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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東非公開轉讓減持業務

發布時間:2022-11-08 03:42:50

『壹』 特定股份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特定股東減持規定如下:1、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2、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貳』 對於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何規定

本所2016年1月發布的減持通知,對協議轉讓的最低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及後續義務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實施細則》在保留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東減持等事宜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是繼續明確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二是新增規定通過協議轉讓受讓特定股份的股東的後續義務。要求其在受讓後6個月內,繼續與出讓方共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的要求。6個月後,則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讓方構成5%以上股東或者減持特定股份的,仍應遵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三是進一步明確因協議轉讓導致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後續義務。要求其與受讓方在隨後6個月內,繼續共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履行減持信息披露義務。

為強化相關股東的合規意識,本所將要求轉讓雙方在辦理協議轉讓業務時,書面承諾在轉讓完成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如:股東A原持有上市公司甲股份總數15%的股份,擬協議轉讓12%的股份給B,轉讓完成後,A持有甲公司的股份降至3%。對此,交易完成後,雖然股東A已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但根據上述規定,在此後的六個月內,股東A與B應當共同遵守「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在任意連續九十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規定中有關1%的減持比例的要求。而且,股東B在交易完成後屬於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其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其他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叄』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肆』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伍』 上交所科創板與注冊制規則解讀

本文轉自 國浩律師事務所 ,作者周邯

寫在前面 +


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2019年1月30日,按照該《實施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公布了相關配套規則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本文擬根據已公布的《實施意見》及其配套規則、相關問答就科創板試點的注冊制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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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2019年1月30日,按照該《實施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公布了相關配套規則的公開徵求意見稿。本文擬根據已公布的《實施意見》及其配套規則、相關問答就科創板試點的注冊制進行簡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


1.原則性規定
科創企業有其自身的成長路徑和發展規律。科創板上市條件更加註重企業 科技 創新能力,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在市場和財務條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標,與收入、現金流、凈利潤和研發投入等財務指標進行組合,設置了5套差異化的上市指標,可以滿足在關鍵領域通過持續研發投入已突破核心技術或取得階段性成果、擁有良好發展前景,但財務表現不一的各類科創企業上市需求。允許存在未彌補虧損、未盈利企業上市,不再對無形資產佔比進行限制。


2.市值與預計市值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7.1.5條的規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的算術平均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預計市值是指股票公開發行後按照總股本乘以發行價格計算出來的發行人股票名義總價值。


3.科創板上市條件與創業板、核准制上市條件的比較情況



(二)審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審核程序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請企業情況》,核准制下的審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證監局輔導:企業

在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材料前,應向所在地證監局申請輔導備案並進行公告,輔導期滿由所在地證監局進行輔導驗收,再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申報材料。


(2)受理: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 後即會在證監會官網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並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審核處室,相關審核處室安排非財務事項和財務事項各一名預審員具體負責審核工作。


(3)召開反饋會並發出反饋意見:兩名預審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 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反饋給保薦機構。


(4)初審會:初審會將討論、修改由預審員形成的初審報告(初稿) ,並由預審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


(5)發審會:預審員向發審委委員報告審核情況 ,並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再由發行人代表2名和該項目2個簽字保薦代表人接受詢問;聆詢結束後,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


2.科創板注冊制下的審核程序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應當向上交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上交所主要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備、中介機構是否具備相關資質、中介機構發表的意見是否明確完整等方面進行審核,再提交中國證監會進行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注冊的決定,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1)保薦人通過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文件及電子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 ,提交申請文件前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咨詢與預溝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發行人應當予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並在上交所網站公示。


(2)預披露: 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3)上市審核機構問詢: 上交所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3個月內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但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問詢時間不超過3個月)不計算在內。


(4)現場檢查: 上交所從發行上市申請已被受理的發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對其信息披露質量進行現場檢查。


(5)上市委員會審議: 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進行現場問詢,通過合議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上市的審議意見;審核通過的,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及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6) 科技 咨詢委員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7)中國證監會核查: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及中介機構補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限售安排
科創板相較核准制增加了對於相關主體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東持有的首發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託管在為公司提供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服務的保薦機構,並由保薦機構按照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交易委託進行監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3.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 , 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上市公司存在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東通過非公開轉讓減持所持首發前股份的, 受讓方自股份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特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減持首發前股份,涉及控制權變更的,受讓方自股份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解除限售後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關於特定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規定減持受讓股份。


