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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融資股東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2-11-20 09:38:36

Ⅰ 個人經營性貸款為什麼要簽股東會決議

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具體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如何約定的。
一般情況下,是要有董事會決議通過方可對外申請貸款,如果沒有董事會決議,公司申請是無效的。如果公司章程約定是由股東大會決議,那需要提交股東會研究決定,不過股東大會一般都是審議公司戰略規劃大方向的,融資問題審議很少,除了重大的公司重組等情況:如果董事會決議決定由董事長或法人代表或總經理全權負責銀行融資,那麼年度內由被授權人簽署申請書即可,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總之,對外融資是需要經過董事會決議的,即使是年度授權。

Ⅱ 公司向外借款時,需要股東同意嗎

法律分析: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Ⅲ 公司借款給股東需要股東決議不

需要,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借款需要多少股東同意的約定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全部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這是股東大會一般決議。

Ⅳ 股東融資決議怎麼寫

法律分析: 企業融資發行公司債券或者發行股票上市的,由董事會會議提出方案,經股東大會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Ⅵ 公司向個人借款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的話不需要股東會決議。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就可以決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Ⅶ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專,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屬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像公司融資這樣重大的問題,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皆可的情況下,應該由股東會決定。

Ⅷ 公司法對外融資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再有投資限額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投資,不受凈資產的限制。 第二,擴大了投資對象。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也從舊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主體擴大到企業。 第三,明確了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公司的對外投資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經營活動,必須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將投資問題提升為章程的必備條款,只要涉及投資,無論金額大小、項目大小,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至於決議程序以及生效條件,均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章程作出規定,或另行作出決議。 第四,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不同的決策機構行使不同的決策許可權。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對外投資的限額。 第五,明確了公司對外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所投資的企業只承擔出資部分的有限責任。不得通過合同、協議的安排成為投資標的企業所負債務的連帶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Ⅸ 公司對外融資需要出股東會決議嗎

需要。對外投資是要股東會決議同意,對外投資已經算是重大的公司變更,故此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討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Ⅹ 公司貸款,章程沒有對外融資條款,那麼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生效嗎

生效。
如果章程規定對外借款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會決議方可生效的,那麼,該股東會決議須兩個股東均進行簽署,如果章程規定對外借款可以由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即可生效,那麼,該股東會決議由佔90%股權比例的股東簽字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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