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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集團擔保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0-24 18:34:03

1. 關於擔保公司的規章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

當初章細目

當初條為掩護公司股東益處,圭臬公司的對外擔保作為,限定公司資產運營危險,增進公司堅硬優游地發展,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公司法》、《中華公民解放國擔保法》和其他關連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煙台傑瑞石油服務團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有效於公司為第三人供應下列擔保的作為:被擔保企業因向金融機構借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原因向公司申請為其供應擔保。
第三條公司制訂本制度的目標是強化公司內部監控,十全對公司擔保事項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盡可能地退守因被擔保人財務狀態惡化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的潛在償債危險,合理倖免和著陸可能產活的丟失。

第四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應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證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貿易所股票上市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披露有關音信。

第二章對外供應擔保的根源綱目

第五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的規模:經本制度規定的公司有權機構審查和應承,公司可認為合適條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籌、融資事項供應擔保。

第六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必要馳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審議應承。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遴選通過,董事、總經理及其他上等治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署擔保合同。

第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應仰求被擔保傾向本公司供應質押或抵押方法的反擔保,或由其履新並經公司招供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證等方法供應反擔保,且反擔保的供應方理應具有現實承擔才能。

第八條公司理應按規定向為公司審計的審計機構如實供應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第九條公司自助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履行本制度情況進行專項講授,並發布自助見解。

第十條公司整個董事、上等治理人員理應威嚴看待和嚴正限定對外擔保產活的債務危險,並對違規或欠妥的對外擔保產活的丟失依法承擔連帶賠償仔肩。

第三章對外供應擔保的程序

第十一條公司凡俗銳意對外擔保事項的職能部門包羅: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

第十二條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擔保申請,初步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資信狀態評價。公司應向被擔保企業乞討以下材料:包羅被擔保方近三年的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改日一年財務推求,貸款償借情況明細表(含利息栽培)及關連合同,公司高層治理人員簡介,銀行信譽,對外擔保明細表、資產抵押/質押明細表,投資項目有關合同及可行性闡發報告等關連材料。
第十三條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的申請及拜候材料後,由公司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對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態、該項擔保的益處和危險進行糟粕闡發,並對被擔保企業蘊蓄堆積經營狀態、財務情況、投資項目興家情況、人員情況進行實地考核,通過各項考核指標,對被擔保企業的賺錢才能、償債才能、成長才能進行評價,並在董事會有關公告中精密披露。

第十四條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憑據被擔保企業資信評價成果,就是否供應擔保、反擔保詳細方法和擔保額度提出倡始,上報總經理,總經理上報給董事會。
第十五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橫跨70%的擔保對象供應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

除前款規定的對外擔保作為外,公司其他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要經整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並經整個自助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同意並做出遴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假若董事與該審議事項存在連貫關系,則該董事理應逃避表決,該董事會聚會由無連貫關系的董事的過半數出席即可舉辦,董事會聚會所做遴選應由整個無連貫關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出席董事會的無連貫關系董事人數超支三人的,應將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必要經出席聚會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事項,該股東或者受該現實限定人布置的股東,不得參與對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聯貫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橫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擔保決策後,由證券與法務部審查有關主債權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劃一法律文件,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與主債權人簽署書面擔保合同,與反擔保供應方簽署書面反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應在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簽署之日起的兩個就業日內,將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四章擔保危險限定

第二十條公司供應擔保的進程應嚴守危險限定的綱目,在對被擔保企業危險評估的同時,嚴正限定對被擔保企業的擔保仔肩限額。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攥緊擔保合同的治理。擔保合同理應按照公司內部治理規定穩妥存儲,並依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對於被擔保企業的項目貸款,公司應仰求與被擔保企業開立共管帳戶,以便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仰求被擔保企業供應有效資產,包羅凝聚資產、裝備、機械、房產、法定代表人本身財產等進行抵押或質押,准確落實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四條擔保韶華,公司應做好對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態及抵押/質押財產變更的跟蹤監察就業,定期或大致期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考核;在被擔保企業債務到期前一個月,證券與法務部應向被擔保企業發出催其還款知照單。

第二十五條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公司應在債務到期後的十個就業日內,由證券與法務部會同財務部履行反擔保措施。(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在擔保韶華,被擔保人若發朝氣構變更、取消、過期、清理等情況時,公司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詐欺債務追償權。