5.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 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其他相關子公司,可以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並對獲配股份設定限售期,具體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的發行人,可以向前述規定的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



(一)允許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機制)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5%。主承銷商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應當與參與本次配售並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資者達成協議。


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但每次申報的買入價不得高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具體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規定。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情況,要求發行人按照超額配售選擇權方案發行相應數量股票。


(二)強調募投項目的科創性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科創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重點投向 科技 創新領域,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募集資金的存儲、使用、變更、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制度,並持續披露募集資金運用相關信息。


(三)允許紅籌企業上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的規定,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及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的,應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發行上市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還應當提交本次發行的存托憑證已經中國結算存管的證明文件、經簽署的存托協議、託管協議文本以及託管人出具的存托憑證所對應基礎證券的託管憑證等文件。紅籌企業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四)強制退市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明確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主動終止上市的具體情形。聚焦存在財務欺詐等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且恢復無望的主業「空心化」公司,豐富和優化了退市指標體系,簡化退市環節、從嚴執行退市標准並設置了必要的救濟安排。


(五)盈利預測未達的處分

《科創板首發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五條明確了盈利預測未達的具體處分。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年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測出具審核報告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律師眼中的注冊制與證券法」

- 國浩法律文庫 -



編委員 主 編 呂紅兵 朱奕奕

編丨委丨成丨員丨 劉 維 林 琳 林 禎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陳 傑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順序) 呂紅兵 朱奕奕 劉維 朱峰 公惟韜 周邯 宋萍萍 鬍子豪 林禎 劉瑞廣 葉柏村 顧俊 金郁 賀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陳傑 劉水靈 杜佳盈 邵鍇 蘇雨陽

執丨行丨編丨輯 尤越 張璐

目 錄

CONTENTS

一、注冊制·比較研究 中國股票公開發行審批制與審核制比較研究 呂紅兵朱奕奕

比較法視角下的股票公開發行審核制度及其啟示 呂紅兵朱奕奕

系統論視角下中國股票公開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呂紅兵朱奕奕

證券監管機構與市場參與主體在市場化改革下監管體系之構建呂紅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議與突破點:戰略新興企業的股票發行審核 呂紅兵朱奕奕


二、注冊制·中國實踐 建立包容性與創新性更強的科創板與注冊製法律制度呂紅兵劉維朱奕奕

科創板的審核與注冊制度介紹 朱峰

上交所科創板與注冊制規則解讀 周邯

科創板IPO項目中的承銷商律師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讀《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朱奕奕

關於完善與科創板注冊制相適應的訴訟制度, 探索 建立證券集團訴訟的思考 呂紅兵朱奕奕


三、證券法·制度創新 新《證券法》與「三十而立」的中國資本市場 呂紅兵劉維朱奕奕

新《證券法》與股票發行制度改革 朱峰鬍子豪

互聯網資管產品的法律規制 林禎劉瑞廣

私募基金認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轉板上市法律問題研究 林禎劉瑞廣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內上市的監管 林禎劉瑞廣葉柏村

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規范 朱峰鬍子豪

主板、創業板再融資新規解讀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制度分析 呂紅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購條款之法理審視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組新規解讀 朱峰鬍子豪

商業銀行市場化債轉股法律問題與對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價值之判斷體系 朱峰鬍子豪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與信息披露規則解讀 林禎金郁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初探 賀琳菲

香港拓寬上市制度對內地資本市場的啟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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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

『柒』 特定股東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特定股東減持規定如下:1、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2、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捌』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1、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版股份總數的1%。

2、大股權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3、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8)特定股東非公開轉讓減持業務擴展閱讀:

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單筆減持及多筆分量減持方式。

根據股東需要及所減持股份市場流通特點,制訂靈活多樣的減持方式。針對市場流通性強、減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單筆減持,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

而市場流通性弱、減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設定交易觸發價,將所減持的股份分筆分量在設定的交易時間內,根據市場流通變化擇機、擇量減持,以達到市場逐步消化的目的,從而不會導致因減持造成股價波動下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維護股東市場形象。


『玖』 股東減持方面有哪些規定

大股東依據《實施細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股份至低於5%,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於5%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繼續減持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至低於5%、但仍為控股股東或持有特定股份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特定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並分別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在當代社會,一個公司的大股東對於整個公司的環境和運營程度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股股票價格,雖然說大股東進行投資的減少並不一定會影響到股市,但一般情況下都會對此進行一定的影響波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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