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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上市公司ned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2-12-30 09:01:47

Ⅰ 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什麼條件才能上市

香港股市分為:主板和創業板,其中在主板上市需滿足以下條件:
1.近三個會計年度利潤不少於5000萬港元(近一年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前兩年累計利潤不少於3000萬港元),上市時在市值的利潤不少於2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達到至少40億港元,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達到至少20億港元,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前三個財政年度經營業務的現金流入總額至少為1億港元。
4.新申請人的市值及其在證券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至少為5000萬港元。
5.公眾持股必須至少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5%。
6.至少有300名公眾股東持有相關證券,三名公眾股東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比例的50%。
7.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一、香港主板銷售市場:
1.財務規定:據相關部門要求,上市要達到以往三個財政年度最少5000萬港元贏利(近期一年贏利最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五年總計贏利最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最少做到20億港元;
2.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規則》或《國際性財務報告規則》,運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務必同時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傳出的《當地申請注冊認同機構公布財務材料》;
3.運營記錄及高管:在大約前三個財政年度,高管大概保持不變,至少近期一個審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決策權大概保持不會改變;
4.最少市值:新申請人上市時,證_市值最少是五億港元;
5.群眾持倉的市值:新證_上市時,群眾人員持有的股權市值最少是2.5億港元。
二、香港創業板銷售市場:
1.財務規定:據要求,創業板申請人須具有不少於兩個財政年度的運營記錄,包含日常運營業務資金注入,於上市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最少達2000萬港元,上市時市值最少達1億港元;
2.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規則》或《國際性財務報告規則》,運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務必同時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傳出的(當地申請注冊認同機構公布財務材料》;
3.運營記錄及高管:新申請人需要具有兩個財政年度的運營記錄,高管在近期兩個財政年度保持不變,一個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決策權保持不變;
4.最少市值:新申請人上市時,證_市值最少為1億港元;
5.群眾持倉的市值:新證_上市時,群眾人員持有的股權市值最少為3000萬港元。

Ⅱ 在香港的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和要求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Ⅲ IT企業在香港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三)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准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七)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Ⅳ 香港創業板上市有什麼要求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版

主線業務:必須從權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Ⅳ 在香港證交所上市條件是什麼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http://www.ibinvestor.com/web/ibi/c4693/c4745/w6490.asp)

