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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虛假股東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3-02-10 09:25:06

Ⅰ 偽造股東簽名,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分為對內和對外兩部分
對內,屬於無效,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解決
對外,要看對方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如果對方是善意第三人,屬於有效,如果對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屬於無效
此外,該類型訴訟對期限要求較高,建議盡早解決

Ⅱ 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法定無效的情形是指其內容的違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絕對效力,在未被撤銷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東會決議只是公司注銷登記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機關對相關文件的審查僅限於形式上的審查,在沒有證據證明工商機關的形式審查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股東以股東會決議簽名系偽造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Ⅲ 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

法律分析:偽造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屬於無權代理,不被被代理人追認的,則是無效的。如果僅是偽造簽名的,構成表見代理的,則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Ⅳ 偽造股東會決議構成犯罪嗎

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涉嫌詐騙等

Ⅳ 偽造股東會決議騙取1600萬屬於詐騙嗎

涉嫌詐騙罪,數額數額特別巨大,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看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股東拿偽造簽名的董事會決議去辦理抵押貸款有效嗎

1. 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委託書、董事會決議是偽造的,那麼這些偽造的文件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2. 先回答3。雖然合同法有關於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但是用偽造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和授權委託書和董事會決議進行的借款和抵押合同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不發生效力。 3. 銀行應承擔審核不嚴導致合同無效的不利法律後果。公司和其他股東,如果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 攜款潛逃的股東涉嫌犯罪,應進行刑事立案。

Ⅶ 股東會決議都是假的,取消部分股東,合法嗎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故你問題中所陳述的取消部分股東,應屬於該條款所述的解除股東資格範疇。

其次,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公司要解除股東的股東資格,需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股東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且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但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二是公司必須就解除股東資格事宜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故,如果公司作出的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是假的,或者根本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那麼公司自然無權依據該等無效的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的股東資格。在此情況下,股東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且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但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情形可不予考慮。

而如果公司作出的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是真實的,且表決權比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此時就需要考察另外一個條件是否滿足,即股東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且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但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釋對於該條件的要求極為嚴格,僅限於完全不出資和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故如果股東只是部分未出資或者抽逃部分出資,那麼也不符合司法解釋關於可以解除股東資格的條件。

但是根據我們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目前有部分法院對於該問題有從寬把握的傾向,即如果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除名有約定,那麼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在符合章程約定條件時做出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的股東資格,而不受限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所規定的「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且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但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情形。這一點需要提醒相關股東予以注意。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Ⅷ 增資股東會決議和章程系偽造,未知股東還需承擔債權人責任不

你好,根據你的陳述結合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增資如果登記並備案,仍然要承擔責任,畢竟登記備案對外具有公示效力,但可以收集相關股東會決議和章程偽造或者瑕疵的相關證據向公司或者其他知情股東追償,不過,具體證據和案情不同,追償主體也不同,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必要時委託當地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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