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香港上市公司適用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制度嗎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香港上市公司不適用大陸證監會頒發的制度。但必須要符合香港上市管理制度
❷ 股市中的IPO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抄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襲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是可以在證券市場融資,廣泛吸收社會閑置資金,如公開上市增發股票,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提高產品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
❸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所披回露的信息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員,在有關持股變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關信息。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及其業務規則,對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實行日常監督管理。
❹ 股票和基金的區別都有哪些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回基金單位,由基金答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2.股票是股份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股票成為發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額獲得經營預期年化收益和參與重大決策表決
3. 底層資產不同,基金的選擇更加豐富. 股票買的是公司的所有權。本質上我們買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 基金本質上是一種集合投資。底層資產較為豐富了,股票只是其中的一種。基金還可以投資債券、大宗商品、房地產、黃金、銀行存款、各種指數等等。
❺ 一個公司要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達到上市的
上市的必要條件: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
❻ 什麼是私募
政府、金融復機構、工商企業等在發行制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此,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❼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持股變動報告書及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持股變動報告書)。
前款義務人在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同時,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做出公告。
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多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負責統一編制持股變動報告書,但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持股變動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持股變動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名稱、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稱;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控制股份的變動情況;
(四)持股變動方式;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前六個月就該上市公司股份所進行的交易;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載明的其他事項。 投資者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該投資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預計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未做出公告的,該投資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每達到百分之五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自報告義務發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後兩個工作日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預計持股變動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應當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自報告義務發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後兩個工作日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免於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減少股本,應當自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持股變動情況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自股份過戶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有關過戶事宜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就持股變動做出公告後三十日內未完成股份過戶手續的,應當立即做出公告,並說明理由;在未完成股份過戶期間,應當每隔三十日再次做出公告。 已經公告持股變動報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該事實做出公告,無需停止買賣該公司股票和重新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的;
(二)一致行動人的成員發生變化;
(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行為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查處。
因前款所述行為對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調查期間,信息披露人在被調查期間不得向相關上市公司選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❽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作出發行新股的決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一)本次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包括董事會決議、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具體發行方案、董事會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有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載明「該項決議尚須經股東大會表決後,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字樣;
(二)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5個工作日就以下內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東:涉及運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資產的評估報告;如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對被收購企業具有實際控制權或應將被收購企業合並報表的,董事會還應當公告被收購企業最近1個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並承諾上述收購不會導致公司缺乏獨立性;
對於與本次發行有關的關聯交易,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公告中保證該項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會損害非關聯股東的利益及產生同業競爭;
(三)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後,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公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載明「該方案尚須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字樣;如果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發行議案有變更,還應當公告變更後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獲准發行新股的公告。
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未獲准發行新股的公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接到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新股的通知後,可以公告配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
獲准配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前至少5個工作日公告配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公告後至繳款截止日前,上市公司應當就該說明書至少再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註明配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
獲准增發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公告發行結果,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閱。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應當與報送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文本內容一致;確有必要修改的,應當在公布前取得中國證監會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增發披露盈利前景的,應當審慎地作出盈利預測,並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如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當就有關不確定因素提供分析與說明。
上市公司增發未作盈利預測的,應當在招股意向書、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作出特別風險警示。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新股發行完成後的三年年報中對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效益情況作出持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