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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實施後股份限售時間

發布時間:2022-11-01 11:15:06

Ⅰ 可轉債債轉股的規則

為防範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盤中臨時停牌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一)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二)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臨時停牌至14:57。
二、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本所可以視可轉換公司債券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閾值,或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Ⅱ 債轉股可能成為牛股嗎

一切皆有可能,股市就是一個神奇的地方。讓限售股流通這本身就是股市的大利空,但股權分置改革卻讓股市迎來了大牛市。因此,債轉股完全可以將壞事變好事,讓股市走出慢牛行情並非沒有可能,關鍵是債轉股的辦法要得當。其中最關鍵的因素有兩點,做好了這兩點,至少可以將債轉股對股市的利空降到最低,甚至成為股市的重大利好。
首先,上市公司債轉股以轉優先股為主。優先股需要轉為普通股的,待企業業績好轉後(同時優先股的存續期至少不少於3年),再將優先股轉為普通股,轉股價不低於轉股時的二級市場價。同時,由優先股轉化而來的普通股,每年流通的比例不超過轉化總量的25%,以減少優先股轉為普通股對市場帶來沖擊。
其次,上市公司債轉股直接轉為普通股的,應優先滿足上市公司原有股東的需要。轉股對象確定為原有股東的,債轉股可參照配股條款執行,以較低的價格由原股東認購。轉股對象確定為特定對象的,轉股價格確定為債轉股方案實施時的二級市場價格,將5日平均價格與20日平均價格中的高價確定為最後的轉股價。並且向特定對象債轉股的股份,鎖定期不少於三年。三年期滿後,每年減持的股份不得超過當事人「債轉股」份額的四分之一。

Ⅲ 可交換債轉股後,股票有鎖定期嗎

於「鎖定期」,大家可能比較陌生。其實簡單來說,鎖定期就是指某種東西只能持有,但是不能流轉的一定期限。比如說,股票鎖定期就是持股方不能將所持有的股票轉讓出去的一段時期。那麼股權轉讓後有鎖定期嗎?下面小編將帶大家進行了解。
一、股份轉讓的股份鎖定期有多久
上海股交中心規定,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是有鎖定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存量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更嚴格的限制性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除限售。
二、相關的規定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規定: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後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掛牌後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期滿一年和兩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認定。
(2)掛牌前六個月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適用前條的規定。
(3)掛牌前六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六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
(4)掛牌後進行定向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非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其餘新增股份可一次性進入上海股交中心進行轉讓。
(5)因送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份增加的,應按原持股數量的鎖定比例進行鎖定。
(6)因司法裁決、繼承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協議轉讓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份發生轉移的,後續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規定。
(7)不受上述股份限售規定的股東,其所持股份可在公司掛牌後一次性全部轉讓。股份解除轉讓限制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應由掛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股交中心確認後,辦理解除限售登記。
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後對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鎖定12個月
《證券法》第九十八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結合實踐,對於本條款的適用問題,明確要求如下:
對於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於30%的,也應當遵守《證券法》第九十八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通過以上的回答,大家對股權轉讓後有鎖定期嗎這一問題應該已經有了答案了。對某些具備特定身份的人,比如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等,如果將股份轉讓給了他們,股份轉讓後是有鎖定期的。如果是將股份轉讓給除了這些身份之外的人,一般來說是沒有鎖定期的。