美國證券市場的構成及特點
1、美國證券市場的構成:
(1)全國性的證券市場主要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全美證券交易所(AMEX)、納斯達克股市(NASDAQ)和 招示板市場(OTCBB);
(2)區域性的證券市場包括:費城證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證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證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證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2、全國性市場的特點:
(1)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 具有組織結構健全,設備最完善,管理最嚴格,及上市標准高等特點。上市公司主要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司。中國電信等公司在此交易所上市;
(2)全美證券交易所(AMEX): 運行成熟與規范,股票和衍生證券交易突出。上市條件比紐約交易所低,但也有上百年的歷史。許多傳統行業及國外公司在此股市上市;
(3)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完全的電子證券交易市場。全球第二大證券市場。證券交易活躍。採用證券公司代理交易制,按上市公司大小分為全國板和小板。面向的企業多是具有高成長潛力的大中型公司,而不只是科技股;(4)招示板市場(OTCBB): 是納斯達克股市直接監管的市場,與納斯達克股市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它對企業的上市要求比較寬松,並且上市的時間和費用相對較低,主要滿足成長型的中小企業的上市融資需要。 ·
上市基本條件紐約證交所對美國國外公司上市的條件要求:
作為世界性的證券交易場所,紐約證交所也接受外國公司掛牌上市,上市條件較美國國內公司更為嚴格,主要包括:
(1) 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
(2) 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在最後一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兩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一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的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公司產品的市場情況,公司的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上市條件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0,000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需有最低750,000美元的稅前所得。NASDAQ上市條件 (1) 超過4百萬美元的凈資產額。
(2) 股票總市值最少要有美金100萬元以上。
(3) 需有300名以上的股東。
(4) 上個會計年度最低為75萬美元的稅前所得。
(5) 每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需提交給證管會與公司股東們參考。
(6) 最少須有三位"市場撮合者"(Market Maker)的參與此案(每位登 記有案的Market Maker須在正常的買價與賣價之下有能力買或賣100股以上的股票,並且必須在每筆成交後的90秒內將所有的成交價及交易量回報給美國證券商同業公會(NASD)。
NASDAQ對非美國公司提供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權一:
財務狀況方面要求有形凈資產不少於400萬美元;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兩年)稅前盈利不少於70萬美元,稅後利潤不少於4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少於300萬美元,公眾股東持股量在100萬股以上,或者在50萬股以上且平均日交易量在2000股以上,但美國股東不少於400人,股價不低於5美元。
選擇權二:
有形凈資產不少於1200萬美元,公眾股東持股價值不少於1500萬美元,持股量不少於100萬股,美國股東不少於400人;稅前利潤方面則無統一要求;此外公司須有不少於三年的營業記錄,且股價不低於3美元。
OTCBB買殼上市條件
OTCBB市場是由納斯達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統,是針對中小企業及創業企業設立的電子櫃台市場。許多公司的股票往往先在該系統上市,獲得最初的發展資金,通過一段時間積累擴張,達到納斯達克或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掛牌要求後升級到上述市場。
與納斯達克相比,OTC BB市場以門檻低而取勝,它對企業基本沒有規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三名以上的造市商願為該證券做市,企業股票就可以到OTCBB市場上流通了。2003年11月有約3400家公司在OTCBB上市。其實,納斯達克股市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在OTCBB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碼是NDAQ。
在OTCBB上市的公司,只要凈資產達到400萬美元,年稅後利潤超過75萬美元或市值達5000萬美元,股東在300人以上,股價達到4美元/股的,便可直接升入納斯達克小型股市場。凈資產達到600萬美元以上,毛利達到100萬美元以上時公司股票還可直接升入納斯達克主板市場。因此OTC BB市場又被稱為納斯達克的預備市場(納斯達克BABY)。
OTCBB買殼上市程序
在一個典型的買殼上市中, 一個現在運作的公司("買殼公司")與一個已上市的公司("空殼公司")合並,空殼公司成為法律上倖存的實體,但是買殼公司的經營並不受影響。買殼公司的股東事先跟空殼公司股東作好取得空殼公司控股權的安排。 買殼公司的股東現在可以享受上市公司的所有好處,該上市公的股東則現在擁有有價值的合並後的實體的股票,並且有增值潛能。
空殼公司多種多樣。他們可以是完全或部分申報的公司,也可以是在證交所、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報價牌, 或者粉色單股票報價系統交易, 或者擁有現金。買殼公司所付的代價包括可能高達30萬美元的初期付款。合並後公司的5%-26%的股份將在公眾或者前空殼公司股東的手中。 最終的價格將取決於空殼公司的類型,比如:是否在交易所交易,是否向SEC申報,以及所獲得的控股比例, 還有合並後公司的生存能力等。
應該購買一個干凈的空殼公司。
在反向收購空殼公司的過程中最為關心的, 莫過於空殼公司可能有未經披露的責任與義務,或者空殼公司有許多遺留問題,如果不予解決購買者可能會比較擔心。因此,應該做必要的審慎調查, 並且由會計師做財務報表審計。此外,法律意見書也不可缺少。
通過買殼上市,往往比IPO迅速,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如果空殼公司已經在市場上交易,那麼合並以後股票也很快可以上市交易。不過, 收購空殼公司, 起草意向書,以及最後完成交易, 還是有一定的過程。另外,如果這個公司想在另外一個交易所上市交易, 那麼他還必須申報和獲得審批。從成本上講, 一個空殼公司的價格可以低至五六萬美元,高至幾十萬美元。
此外,還需要支付上市的律師費及會計師費。但買殼上市還是比IPO上市便宜。買殼上市的成本一般在50-60萬美元(包括空殼公司價格和中介費用)。
買殼上市本身並不能籌措資本,真正的資金是通過隨後的配售或二次發行股票籌得,。一般地,如果空殼公司本身有資金,還是不要接受為好,因為這種融資本身會非常的昂貴。另外,空殼公司可能有許多債務。因此, 收購時必須做審慎調查, 同時也應該獲得空殼公司盡可能多和廣泛的陳述和保證。
買殼上市操作流程第一階段:
上市資格評估、簽約或審批 * 確立境外上市意向 * 律師對買殼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並設計操作方案 * 獲取有關部門審批(如必要的話) * 律師與買殼公司商談操作條件並簽訂委託協議第二階段:收購空殼公司 * 未上市公司: 15-30天 * 已上市公司: 3- 4月 * Reg. D 募股: 90-120天第三階段: 上市交易前的准備 * 進行反向合並 * 重組公司(如必要的話) * 申報新的或修正的報表 * 准備融資文件 * 公司修改商業計劃 * 指定轉讓代理人(7天左右) * 獲取CUSIP交易代號 * 郵告股東 * 注冊申請州"藍天法"豁免 * 指定造市商(約2-4周) * 造市商進行審慎調查 * 公司/造市商決定競價 * 指定投資者關系顧問進行上市包裝 * 准備給經紀人、承銷商、投資人的審慎調查報告 * 准備促銷材料 * 路演(Road Show) * 股票分銷 * 組織承銷團第四階段: 上市交易可先在OTCBB上交易,然後升格到NASDAQ,也可以直接在NASDAQ上市交易,視購買何種空殼公司而定。第五階段: 上市後的繼續申報與披露 公司上市後,應每季申報10-Q表,每年申報10-K表並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此外,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項應及時並適當地用8-K披露。
(http://stock.inhe.net/newbbs/viewthread.php?tid=30971)

