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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例

發布時間:2022-09-20 01:04:08

㈠ 四部門聯合發布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哪些案例最具有教育意義

最具有教育意義的案例是屬於暗度陳倉,就是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攛掇別人去購買股票,哄抬股市

㈡ 康得新「財務造假」案詳情曝光,或被強制退市,董事長被捕

成為A股怪談的康得新122億存款不翼而飛案,終獲官方確認。康得新在9月28日晚發布公告稱,已收到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公司可能被強制退市。從證監會立案調查到現在,已經過去了20個月。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從2015年到2018年,康得新瞞天過海,虛增了115億利潤。但一個謊言需要無數個謊言來掩蓋,於是公司又虛增了上百億的銀行存款余額。沒想到的是,這一切被一則違約公告牽連而全盤曝光。2019年12月16日,前董事長鍾玉因涉嫌犯罪被捕。



違約牽出百億大案

出事前的康得新,在材料界獨樹一幟,被譽為「中國的3M」,是A股頗有名氣的大白馬股。但這只「大白馬」的成色,原來是有嚴重問題的。

2019年1月,康得新發布了一則違約公告:一筆本息10.41億融資券,公司未能償付,已構成實質違約。另有一筆當月即將到期的5億元債券,也可能無法按期兌付。

這則公告讓公眾感到莫名其妙,因為截至2018年9月30日,康得新的貨幣資金高達150億元,可售金融資產也有42億元。手握重金的康得新,為啥連10多億債券都還不了?


2019年3月,康得新董事長鍾玉、原總裁徐曙等離任,公司隨後發布的2018年年報稱,賬面貨幣資金有153億元,其中 122億元存放於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然而,經核查,這個賬戶的余額是0。

紙包不住火,康得新財務造假案終於曝光,在股市引起軒然大波,網友調侃說,這筆錢自己長腿跑了。康得新的股民討要說法,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非標意見,公司獨董提出異議,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也迅速介入。

2019年5月12日,張家港市公安局在微博上確認,康得新實際控制人、前董事長鍾玉已經被抓。

案情披露:涉嫌「三宗罪」

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書,首次披露了康得新造假的具體情況,主要涉嫌「三宗罪」。

一是利潤虛增。康得新通過各種手段,虛增營收、成本、研發和銷售費用,導致從2015年到2018年,分別虛增利潤22. 4億、29. 4億、39.1億和24.3億,合計高達115億。

二是存款虛假。公司從2015年到2018年都在虛假記載銀行存款余額,其中2018年披露的存款余額是144億,其中包括在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的122億,結果都是假的。



三是隱瞞資金使用情況。2015年和2016年,康得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分別募資29.8億、47.8億。公司在2018年年報中謊稱,報告期內已使用募集資金36.88億,全用於建設高分子膜材料項目和裸眼3D膜組產品項目。

在陳述申辯和聽證中,康得新及其代理人提出了4點意見,都被證監會駁回。

證監會還披露了康德新是如何虛構外銷業務的:資金從康得新匯出後,由過橋公司等中間環節,通過「對敲」和「內保外貸」的形式轉至境外,再由虛假的境外客戶或第三方代付公司,以銷售回款形式,轉回康得新。如此復雜而又精妙的手段,讓人嘆為觀止。


系統性造假,或強制退市

證監會表示,康得新案不但有管理層參與,還有經營層,甚至大量員工也參與其中,是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一起實施的違法行為,是系統性的財務造假案。

更惡劣的是,康得新在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後,至今沒有就財務造假問題進行整改,也沒有就賠償投資者等相關事項採取任何行動。

證監會決定,責令康得新改正,給予警告,並罰款60萬;對鍾玉給予警告,並罰款90萬。另外,對時任康得新總經理的徐曙、時任康得新財務總監的王瑜、時任康得新財務中心副總經理的張麗雄等11人給予警告和3萬到30萬不等的罰款。

證監會還決定,對鍾玉、王瑜分別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徐曙、張麗雄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但證監會作出的只是行政處罰。今年9月9日,這4人已由公安部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其中,鍾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以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購外匯罪。

康得新表示,公司可能存在觸及深交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強制退市,目前公司股票將繼續停牌。

自2019年1月23日開市起,康得新的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簡稱由「康得新」變為「ST康得新」,日漲跌幅限制為5%。另外,*ST康得從2019年7月5日開始停牌。

㈢ 捨得酒業董事長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對此你怎麼看

2020年9月24日,捨得酒業稱公司於2020年9月24日在公安機關處獲悉其公司董事長劉力,總裁李強,董事張紹平,因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機關刑事調查。但捨得在市場份額本身就不夠亮眼。新任董事長張樹平在董事會上雖然一再強調捨得酒業將會穩步向前,但我依然認為捨得酒業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捨得酒業幕後大老闆,天洋控股集團負債至今未還清。其次是現金流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在後世,其規模凈利潤並不高。所以說公司辛辛苦苦幾年,但並沒有得到什麼高額利潤,銷量增長10分緩慢。而且白酒巨頭眾多,在這個夾縫中求生存也是很難再有什麼起色。一家公司最重要的賺錢能力都達不到的話,即使再喊口號也未必能有什麼起色了。

㈣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

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須劃清其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第一、由於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風險的客觀使然,若行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在法規、章程規定的范圍之內,且行為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有違背忠實義務,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構成本罪。若上市公司為謀求高利潤授權由行為人處理相關事務,而自願甘冒高風險,則行為人為其處理風險事務,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務處理范圍,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卻違法。第二、本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行為主體實施背信行為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實施其他行為及時補救,並沒有使全體財產減少,都不成立本罪。第三、如果根據案件事實,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根據刑法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而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㈤ 四部門發布打擊證券犯罪5大典型案例,為何是這5個入選原因是啥

此次入選5個案例,涉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內幕交易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證券犯罪。

㈥ 四部門發布打擊證券犯罪5大典型案例,這批典型案例主要具有哪些特點

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和中國證監會共同下發《關於印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共精選5起典型的證券案件,並號召各有關單位“充分利用各自的職能,強化協同合作,通過依法嚴厲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為營造良好資本市場生態提供保障”。

“鄭某某背信欺詐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一案”,是指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准確把握失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違反忠實義務,將上市公司利益向個人或其他單位輸送的實質。在信息操縱證券的案例中,必須將信息的信息控制手段、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另外,這起案件也凸顯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堅持依法懲處、提高違法成本、打擊非法證券等方面的作用。總的來說,這些典型案例主要的特點就是金融犯罪,也提醒了我們廣大的網友,千萬不要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㈦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

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須劃清其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第一、由於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風險的客觀使然,若行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在法規、章程規定的范圍之內,且行為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有違背忠實義務,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構成本罪。若上市公司為謀求高利潤授權由行為人處理相關事務,而自願甘冒高風險,則行為人為其處理風險事務,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務處理范圍,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卻違法。第二、本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行為主體實施背信行為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實施其他行為及時補救,並沒有使全體財產減少,都不成立本罪。第三、如果根據案件事實,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根據刑法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而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㈧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刑標準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㈨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里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事務應忠誠盡力、忠實於公司,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他們必須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處理公司事務、處置其掌握的公司財產,其行使權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為。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背信行為,是指行為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系,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這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資金;b、將公司資金以某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蓄;c、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d、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或者進行交易;e、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f、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h、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本罪是結果犯,必須由於背信行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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