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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對外擔保

發布時間:2023-02-13 03:08:25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對上市有影響,擔保形成或有債務,大額事項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後果需要判斷。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⑵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好事還是壞事

要看所幫忙擔保的公司在籌得資金後,所投向的項目能否給上市公司帶來好處。這種情況大多情況下算不上什麼利好。

⑶ 上市公司為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有什麼作用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再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你所說,本案中是全資子公司做擔保人,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現實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還是比較常見,但對債權人講,相關風險還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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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上市公司可以提供擔保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對上市有影響,擔保形成或有債務,大額事項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後果需要判斷。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⑸ 對外擔保是利好還是利空

如果是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若是對外擔保多了,超出擔保額度,往往對上市公司是利空,因為擔保會有很大的債務風險,一旦被擔保人出現危機會給擔保人帶來財務危機及計提風險。

而如果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因為母公司對其具有絕對的控制權,對其經營情況十分了解,所以相應的財務風險也處於可控的范圍之內,並基於這種控制關系,母公司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母公司的擔保行為為子公司的經營和發展注入了資金支持和動力,維護了全股東利益,所以從總體上算是利好。

有一點需要投資者注意,對於那種對外擔保已嚴重超額的公司,一定要引起重視,避免因被擔保人債務問題引起財務計提風險。

上文提到的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擔保法規定的財產或者權利對外抵押或者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股票常識中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有何風險

上市公司出於業務開拓、客戶維系等原因,有時候也要為無關聯公司提供擔保。即使這些被擔保的公司負債率不高,這樣的擔保也越少越好。我國企業群體中,上市公司的資質普遍較高,信用等級也較高。對銀行而言,如果有上市公司出具擔保,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對貸款人的信用等級要求就可能人為降低——反正有上市公司承擔最終還款責 任。這樣一來,違約風險就會放大,而放大的風險將由上市公司來承擔。因此,如果年報顯示此類擔保占 凈資產比例過大(超過10% ),就要小心。上市公司的擔保類型中,佔比最高的是為自己的子公司擔保。 一般而言,這樣的擔保風險較小。因為上市公司可以對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實施控制,進而控制子公司的 還款違約風險。

⑺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上有什麼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⑻ 上市公司為股東對擔保事項有什麼

一、 上市公司 為股東對擔保事項有什麼? (一)現在上市公司能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 公司章程 》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 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二、法律中對擔保期限有什麼要求 (一)關於擔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1、我國《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 證人 與 債權人 未約定保證期2、間的,保證期間為主 債務 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 債務人 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的規定。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關於擔保 依據我國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應視為關聯方。不過,本文研究的關聯擔保,不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關聯方要求的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還包括形式上可能並不完全符合關聯方要求,但實質上還是屬於關聯方相互擔保的情形,如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相擔保、間接的連環擔保等。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為了更好的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國家也是制定了 公司法 ,並規定所有的企業都要遵循,如果企業有任何的違規操作行為後,不僅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同時也會對企業的負責人作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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