第二十六條證券與法務部、財務部應在初步債務追償程序後五個就業日內和追償停工後兩個就業日內,將追償情況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當披露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就業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披露過期、清理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才能的情況,公司理應依時披露關連音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收效。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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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一級境外突發事件由誰負責

摘要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海外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時准確地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特製定本辦法。

3. 中國石油最新十六項安全管理規定 有哪些

中國石油最新「十六項」健康安全環保(HSE)管理規定。分別是:
《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培訓管理規定》、《HSE 觀察與溝通管理規定》、《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工作循環分析管理規定》、《投用前安全檢查管理規定》、《工藝設備和人員變更管理規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管線和設備打開管理規定》、《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挖掘作業管理規定》、《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能量隔離管理規定(試行)》。

4. 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下就為大家收集了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

第五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為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為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 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 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 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四) 審批重大項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報告;

第七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項目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四)向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及時反映合同簽訂與履行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鑒審,並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託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 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 根據授權范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三) 對合同履行實施跟蹤管理,監督合同的履行,及時向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 建立本單位合同台帳,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 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權

第九條 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許可權范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鑒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採集、處理、解釋)、探井鑽前、鑽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 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鑽前、鑽井、試采、採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咨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采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託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采購統一由采辦中心組織或委託采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范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采辦中心:對於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采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託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采購計劃,並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並對費用負責。

對於生活、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油田分公司委託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采購計劃,並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並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 上述授權范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非經公司招標(合同)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對外洽談、簽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資產轉讓、租賃;購置不動產;合夥、聯營;行政性承包、經營;資金(產)借貸、財產保險、融資租賃;土地徵用、使用權轉讓;特許權、知識產權的使用、轉讓;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咨詢;對外委託、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 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項

第十二條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並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後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四條 屬於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並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於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託的副經理審批後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 對於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並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於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並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復後方可立項。 對於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並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後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 對於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並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後,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並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 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干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後或施工決算後辦理補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條 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後,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採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需直接採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託書和《市場准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並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涉及復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審查,並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范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成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准確。油田分公司有標准合同文本的,應採用標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 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託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

第三十五條 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後實施,對於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後應及時補簽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並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後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並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並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並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咨詢,經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 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並製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 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發票驗證後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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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石油工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石油工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結合石油工業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國有資產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物質基礎,是石油工業生產建設的重要手段。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目的,是保護國有資產所有權和收益不受侵吞;合理配置和有效經營使用國有資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石油工業持續穩定發展。第三條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的職能,保衛國有資產權益不受損害;
(二)管理國有資產存量,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防止資產的流失;
(三)推動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逐步建立新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方法。第四條各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代表。在國家和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對國有資產,負有佔有、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責任。第二章國有資產的范圍第五條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制財產的總稱。各石油企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資產,不分預算內外,不論形成資產的資金來源,凡是屬於國家和總公司及各企事業單位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沒有法律依據歸集體、個人或外國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第六條石油企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實物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固定資產:符合國家規定固定資產標準的資產;
(二)流動資產:國家核定撥入及企業自動增加的流動資金所形成的實物和貨幣;
(三)專項資產:由專項資金等形成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產;
(四)無形資產:依據法律規定應屬國家和企事業單位的商標權,技術專利權等。第七條國有資產的價值形態:按現行會計制度反映在「國家固定基金」、「企業固定基金」、「國家流動基金」、「企業流動基金」、「基本建設撥款」、「特准儲備基金」、「周轉金」、「企業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專用撥款」、「專用基金」(不包括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等會計科目的資金總和為國有資金。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中方和持股方屬於上述性質的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為國有資產。第八條國有資產按經濟用途分為兩類:
(一)經營性資產: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資產;
(二)非經營性資產:行政、科研、設計、教育等事業單位使用的資產。第九條國有資產不論分布在境內全民、集體或其他所有制單位,還是在境外任何單位,都要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范圍。第三章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人員和職責第十條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設立獨立的國有資產專職管理機構,行使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具體規定如下:
(一)油田、管道、物探局等單位應設立國有資產管理處,其所屬主要二級生產建設單位應設立國有資產管理科;
(二)建設公司、機廠、高等院校、科研、設計單位一般應設立國有資產管理科;
(三)物資供銷企業、中等專業學校、其他企事業單位設立國有資產管理科,與財務科合署辦公。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根據管理工作的職責和擁有國有資產的實際情況,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財務、經濟、工程技術等專業管理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辦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
(二)根據國家和總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健全規章制度;
(三)管理國有資產的存量、增量;參與新增固定資產的點交驗收和轉資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國有資產的盈虧、報廢核銷;對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權、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國家股權以及境外單位的產權加強管理,維護其權益不受損害;
(四)按國家規定對國有資產的產權進行界定、登記;審批和辦理國有資產的調撥、轉移事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及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單位之間有關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
(五)組織國有資產價值的評估,並按規定程序確認國有資產的評估結果;
(六)加強閑置資產的調劑利用,促使其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七)對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收入實施管理,並按國家規定監督、檢查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的合理使用;
(八)負責國有資產核算工作,定期反映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凈值情況,按期填報國有資產報表;
(九)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按國家和總公司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十)參加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審定,並對固定資產投資的經濟效益進行檢查,逐步建立健全產權管理和經營效益責任制,並監督實施;
(十一)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指標,分析和考核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全部國有資產的經濟效益,負責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6.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採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應建立並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 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准、規范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准化、崗位操作標准化、基層管理標准化。