Ⅵ 企業在香港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公司上市後,股票的流動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隨時將手中的股票拋售換成現金。公司的運營狀況向大眾公開,市場直觀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譽,更容易向銀行獲取貸款額度。最關鍵的是,公司上市後獲得資金支持,能讓企業發展平穩,能夠存在更持久,企業會越來越大。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所以說在香港上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Ⅶ 關於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在境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對《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作補充規定。第二條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必須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和本補充規定,按照《規范意見》、本補充規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制定或修訂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准則,是規范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載明的內容,不得修改或廢除。第三條公司章程須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存續亦視為一種營業期限。第四條公司可發行人民幣股票(A種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
人民幣特種股票除《規范意見》第二十九條所指的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種股票外,還包括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簡稱H種股票)。
公司發行H種股票應當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證券委審批。
除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辦法贖回或購回H種股票外,其他非外國和非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不得買賣H種股票。第五條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份總數,可在公司成立後十五個月內分次發行,但首次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應按國家證券主管機構規定的程序辦理核准手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司股份總數內擬發行的H種股份應全部一次發行,但包銷協議要求在該次發行計劃中預留一部分股份作進一步發行的,對預留股份的發行可被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須在各次發行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包括發行H種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內作出詳盡披露。在該披露的計劃范圍內,公司發行股份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毋須另行取得股東會或類別股東會的批准;但如在任何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計劃以外發行股份,須按《規范意見》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有關增加股份的規定辦理。
公司股份分次發行時,公司注冊資本應為已發行股份的實收股本。第六條國有大型企業改組為公司的,經特別批准,可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可為該大型企業一人。該公司發起設立後,即可增資擴股,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第七條公司對其他營利性組織的投資總額可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規范意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公司對其他組織投資比例的限制。第八條公司增加股份的間隔時間可少於十二個月,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六條關於股票發行間隔時間的限制。第九條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可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七條關於增加股份時對新股的限制。第十條公司股東為同意成為股東,並持有公司股份,其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第十一條公司可將香港的H股股東的名冊存放於香港並委託代理機構管理,並由受委託的代理機構製作H股股東的名冊的復印件,備置於公司住所。
公司H種股票的受益權擁有人可讓其股份依照H股股東的名冊的存放地法律登記在他人名義下。在此情況下,《規范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款關於股票記名辦法的規定可不適用於公司H種股票。
公司H種股票的轉讓,按其上市地的法律辦理。
公司H股股東的名冊的更正需作裁定時,由其存放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第十二條公司H股股東欲獲得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H種股份時,可不按《規范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經人民銀行和國家體改委批准,但必須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香港的有關規定加以披露,並通知公司。第十三條《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及第九章規定范圍以外的公司改組,只要公司並非無力清償其債務,仍應向《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授權部門申請批准。第十四條有關政府授權部門依照《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第九章及本補充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審查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關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原則應與《規范意見》的基本精神一致,需考慮股東是否已得到所應獲得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有關的決議是否已獲得足夠的票數;控股股東是否公平地和恰當地行使了其所擁有的權力;公司的有關提議和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二)有關政府授權部門可酌情要求公司根據政府授權部門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所評定的價格購買反對改組方案的股東的股票等,作為批準的前提;
(三)有關政府授權部門應將其決定通知公司,並以書面形式列明決定的理由;
(四)對決定持不同意見者,可依《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Ⅷ 香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5,000萬港元及已發行股本的25%,如果發行人的市值超逾100億港元,則該比例可由聯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於15%

Ⅸ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標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為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兩個市場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9)在香港上市公司ned的規定擴展閱讀:

國外要求

納斯達克

納斯達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為如下3類。

要求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收益總額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市要求

