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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實控人自首

發布時間:2022-09-24 22:33:45

1.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2. 實際控制人有重大訴訟需要公告嗎

實際控制人有重大訴訟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披露。

法條鏈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第三章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圍;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報告流程;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對外發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派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本所和所屬上市公司提交專人的有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3.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時答復上市公司問詢,保證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當日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權變動;

(二)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債務重組;

(三)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或者解散程序;

(四)資產業務重整;

(五)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現重大進展或者變化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將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條規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3.4.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對外投資、財務預算數據、財務決算數據等未披露信息時,應當同時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則,在提供信息的同時進行披露。

3.4.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信息系統聯網等方式直接調用、查閱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財務、業務等信息。

3.4.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問詢、調查以及查證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答復,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5 公共媒體上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了解真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接受媒體采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等。

3.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因各種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內、外同時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3. 已有12家上市公司實控人被抓,牽連的77萬股民該何去何從

我覺得這個股民只能認栽,在還這12家股票還沒有暴跌的情況下趕緊拋出所有股票,免得受到更大的傷害。因為這場風波肯定會給他們股票帶來很大的波動。

我認為股票市場更加的情緒化。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不是公司整體業務有問題,那麼其實一個人被抓並不會導致公司經濟大幅受挫,畢竟公司運營是靠著各層級人員一同完成的。但是股票市場卻因為這些人被抓迅速消失幾百億。

我們都是散戶小股民,小股民在購買股票時更多的是感性投入,遇到問題大家都選擇了拋售也就出現了股市浮動,為了減少損失,目前情況股民還是要慎重投入,同時切記不要貪心,時刻記住"投資需謹慎"!

4. 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
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5. 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義務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負有誠信義務。誠信義務源於英美法系國家對公司董事義務的要求,近年被延伸至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義務,並衍生出「刺穿公司面紗」和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作為股東違背其誠信義務對債權人和其他股東應承擔的責任或法律後果。我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首次引入這些概念,在第20條第l款對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股東應負的誠信義務作了總括性規定。根據該規定,公司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司的誠信義務,即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對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即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三是對於公司債權人的誠信義務,即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違背誠信義務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為股東的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健全了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包含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我國公司法領域的重大制度性突破。所謂「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又稱為「刺穿公司面紗」,這一制度自美國法院首倡,已為德、英、法、日等國仿效,逐漸成為兩大法系共同認可的一項法律原則。其基本法理是:當公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當使用時,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掩蓋了掩藏在公司背後的不當行為人的非法行為,若繼續拘泥於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實有悖於有限責任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被濫用,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將無視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令不當行為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股東尤其是具有控制力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例如,當公司存在財產、業務、組織管理不獨立,「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公司股東嚴重侵佔公司資產,使公司失去基本的償債能力;公司的資本嚴重不足等現象時,都有可能被認為公司與公司股東的法律人格已混同,公司的獨立人格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依美國法院的形象比喻,公司這時已經表現為其主要股東的「化身」或者「傀儡」、「偽裝」、「工具」,公司獨立人格的這層面紗就應當被揭開,讓公司主要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被濫用,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本質,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證市場競爭的公正、有序。但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中小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還是「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其行使更多地依賴司法等配套制度的支持。

(3)禁止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通過非公允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損害公司利益,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的突出表現之一。《公司法》規定了對關聯交易行為的規范,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過關聯交易從上市公司輸出利益設置了必要的制度屏障。根據《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l22條還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或者受有關聯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的董事也應當迴避表決。

(4)禁止違規擔保。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現象,一直是我國證券市場難以根治的頑疾,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為遏制這一現象,防止股東及關聯人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批准,被擔保股東或者受被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另外,為加強對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規制,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為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影子股東」或者關聯股東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實施實際控制,規避法律責任和義務,《證券法》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各個階段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首先,《證券法》對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了總括性的要求,即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負有誠信義務,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其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指使信息披露義務人從事虛假披露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若其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披露有過錯,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公司法》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上市階段以及此後的持續信息披露階段都有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都應當如實披露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6)禁止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為防止收購人通過一致行動人分散持股等方式規避要約收購義務,逃避收購監管,《證券法》從兩個方面加強了對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規制力度:一是擴大了收購監管的范圍,與《公司法》關於「實際控制人」的概念相呼應,並引入「一致行動」的概念,將「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也納入監管范疇。二是加強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監管部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6. 已有12家上市公司實控人被抓,公司上市是可以高枕無憂還是風險更大

已有12家上市公司實控人被抓,公司上市就應該遵紀守法,不要等出事了才後悔。

7. 徐翔案財產執行起波瀾了嗎

據財新消息,徐翔案財產執行起波瀾,徐翔妻子應瑩對該案罰金執行、涉案財物處置存在異議,已委託律師向青島中院提交申請,要求法院舉行聽證會,甄別徐翔及家人合法財產並予以返還。

徐翔案回顧

曾經的私募一哥,如今的鋃鐺入獄,曾經的股市神話,現在的違法者,2015年底開始審理的徐翔案終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中值得記下的一筆。當然這一筆並不全是因為徐翔的傳奇色彩,這一筆更多是記下了監管層對以徐翔為代表的不少股市神話的戳穿和明正典刑,徐翔的犯案手法並不算高明,操縱市場也不會因為徐翔的被罰而終結,市場人士表示,對於目前的A股市場來說,保持對操縱市場行為的高壓才能還以市場的健康。

走老路,可以預見是死胡同;走新路,前面不知有多少荊棘和困難——方向選擇並不能輕易決定。胡斌勇牽頭開展了多次「頭腦風暴」。經過深思熟慮,胡斌勇最終選擇了帶領大家「披荊斬棘」。

此案考驗著海量數據分析能力。從前期積累的經驗看,想要突破案件,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和專業手段對滬、深兩市的交易進行跨行業、跨市場的全數據分析。數據有多少?「一個2000字左右的word文檔是30KB,1024KB是1MB,1024MB是1GB,1024GB才是1TB,這起案件僅僅證券交易數據就多達300餘TB」。

但是「開弓沒有回頭箭」。事實證明,胡斌勇的選擇和策略是正確的。僅僅過了2周,專案組就從數億手交易中篩選出特定節點的近百支股票,這些股票的波動具有相同特徵:股市劇烈波動前大幅上漲至1倍甚至2倍,此後又大幅下跌3倍甚至4倍。

8. 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8)上市公司實控人自首擴展閱讀: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

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9. 實際控制人,是指什麼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能夠實際控制上司的那個人,或者叫幕後老闆。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10. 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是什麼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定義,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而在證券、基金領域,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10)上市公司實控人自首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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