第五條 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 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並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核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採取的措施;

第十條 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幹部定點聯系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匯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築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徵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咨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後,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設備、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咨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按專業設置物探、鑽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鑽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 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准,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採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第三十條 要加強對臨時僱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並記錄備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並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 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准、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並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範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許可權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並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 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台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於受控狀態。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當地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條 企業要保證用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需投資安排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門按規定納入投資計劃;
(二)企業計劃、財務部門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三)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匯總,由企業有關部門負責編入投資計劃之中或單獨編制計劃下達;需要報請上一級審定的,經上級審定後下達,安全部門檢查、督促實施;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治理項目,由規劃計劃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范圍包括:
(一)安全技術:各種機器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報警裝置;安全起動和緊急停車設施;生產區域內危險場所的指示及警告標志;採用新技術、推廣新工藝、新成果;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檢測、檢查儀器;以及對繁重費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險的作業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措施等;
(二)職業健康:生產廠房的通風換氣和採光照明裝置;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等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或空氣凈化設施;生產場所為防止輻射熱危害的隔熱防暑設施;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雜訊、震動及輻射等的防護設施;工作廠房或輔助房屋內應增設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設施等;
(三)輔助房屋及設施:女工較集中車間的女工衛生室,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應的設施;
(四)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儀器;為企業員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管理所使用的輔助器材、書籍、刊物、畫片、規章制度宣傳材料、幻燈片、電影拷貝、錄像帶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群體傷亡事故發生。

第四十九條 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實施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滅火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實行內部「准駕證」制度,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 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分散車輛、租賃車輛的管理與控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落實節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車證、交准駕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病症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五十七條 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

第五十八條 開展施工作業健康管理,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及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醫療健康保障條件,嚴格飲食、飲用水、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

第五十九條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牌、操作規程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條 對於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從事放射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個人劑量計,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及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保持安全距離;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二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有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採光照明、飲用水和排污道均應符合國家規定,並根據需求設置衛生輔助設施。

第六十三條 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為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一」要求(統一性能、款式、顏色、標識)。

第六十四條 企業必須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 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賃經營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承包、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 作業者(或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依法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服從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應當與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分別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六十九條 發包方或出租方必須為承包方或租賃方提供出租場所和設備的相關資料,承包方或租賃方必須在滿足發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章 應急管理

第七十條 企業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重點是針對井噴失控、危險化學品、煉化裝置、油氣儲存庫(站)、長輸管道、海上作業,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各類重大突發險情。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並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上報給搶險救援的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 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並按照規定統計。

第七十六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七十七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許可權,上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並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企業應建立事故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並及時受理和按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發生事故後,應按照分管許可權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准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範措施,並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十九條 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八十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八十一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合格,獲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發給證書;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證書和獎金。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和獎勵標准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企業考核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個人的評比標准和獎懲辦法。

