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股股東是否有表決權
有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五)表決許可權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股東大會有表決權嗎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六)表決權恢復。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七)與股份種類相關的計算。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認定控股股東。
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
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
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
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委託投票制對於保障股東尤其是高度分散的眾多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購、濫用委託書的弊端。
2. 在股東大會上所有權 表決權 分紅權是什麼關系
所有權是基礎,來即要成為源公司的股東,必須要擁有公司的股權/股份。成為股東之後,才可以行使表決權和分紅權。
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手段之一,即對股東大會上的議案投票支持或反對的權利。分紅權是股東基於持有公司股權/股份獲取收益的權利。
可以看出,表決權在討論某項議案時行使;分紅權是一般情況下股東享有的必然權利(有例外情形),並不會因為不開股東大會而喪失。
但是,股東可以因為所有權而參與股東大會,但並不會因為參與股東大會而絕對地行使表決權或分紅權,因為表決權會因公司擔保行為而喪失(迴避表決),分紅權會因為未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限制。
3. 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
有同樣的疑問。個人看法是如果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僅是明確規定了對股票的處置方專面的限制,未明屬確對股票的表決權進行限制,那麼應該是有表決權的。就如同股份公司的董監高雖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部分股票是限售的,但仍然擁有表決權。
4. 股東大會召開有無最低比例表決權股份出席才有效的規定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
如果無效的話,最低要30%比例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才有效。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股東大會出席人數並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比例有限制,股東大會決議一般分為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其出席比例分別是經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出席人數,但是在公司章程里,公司可以自己規定出席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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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表決權的性質: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5. 股東持表決權和股東人數有什麼區別
股東持表決權和股東人數是指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的兩種表決方式,二者回的區別:
一、表決權力答大小不同。
股東表決權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力,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權。
股東人人數則是不論每個股東的股權數量是多少,每個人都有同等表決權。
二、表決事項不同。除股權轉讓按照人數決外,公司法的其它事項都按照股權決。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自主程度不同。股權的表決權可以由章程另行規定;而人數決則是由法律強制規定。
6. 公司股東沒有表決權 還能不能發表意見與參與股東大會
只要是抄公司股東,不管襲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有表決權。因小股東的持股比例較小,在公司股東會層面難以產生較大的影響力,但小股東仍然是股東,其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股東權利就是各項股權的集合,具體表現為: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異議回購權、撤銷權等等。
具體如下:
1、表決權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召集權
3、查閱權
4、提案權
5、質詢權
6、撤銷公司決議和宣告公司決議無效的訴權
7、代表訴權的提起權
8、解散公司的訴權
9、利潤分配請求權
10、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1、新股優先認購權
12、異議股東退股請求權
13、股份轉讓權
上述各種權利,是股東作為投資公司的權利集合,也是法律賦予股東的權利:
7. 什麼叫做本公司的股份 為什麼在股東大會上這部分沒有表決權
如果一個公司的股份全部由自己持有,豈不就不存在投資的股東了,公司法這回樣安排是為了公司法人治理中答能夠建立比較有效的機制,或進行期權激勵或進行重要的資產結構調整。當公司回購股份後,公司不能代表自己(自己是其他股東投資投出來的,是其他股東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集合)進行表決,公司不是自己的股東。
8. 股東大會投票權和持股數有關系嗎就是說不論我持有多少股,只有1次投票權嗎
有關系的。不管持有多少股票,投票只能有一次,根據持有股票多少決定票數,100股一票。如果持有股票少,權利份額也就會無足輕重,如果持有股票多,權利份額也就重。
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
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
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8)股東大會有表決權嗎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決權原則: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特別是股份平等原則在表決權領域的必然體現。依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蘊含的表決權和表決力是完全平等的,為便於計算和比較諸股東表決權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承認。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資本多數決原則並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後者則是前者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由於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一人一表決權原則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資數額上的平等。
而後者則置重於表決權行使主體人數上的平等。既然股份公司這種典型的資合公司不實行一人一表決原則,故貫徹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導致資本多數決原則,而非人頭多數決原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規定。
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設立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如限制或剝奪某種股份或股東的表決權,規定一股有數個表決權。至於董監選任決議中的累積投票制度是否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舊本通說採取否定態度。
因為累積投票制度無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數個選任決議中對候選人所享有的數個表決權合並在一個選任決議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