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隱名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在請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時,需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協議。在代持關系得以確認的情況下,隱名股東在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隱名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隱名股東在請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時,需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協議,同時需要注意若隱名股東以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目的,如為規避法律禁止某些主體投資特定行業的禁止性規定,以他人名義投資,則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合同會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認定無效,且不能保護此種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在代持關系得以確認的情況下,隱名股東在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