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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違規擔保企業受損判

發布時間:2022-09-15 17:32:40

Ⅰ 違反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擔保效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相對人明知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而與之簽訂投資或擔保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Ⅱ 違規擔保涉及的犯罪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擔保是否構成犯罪是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Ⅲ 違反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擔保效力如何處理

一、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擔保效力如何處理
1、擔保效力無效處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擔保合同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的投資、為他人、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的行為是無效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股東或者受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3、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Ⅳ 股東違規擔保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大股東違規擔保對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的,小腖是有權追究大股東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大股東違規擔保小股東可不可以追責」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大股東違規擔保對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的,小腖是有權追究大股東責任的。

Ⅳ 違規擔保有什麼危害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行為,不僅給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帶來風險,且存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移公司財產風險,導致二級市場股價波動,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違規擔保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誘發上市公司經營風險。對外擔保是上市公司的一種正常經營行為,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背離正常審批決策程序進行對外擔保,不僅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還為公司未來生產經營埋下隱患,一旦被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計劃就將被打亂,資產與現金流亦會捉襟見肘。
(2)損害公司治理結構。違規擔保的實質是大股東、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忽視上市公司的公共性,將上市公司當成自己經營的私人工具,進行資產的拆借,破壞上市公司獨立地位,損害公司三會的治理結構。
(3)有損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公信力。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必然使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出現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侵犯投資者的知情權。
(4)嚴重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違規擔保行為不僅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也會帶來二級市場股價波動。中小投資者面對突發的公司風險事件,被迫為大股東、控股股東違規行為買單,致使合法權益受損。

Ⅵ 股東擔保承擔什麼責任

一、正面回答
股東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給公司擔保不違法,不違規,但是不被認可,沒任何意義,只是必要的保險措施。銀行等機構是不承認這種擔保的,一般要完全不相乾的第三方介入才算是真正的擔保。
二、分析詳情
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的一種類型,本質是股東以投資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原則是遵循公司和股東徹底分離的原則。如果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人應承擔債務的償還,個人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但如果該公司為合夥性質,則個人股東也需要承擔債務。實踐中會有一些股東為公司貸款作擔保,這種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責任。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三、在什麼情況下股東需要承擔責任
存在以下情形,股東不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1、出資不到位;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4、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5、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6、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7、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8、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Ⅶ 股東違規擔保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大股東違規擔保對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的,小腖是有權追究大股東責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大股東違規擔保小股東可不可以追責」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大股東違規擔保對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的,小腖是有權追究大股東責任的。

Ⅷ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執行公司職務時,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如因違法或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Ⅸ 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後果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佔用資金的處罰依據有證監會依據有關的條例發放的通知,具體就是依法追究違規佔用資金和對外擔保行為的責任,第二就是《刑法》上的對於企業股東的違規操作的刑事處罰,具體包括直接的金額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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