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個上市公司如果決定分紅,一般在什麼時候公布
一般是年報公告後一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後兩個月內實施完畢,規定是這樣專的,具屬體操作的話各家公司不一樣。特別具體的時間,上市公司都會在分後前一周發布公告,告知所有投資者,股權登記日 現金分紅日 除權日。
拓展資料
股票上市公司分配給股東的權利,包括分紅、即領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權利以及配股的權利,但由於股票在市場上一直在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買賣,當上市公司在一定時期向股東分派股利進行配股時,為使本公司的股東真正得到其應得的分紅配股權利,就存在著一個這種權利應該分配給股票的買入者還是賣出者才合理的問題,由此產生了股票除息與除權交易。
此外,由於公司分紅配股引起公司股本以及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的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的變動,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以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
因送股轉增股本或配股而使股本增加形成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權,即從股價中除去股東享受的、送股轉增股本或配股的權利:而因紅利分配引起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息,即從股價中除去股東享受現金股息的權利。
股票分紅_網路
㈡ 股東分紅如何繳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後利潤應當分配給股東。而股東取得的利息、回股息、紅答利所得也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東分紅繳稅計算方法:
1、個人股東按照應得紅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減半繳納征稅。
3、外國人取得的紅利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繳稅。
4、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為免交稅收。
5、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從中國居民企業取得2008年及以後的股息,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拓展資料:
稅法修訂相關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依據決定草案,基本減除費用標准擬確定為每年6萬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稅率級距不變。此外,決定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擬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將工資、薪金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准提高至5000元/月,並適用新的綜合所得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新的經營所得稅率。
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㈢ 股東怎麼分紅
有關有限公來司股東分紅自的規定限於《公司法》,此外無其它法律規定。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紅的程序是:
1、 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2、 股東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而針對分紅的限制如下:
1、 須為稅後利潤,即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
2、 應當先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
3、 以前年度有虧損並且以前的公積金不足以彌補的,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後,再提取當年公積金,然後分配當年利潤;
4、 按照實繳的(而不是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此外,經股東會決議,也可以在分紅前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㈣ 買原始股有什麼好處上市後有分紅嗎
1、無論該股票上市與否,只要擁有了原始股,都可以得到該公司每年的分紅派息。原始股的分紅和一般股票的分紅是一個原理的。
2、投資者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同時享受公司分紅的權利,一般公司分紅有兩種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而上市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兩種形式同時用。
3、現金股利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股利,稱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現,又稱為送紅股或送股;另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有所區別,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而轉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種送股形式,它是從公積金中提取的,將上市公司歷年滾存的利潤及溢價發行新股的收益通過送股的形式加以實現,兩者的出處有所不同,另外兩者在納稅上也有所區別,但在實際操作中,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效果是大體相同的。
4、配股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情況,配股與送股轉增股本不同,它不是一種利潤的分配式,是投資者對公司再投資的過程。配股是指上市公司為了進一步吸收資金而向公司股東有償按比例配售一定數額的股票,它本身不分紅,而是一種籌資方式,是上市公司的一次股票的發行,公司股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購買所配的股票。
㈤ 上市公司分紅規定
1、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俗稱股東分紅權,指股東基於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專有的請求屬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行使該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盈餘分配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從程序上來說,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的盈餘分配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3、股東的盈餘分配權(股東分紅權)訴訟救濟途徑:當公司具備上述的利潤分配條件,股東可以依法提起盈餘利潤分配訴訟;當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東的盈餘分配權時,任何一個股東都可以資本多數決濫用,股東大會決議侵犯股東正當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撤銷之訴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確認之訴,同時請求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