Ⅹ 香港上市法律對內地銀行在港上市的要求

有一部分數據,有一部分格式化對比,希望對你有用。
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要注意的問題
眼下,海外上市成為熱點問題。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都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或正在醞釀上市計劃,或已開始上市進程。本文以香港市場為背景,探討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關注的八大問題,涉及董事責任范圍、信息披露、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盈利模式、分紅、海外上市成本、危機公關能力以及辦事機構等方面。

隨著內地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和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一批大型金融機構正躊躇滿志,紛紛准備登陸海外資本市場。交通銀行更是在近期成功實現香港上市,上市首日股價上升13%。

內地銀行海外上市將會遇到哪些特殊事項?本文以香港市場為背景,探討內地銀行海外上市需關注的若幹事項。

(一)董事責任范圍遠較內地規定寬泛

在香港市場,所有上市公司都需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訂的《證券上市規則》(簡稱上市規則)。其第3.08條(董事)規定如下:發行人的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發行人的業務。本交易所要求董事需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准。但實際上香港法律基礎上的公司董事,特別是上市公司董事,責任遠較內地寬泛。一旦犯規,上市公司和董事將遭受由私下譴責到撤消上市地位等9種程度不等的處罰。

首先,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對公司義務的規定較為寬泛。其第5B條雖規定公司不得經營未經其章程大綱授權的業務,否則任何人均可提起法律程序以制止,但一旦公司行為已產生任何法律義務,則任何人均不得為避免履行該義務而提起前述法律程序,且任何公司的任何作為不因其有違章程大綱之授權規定而無效。換句話說,公司一旦產生對外義務,便責無旁貸。

其次,香港公司不設置法定代表人,董事是實際的責任承擔者。股東大會把管理許可權交給董事會,公司章程細則一般都明確賦予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權力。董事會通過開會以決議形式實現其權力。但許多情況下,公司董事需要共同以及個別地為公司行為承擔責任。如《上市規則》第3.16條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其董事就上市發行人遵守『本交易所上市規則』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離任,仍必須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其聯系方法、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

第三,《上市規則》責任范圍較香港《公司條例》更廣。其第1.04條規定,如該規則內的釋義較不適於香港實施的任何條例、規例或其它法定條文的規定為廣泛,或前者所指定的責任及規定較後者更嚴苛,概以前者為准,只有兩相矛盾時才以後者為准。

第四,《上市規則》在許多場合都明確規定,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注冊的海外發行人或中國發行人,須使聯交所確信公司所在地法律為股東提供的保障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否則,就可能需要根據聯交所規定修改公司文件,以達到相同目的。

第五,《上市規則》嚴格限定上市公司董事資格。公司上市前,董事須提交一份親筆簽署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申報全球范圍內其曾擔任董事性質職務的公司,或在其終止董事性質職務後12個月內的公司,曾否涉及破產、託管、接管、清盤、債務重組等事項,同時需申報個人曾否涉及破產(內地無此安排)、債務重組等,刑事罪行追溯期更長達10年。該申報所依據法律,不但包括目前生效中的《公司條例》、《破產條例》、《銀行業條例》等,而且包括已被廢除的《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券條例》、《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等。

第六,《上市規則》將上市公司的許多責任直接置於董事身上。如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承擔的最重要責任之一,但什麼信息需要披露?《上市協議》第2.12條(Ⅲ)款規定為,發行人的董事有責任根據發行人的業務、營運及財政表現去釐定什麼是重要的資料。……,發行人的董事是最能決定何謂重要數據的一方。

第七,自提出上市申請一刻起,董事責任即貫穿於公司活動的所有環節。《上市規則》第10.08(1)規定,如發售證券予公眾人士認購或購買,則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能鑒別及拒絕受理重復或疑屬重復的申請。即董事甚至必須在上市交易前,對公眾公開認購股票時可能出現的重復認購承擔法律責任。

在上述情況下,銀行惟有通過聘請專業顧問等適當安排,協助董事和其它高管人員熟悉關於公司行為的責任承擔、董事會和董事個人的責任性質等法律,更有公司為此不得不為其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購買特種保險。事實上僅在2004年,就有永高證券和華輝證券因其內部監控缺失、創業板上市公司富麗花譜因違反董事承諾等,均先後遭受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和公開譴責,證監會更要求其中個別公司聘請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全面檢討其內部監控程序。

(二)面臨信用挑戰
在海外上市,內地銀行將遭遇存在於境外投資者中遠較內地強烈的信用挑戰,特別是信息披露和關聯交易問題。可以說,信用將是所有內地企業海外上市必須首先攻克的一座堡壘。

