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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向公司借款是關聯交易么

發布時間:2023-02-01 20:33:42

上市公司歸還大股東的無息借款,認定為關聯交易

為啥不計息呢,呵呵。很明顯的是不公允,一般都會有利息的,有沒利息的不影響交易實質。

❷ 股東借錢給公司作為周轉屬於關聯交易嗎

不算。公司可以向個人借款。

❸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性質是什麼

股東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則為合法的公司和股東的借貸關系。"合法"應當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內容、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系合法等。如: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數額不應超過其股份數額,借款時間不宜超過1年,對於借款進行了必要的財務賬務處理,股東的借款不應當出現有損於其他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但若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宜結合股東的主管方面加以綜合權衡。若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准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後,果然實施了將注冊資本借回的行為,或者股東以借款或委託投資等名義,將注冊資本抽回,並長期在公司往來帳上掛賬而不將抽逃的資金返還公司,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❹ 同一公司法人股東互相借款可以

如果借款股東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如果是自然人股東。對於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持肯定態度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在日常實際中,由於購買產品設備、資金周轉需要、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等原因,企業之間、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十分常見,而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和重要關聯人,同樣也可能存在資金短缺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允許股東借款嗎?
一、法律對股東借款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股東的類型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借款股東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就是說公司不得借款給法人股東。但2015年6月份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因此,如果法人股東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該借款行為合法有效。
第二種情形是自然人股東。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持肯定態度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該自然人股東同時具有董事或高管資格的,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具體到上述借款合同,股東甲是自然人股東,也並非高管或董事,其與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二、作為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
國家工商總局2002年第180號文中明確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另外根據新修訂的《注冊資本管理規定》,抽逃出資罪僅適用於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
三、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對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沒有特別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並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但對於上市公司,需要考慮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因此一般需要先由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定,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向高管人員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允許股東借款嗎,這一問題首先要根據股東的性質種類來判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股東,在2015年9月之前是不允許的,之後則可以借款,如果是自然人股東,只要其身份不屬於高管或董事,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

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股東向公司借款,在股東會記錄中約定利息,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的股東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無效。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應為有效。
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則對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需要獨立董事做事前認定,並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具體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關於向關聯方借款的議案》,經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進行了事前認可並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審議議案時關聯股東需迴避表決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續,同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時披露借款事項,以避免相關法律風險。
對於一般有限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時,公司章程或制度如無特別規定,一般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但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並沒有明確要求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因此,對於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並非嚴格要求。

❻ 股東與公司交易是否是關聯交易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關聯方,主要應包括(1)控股股東及其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對股份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營企業,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提供者或與上述人士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1)購銷商品;(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並;(3)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4)提供資金,許可協議;(5)擔保抵押;(6)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7)關鍵管理人員報酬;(8)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❼ 商業銀行股東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為什麼

我認為不屬於,股東是擔保人不是債務人,沒有獲得銀行貸款,所以不是關聯交易。

❽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性質是什麼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性質就是借貸關系。股東若是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償還債務,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要求償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能接收本公司的股權進行質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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