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借款給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如果股東不經過正當程序向公司借款, 將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其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為以下幾方面:
(一)否認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借款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和股東均為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財產不得混同,股東不得以借款形式隨意侵佔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債權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否則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及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如果股東以借款的方式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虛構債權債務關系,逃避債務,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頻繁與公司進行交易,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將刺破公司面紗,法人人格否認,借款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二)構成抽逃資金。
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資的,則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持(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結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借款為由抽逃出資面臨多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該股東需要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對於公司債權人,該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涉及破產程序,管理人享有對股東抽逃出資予以追收的權利。
在行政責任上該股東將面臨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是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則構成抽逃資金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㈡ 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㈢ 公司向股東借款的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向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但對股東個人借貸行為沒有規定。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貸的行為應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㈣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規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㈤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但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如果借款建議開支票轉賬,如果金額較少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建議寫借款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㈥ 股東借款給公司的規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並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是可以借款的。股東借款狹義上是指股東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領取資金,用於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種行為;廣義的股東借款指股東運用借款、往來款、領取備用金、預領材料款等多種形式向公司領取資金。
㈦ 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法律分析: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向股東出借借款,需要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所以股東履行必要的決議及審批程序後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向公司借款。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㈧ 股東借款給公司的規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
__《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8)股東借款依據擴展閱讀:
一、股東從公司借錢
(一)個人所得稅風險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並非不必繳稅,而是另有繳稅規定)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也有理解為「超過一年」,原理相同)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破解方法:年度終了(或者「超過一年」)前歸還公司,次年年初(另一年)再重新借出。
(二)抽逃出資風險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從公司借錢,又並非經營活動需要,可能被視為抽逃出資。
破解方法:公司日常費用報銷,由股東所借款項沖抵。賬上不能顯示股東借款長期掛賬未動。
(三)增值稅風險
「財稅〔2016〕36號」文件所列視同銷售服務是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股東從公司借錢,相當於公司無償為股東提供了「貸款服務」,可能會被認為上述「視同銷售」,而被計算繳納增值稅。
賬務上通過「其他應收款——備用金」核算,費用報銷通過此科目,以證明並非提供「貸款服務」,而只是經營活動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