眾所周知,國內信用環境、統計資料可靠性等問題,多年來一直為海外投資者所關注,並直接導致H股和紅籌股自1993年首發以來,不得不接受較當地公司為低的市盈率(P/E)和發行價,損失慘重(但2003年來已有變化)。

在香港,盡管2004年內地企業到港IPO集資額近70億美元,但中國人壽被指未公開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而捲入美國集體訴訟事件等,使海外投資者十分關注內地監管和企業治理水平,開始對此保持著高度警惕性。而內地銀行業在過去一年中,諸如建行長春支行、農行包頭支行、中行大連分行和北京分行、交行錦州分行和太原分行多起案件,以及建行張恩照事件,使其日益重視內地監管和企業內部控制問題。

(三)面對銀行特殊問題: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 上述信用問題將對銀行海外上市產生兩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投資者將因此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壓低銀行海外上市的市盈率和股票定價(本文對此不擬論述)。二是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比率這兩個衡量銀行經營穩健性和資產質量的最常見指標,經常性地受到投資者和媒體的質疑。此外,內地銀行還將經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更嚴格的監管。

1、資本充足率

首先,HKMA要求更高的資本充足率。盡管法定為8%,但該局要求本地注冊銀行提高至10%,必要時可要求更高,並可視各家銀行情況區別對待。數據顯示,2003年底所有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核心資本比率為13.1%,資本充足比率(CAR)為15.3%。而內地2004年3月1日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只要求銀行在2007年1月1日以前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兩者之間差距顯然不小。

其次,HKMA對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產的計算標准更嚴。用一句話來形象地概括,就是分子更小、分母更大。例如,由土地及土地權益產生之重估儲備(通常列資本公積內)轉增股本部分、相當於已宣布或建議派息價值的盈利部分、持有非交易用途證券的重估儲備等,都不得計入核心資本。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除直接貸款外的任何其他債權(如國庫券)、對內地金融機構的債權(如政策性銀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等,都要按10--100%的權數折算成風險資產。

第三,對銀行同業拆借和債券投資,都視同一般企業貸款,提取1%的一般准備金。而在內地,對內地商業銀行原始期限在4個月以內的債權則不需要提取。

第四,資本充足率須按月計算,且處罰明確。有內地銀行的香港分行,因其總行資本充足率未能達標,而遭金管局致函內地銀監會,要求當事銀行提供確切的資本補充計劃。

2、不良資產(NPL)問題

HKMA自1994年12月即始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目前將貸款分成合格、需要關注、次級、呆滯和虧損五類,其中後三類稱為特定分類貸款,與內地的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和內地的不良資產概念分別大致對應(見表--1)。該局要求銀行每季對貸款進行分類,並要求將銀行的債務證券投資納入分類范圍。

①金管局明確此僅為最低基準,建議按個別貸款實際情況撥備,呆壞賬撥備應充足。

②銀監會允許對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的准備金提取比率在規定基準上上下浮動20%。

HKMA敏銳指出,貸款分類制度是否能夠與金管局的指引密切對應,很大程度上視實際執行的人員而定。因此,機構在貸款分類(尤其是貸款降級)的標准上建立正確的文化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銀行以事實為根據,自我檢討本身的貸款分類文化,並特別提醒分類時:(1)應盡可能使分類標准符合該局定義;要特別關注次級和呆滯這兩類容易造成錯覺的邊緣貸款。(2)不要過分依賴主觀判斷。與借款人關系良好、以往還款記錄良好和債務即將重組等,一般都不可接受為否定貸款降級的理由。(3)若有其他理由將貸款降級,便無須依據期限指標;從緊掌握可上可下的貸款。(4)不良資產中次級佔比過高,可能顯示銀行貸款降級程序過慢。(5)確定次級或呆滯類貸款的重要客觀指標,就是本息拖欠時間超過3個月或6個月。(6)重組時削本減息者,至少列次級,並禁止用借新還舊粉飾表面。

HKMA規定的不良資產處置程序也較內地嚴格。該局因恐貸款分類如由客戶經理掌管,可能導致不願將貸款降級,因此其《監管手冊》明確表示作為一般原則,除非問題輕微,否則客戶經理不應負責追討債務;問題信貸一經識別,最好應由客戶經理轉交獨立的專責小組來處理重組、協商及追討事宜,有關人員應獨立於市場推廣及信貸批核職能。

內地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至今依然嚴重。根據銀監會的資料,2004年年底四大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的不良貸款約為17000億元,佔全國總貸款額的13.2%。另有研究顯示,銀行系統近年增加了1.5萬億元不良資產,新增壞賬則意味著銀行在控制風險、減少不良資產方面,仍然沒有實質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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