第八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企事業單位領導批准執行。
(一)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令、遵章守紀,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發現事故預兆,及時採取措施和向上級報告或阻止違章指揮行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標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八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 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一)企業對安全生產先進的獎勵,由企業在獎勵基金,或應付工資年度工資總額,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業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項扣款,可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對單位的扣款應從該單位的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字[1999]194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7. 中石油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中石油加油卡辦理優惠中石油的卡直接返現5%,中石化的卡是單價便宜,差不多也5%的優惠。辦理加油卡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自助加油,方便個人使用,同時中石化會給部分企業或者個人提供一定優惠幅度,具體需要經過協商優惠費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8. 財政部、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關於印發《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石化工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產特點。為了加強防災防損工作,減少和避免事故發生,並對企業在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時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迅速恢復生產,經國務院批准,石化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設立安全生產保證基金(以下簡稱安保基金),實行行業內部財產保險。第二條安保基金是由總公司向所屬企事業單位從生產成本中集中的企業安全生產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三條總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控股、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及其組建的集體、「三產」和分離企事業單位的財產,必須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總公司計繳安保基金。第四條安保基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和開展相關業務由總公司安全監督局(以下簡稱安監局)負責。第二章安保基金的收繳第五條安保基金計提的依據是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第六條屬於繳納安保基金的范圍
一、固定資產和存貨。
二、基本建設項目中引進的成套設備。
三、新裝置建成投料試車,但尚未報轉的固定資產。第七條不屬於繳納安保基金的范圍
一、土地、公路(不包括廠內公路)、運輸車輛(不包括施工機具)、船舶(不包括躉船)。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鐵路、道路、涵洞、水閘、堤堰、橋梁及護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五、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和臨時暫設工程。
已向社會保險的資產不得再計繳安保基金。第八條安保基金的提取標准及操作辦法。安保基金繳納單位按照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帳面平均余額的4‰提取。
一、所屬企業,包括控股、參股、股份制企業和合資企業以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最近 6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扣除第七條各款規定的扣除額)為基數,每年分兩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資產原值帳面數和上年 7?D12月第個月存貨期末余額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資產原值帳面數和本年1?D6月存貨期末余額平均值的2‰提取。
二、設計施工單位、集體、「三產」、分離企業和事業單位參照第一款規定提取。
三、新裝置建成投料試車,在尚未正式投產、國家驗收(即固定資產未轉帳)之前,應以調整概算投資扣除已投保資產和待轉出、待攤銷的費用之後的85%作為基數,按照其數的4‰提取,參照第一款規定操作。
四、基本建設項目中引進的成套設備按設備到岸價的 2‰提取,列入基建費用,並參照第一款規定操作。第九條安保基金繳納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兩次繳納。第十條安保基金收繳
繳納單位按規定計提的安保基金,按時匯至總公司安監局在財務公司開立的安保基金帳戶。收款單位: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北京工商銀行和平里分理處,收款帳號:273001-22。第十一條當年安保基金利息和總准備金利息作為當年安保基金收入,計入安保基金總准備金。第三章安保基金使用第十二條總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業與總公司兩級使用,即小部分由總公司返回企業使用,大部分由總公司統籌使用。第十三條總公司對企業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據企業繳納的情況定為安保基金實際上繳額的20%和17%。按期足額繳納安保基金的企業,返回比例為20%;未按期足額繳納的企業,返回比例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業按規定開支范圍和比例使用:60%用於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20%用於安全教育培訓;20%用於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隱患和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未完成總公司安全考核指標的單位不得提取20%的獎勵,並將這部分獎勵全部用於增補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支出。
企業年末安保基金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第十四條總公司統籌使用的安保基金的開支范圍和比例:
一、自然災害及事故損失賠償費。用於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由安監局按照總公司安保基金《賠償細則》理賠。
二、隱患治理補助費。用於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治理項目由安監局審批並核定補助費。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助費。
1.安全技術裝備補助費。用於企業配置安全裝備。裝備的配置及補助標准由安監局核定。
2.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助費。用於安全技術產品項目開發。新的安全技術產品開發項目要面向石化安全生產,按科技開發項目程序審批並由安監局核定補助費。
四、安全科研補助費。用於石化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由安監局按規定核定補助費。
五、安全教育培訓費。用於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安全先進獎勵費。用於總公司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七、工作經費。用於安保基金收繳、財產損失理賠、安全隱患評估、安全評價和相關業務的開展。
以上支出項目,每年前三項支出合計不低於當年支出總額的90%;每年工作經費支出不超過當年安保基金收繳額的 5‰;其餘各項支出在保證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統籌安排。

9.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六大禁令內容是什麼


一、嚴禁特種作業無有效操作證人員上崗操作;


二、嚴禁違反操作規程操作;


三、嚴禁無票證從事危險作業;


四、嚴禁脫崗、睡崗和酒後上崗;


五、嚴禁違反規定運輸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險化學品;


六、嚴禁違章指揮、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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