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民事行為能力能繼承股東資格嗎,股東資格能放棄嗎
由於現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未對自然人股東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各地在公司注冊登記實際中做法不一。我國《民法通則》基於自然人民事主體意思能力的不同,將其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民法通則》第十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據此,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在行為能力方面有欠缺,但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和范圍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平等的。為了彌補自然人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民法通則》設立了監護和代理制度。因此,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入的活動領域(包括進入經濟活動領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可以自己的名義進入,只是進入方式有所不同,即可藉助監護和代理制度,通過監護人代理行使有關權利。
具體到股權繼承而言,現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均未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作出特別限制,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在公司章程未對繼承人的條件作出特別限定的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股東。不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行使股東權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
2. 股東會決議可以取消股東資格嗎
股東大會決議只能取消董事資格,沒辦法取消股東資格,
如果別人的股權不賣的話,
是沒辦法奪走他的股東資格的,除非他的股份是非法獲得請求法院判決,
或者他欠債了,去法院申請股權財產保全,凍結他的股權
3. 股東資格罷免是如何的
股東資格原則上不可以罷免。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才能通過股東大會解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仍拒絕教案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可以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