Ⅳ 可轉債轉股後股票有限售期嗎

一般沒有。
一般公開發行的可轉債,轉股後都是沒有限售期的。
我國股市都是公開發行可轉債。

Ⅳ 可轉債轉股12條注意事項一覽

1、債轉股交易申報方向為賣出,上海價格為100元(該價格無實際意義),深圳價格為0;
2、轉債持有人可將本人帳戶內的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股票,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並計算轉股數量;
3、上海轉股申報確認後不得撤單,深圳的允許撤單;
4、上海轉債的買賣申報優先於轉股申報,以當日交易過戶後其帳戶內的轉債持有數為限,即當日債轉股按帳戶合並後的申請手數與轉債交易過戶後的持有手數比較,取較小的一個數量為當日債轉股有效申報手數;
5、深圳的轉債,轉股,轉託管等的交易處理優先次序為:回售 < 轉股 < 轉託管 < 交易;
6、對於超出轉債數量的轉股委託的申報,按實際可轉債數量(即當日余額)計算轉換股份;
7、當日買進的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
8、債轉股交易不收取經手費和傭金。
9、可轉債要在轉股期內才能形成轉股。市場上交易的可轉債轉股期一般是在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為止。期間任何一個交易日都可轉股。
10、可轉債轉股不需任何費用,故你的帳戶沒有必要為轉股准備多餘的資金
11、特別注意可轉債一般都有提前贖回條款。持有轉債的投資者要對此密切關注,當公司發出贖回公告後,要及時轉股或直接賣出可轉債,否則可能遭受巨大損失。
12、可轉債實行T+0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轉債可當天賣出;當天買入的轉債,當天就可在收市前轉股;轉股票後需要第二交易時(T+1日)才能賣出。

Ⅵ 可轉債買入後的轉股時間

可以。所有債券都實行T+0交易,故當天買入的轉債當天收市前可以轉換成股票,下一個交易日就可以賣出(當天晚上9點以後在賬戶上轉債消失,出現對應的股票)。當轉股余額不足一股時以現金支付(一般3天內到賬)。

舉例子。1張(實際上最少要買入1手,即10張)。則可轉100/12.88=7.764股,你實際得到7股,剩下的0.764股退現金0.764*26.69元。最後實際得到207.22元,而買入轉債的成本是223.88元。即最後虧損了。

轉債一般都是溢價的(即轉股是虧損的),因為轉債是一種有保底的股票。否則大家都買入轉債然後轉股進行無風險套利了。但這種情況確實有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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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區別

轉增股本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金或盈餘公積金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

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金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

因此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並不是真正的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優勢

通過轉股實現分紅只需借貸公司的會計科目,因操作簡單,成本低廉,為上市公司所青睞。除此以外,轉增股份實現股票收益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在活躍的二級市場上效果往往優於現金分紅。

通過轉股實現分紅只需借貸公司的會計科目,因操作簡單,成本低廉,為上市公司所青睞。

Ⅶ 債轉股後股票什麼時候可以交易

上市公司可轉債的轉股期會在可轉債發行日後的6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之間,進行轉股操作,轉股後的當天晚上9點以後或第二天早上,轉債消失,出現可轉債的正股,並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賣出,因此,轉債變成股票當天不可以交易。
同時,在進行轉股操作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轉股後的股票價值=(轉債價格/轉股價格)×正股價格,當轉股價高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虧損;當轉股價低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賺取一定的差價。
可轉債申請轉股的總面值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當投資者申請轉股最後得到的股份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
拓展資料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
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因此,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但是,從債轉股的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並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股本作為企業的資本金,股權人沒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只在企業盈利時有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本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會影響企業的利潤,而且增強了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債轉股正是利用了這種區別,將債權轉成股權,減少企業貸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業的資本金,最終達到使企業扭虧的目的。
2、有違公司法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權的規定
公司法第4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學者普遍認為,這是有關公司權力分配的普通規則,「原則上應該是強制性的」,就是說,「擁有股權即擁有相應的公司治理權,大股權大治理,小股權小治理」,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Ⅷ 上交所可轉債債轉股操作流程

您好,您可以在交易時間通過以下四種委託方式之一操作:
1、所有委託系統:股票「賣出」菜單,價格始終填 「100元」,委託單位為1手或1手的整數倍,1手為1000元面額,輸入轉股代碼(具體以公告公布為准);
2、金融終端:交易系統「股票」-「其它委託」-「轉股回售」- 「可轉債轉股」,輸入轉股代碼、轉股數量(軟體上單位為「張」,要輸10張或10張的整數倍)。
3、至誠版:交易系統「股票」-「其它交易」-「其它買賣」,在「證券代碼」處輸入轉股代碼,「委託價格」默認顯示100,不用理會,買賣方向選擇「轉股」,「數量」單位為1手或1手的整數倍(軟體上單位是張,要輸10張或10張的整數倍)。
4、營業部櫃台:請帶身份證在交易時間到開戶營業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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