公司股東之一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自己寫了一份承諾書,承諾由個人承擔責任,是否有效
如果被起訴 協議在法庭上是無效的 被告的主體是公司
他個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 其它股東必須幫他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