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如何召集和主持
法律分析:除了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外,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提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股東會會議由 執行董事 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貳』 股東會議應該由誰來主持
首次股東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股東會由誰主持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1)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叄』 公司股東會會議應當由誰來召集和主持
法律分析:(1)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主持;(2)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務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3)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誰來主持
一般由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或者監事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伍』 公司股東會會議應當如何召集和主持
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原則上由董事長主持。特殊請款下由副董事長主持。不設置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主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陸』 怎麼召開股東會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些特殊情況包括:董事人數不足;公司虧損巨大;合計持有份額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應當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其中,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前提是股東必須持股連續90日以上。
召開股東大會之前,公司應當將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召開前20日(臨時股東大會提前15日)通知各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見,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擁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
『柒』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股東會議召開流程有:『捌』 股東大會發起人是誰
股東大會的發起人是董事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且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玖』 股東會由誰召集誰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發起的主體存在著不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有設立董事會和不設立董事會之分,如果設立了董事會的,則由董事長主持,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則由執行董事主持;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董事長無法主持的,則由副董事長主持,如果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則由監事會召集主持,這一點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但是,如果監事會也不履行召開股東大會的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主持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由九十天以上合計或單獨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主持大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拾』 公司股東會會議應當如何召集和主持
法律分析: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