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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東業績補償

發布時間:2022-09-15 05:37:38

㈠ 如何理解並購重組的業績補償條款

㈡ 馮小剛已向華誼支付1.68億業績補償,馮小剛為何要支付這么多業績補償

因為馮小剛當初和華誼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時,就已經約定好2020年需要做到的業績是經過審計之後的稅後凈利潤至少是1.749億元。而由於疫情影響,馮小剛公司的項目受到了一定的損失,沒有按時完成業績,根據計算需要補差1.68億元。這件事情一直在網路上吵得沸沸揚揚,不過在小編看來馮小剛完全有實力支付這筆補償款。

三、馮小剛有巨大的人脈關系補齊補償款輕而易舉。

馮小剛一直和京圈中的大佬們都保持著友好的聯系。想必這次他的負面新聞這些大佬也都看在眼中,只要馮小剛需要幫助,他們肯定會伸出援手。

綜上所述,1.68億的補償款對於在娛樂圈中有很高地位的馮小剛來說確實是小數目。並且這件事也是馮小剛和華誼兄弟公司之間的正常交易,他很早之前心裡就應該已經有數,如今只是被深交所披露這個信息,進而引發了網路的一些輿論,但實際上對他本人來說並沒有任何影響。不知道你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歡迎下方留言評論。

㈢ 如何理解並購重組的業績補償條款

並購重組中的業績補償條款通常表現為投資協議中的「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條款」或單獨作為「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協議」,該類條款基本邏輯是被投資公司(被並購方、標的公司)的原股東就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期限內(承諾期)的經營業績(一般是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又稱「承諾業績」)向投資人作出承諾,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准,則由承諾股東向收購方進行補償;也可約定,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標準的,則收購方向標的公司特定股東或員工給予一定獎勵的制度安排。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涉及的主要因素包括:承諾人、補償義務人、補償對象、承諾期限、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考核時點、補償方式以及獎勵方式。
一誰來承諾,誰來補償?
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存在的前提是收購估值以承諾人對標的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和承諾為基礎而確定。通常,作出上述業績承諾的主體為標的公司股權的全部或部分原股東。
通常補償義務人的范圍與承諾人的范圍一致,但也不盡然。若收購方認為承諾人補償能力較弱時,會要求承諾人引入保證人,以保證發生補償事項時,收購方能按約定得到充分補償。簡言之,補償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業績承諾人。特別提醒的是,根據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制度設計初衷、法院相關判例,對賭協議的補償義務人不能為本次交易中的標的公司。
二誰做獎勵,如何獎勵?
獎勵義務人通常為收購方,即當標的公司考核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時,向獎勵對象給予一定獎勵的義務主體,通常為收購方。獎勵的方式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低價格向獎勵對象轉讓一部分自身股權,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高價格增持標的公司股權,也可以通過交易價格調整機制由收購方補充支付收購對價實際數與原評估數的差額。
獎勵義務人也可為標的公司,此時獎勵方式通常是由標的公司從超出的承諾業績部分對獎勵對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配股。獎勵對象為業績承諾人、標的公司高管或者約定的其他主體。
三如何承諾,怎麼考核?
承諾業績通常與估值中的盈利預測掛鉤。實務中,一般會以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作為標准,有時也會加入其他業績指標。承諾期限又稱補償期限,在當前證監會的監管實務中,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並購重組實施完畢後的3—5年,對於標的資產作價較賬面價值溢價過高的,可視情況延長業績補償期限。當然具體的業績補償期限由交易各方協商確定,但一般不會低於3年。
實踐中收購方不可能等到承諾期滿後再對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進行考核,這不利於保障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現實操作中,通常情況會以會計年度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的時間節點一般為每年度的12月31日,即對標的公司截至每一年度的12月31日的凈利潤或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進行考核。
四向誰補償,補償方式
並購重組中的補償對象可以是標的公司、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方。補償方式因交易環境、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不盡相同,但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現金補償、股權支付、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相結合。
(一)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即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則由補償義務人需給予補償對象一定金額的現金作為補償的一種補償方式。對於設置多時點考核的業績考核(例如,對標的公司每一年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即便是在後一考核時點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超出相應承諾業績情況下,前一考核時點的已補償現金,也不予以退還。現金補償按補償對象的不同,實踐中多採用向標的公司補償和向投資方補償兩種:
1. 以標的公司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從公平、簡易的原則出發,通常的做法是以承諾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的差額為准。即應補償金額=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
2. 以投資方(即收購方)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方式則多種多樣,沒有非常確定或使用率非常高的固定標准。實踐中,尤其是對估值溢價倍數較高的情況下,確定的補償數額應至少要保證收購方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以維護基本的公平原則。
(二)股權支付
此處的股權支付,既包括補償義務人將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支付給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也包括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如通過換股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給收購方。若補償義務人現金補償能力不足或者基於其他考慮,收購方有時會要求補償義務人以其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的股權作為業績補償的主要方式或現金補償的補充。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而發生補償事項時,上市公司可要求回購補償義務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並予以注銷,或由補償義務人將該特定股份以無償或較低的價格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一般是收購方的子公司)。特別是在收購方回購股權後可能會無法得到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選擇由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收購方股份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其他股東。
(三)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
將上述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兩種方式進行綜合運用的模式。
五傳統業績補償模式的完善
並購重組業務的廣泛開展帶來了一宗宗「業績補償」糾紛案件表明,傳統的業績補償模式不足以保證補償義務人能如約履行補償義務,也不足以保證收購方得到充分補償。因此,在傳統的並購重組業績補償模式基礎上,發展出了一些新的業績補償設計方案,如投資方(收購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交易價格調整等。
(一)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
與前文的股權支付不同,這里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是指: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或發生其他各方約定的法律事實時(如補償義務人無法履行補償義務),投資方有權選擇補償義務人以特定價格回購投資方因本次投資而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以保障投資方利益的制度安排。
在設計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應當考慮的要點:回購條件、回購價格。
1、回購條件
從保護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的角度的考慮,最好賦予收購方隨時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股權的權利。考慮到公平原則,應為收購方要求回購股權設置一些觸發條件。筆者建議可將「承諾期內,標的公司任何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的50%」、「承諾期滿,標的公司累計經營業績低於承諾累計經營業績的70%」、「發生承諾義務人無法按約履行補償義務時」等作為投資方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的觸發條件。站在投資方的角度,在設置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建議賦予投資方既可以在承諾期內退出,又可以在承諾期滿退出的權利。
2、回購價格
與補償數額的計算類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也是千差萬別,通常情況下,投資方本次交易實際的投資總額、投資方為本次交易而進行融資的融資成本、標的公司或原股東佔有本次交易投資款的時間長短、投資方的本次投資的機會成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在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時所重點考慮或參考的因素。比較常用的回購價格確定方式為「本次交易的實際投資總額*(1+約定的年化收益率或系數*實際投資時間)-投資方從標的公司已獲分紅-投資方已獲補償金額」。
即使設置了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投資方一般不會輕易行使這項權利,原因是收購方進行收購均期望標的公司超預期發展,從而使得自身的投資權益價值最大化,而退出則是最後的選擇,當收購方認為標的公司不可能完成剩餘業績承諾,或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與承諾業績相差甚遠,又或是補償義務人無法完全履行補償義務等極端情況下,收購方才會選擇退出,實施股權回購選擇權。
(二)價格調整
廣義的價格調整,指當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未能達到承諾業績時,投資方有權要求按實際經營業績調整對標的公司的估值,進而調整本次交易的價格。雖然現金補償、股權支付都可以起到調整交易價格的作用,此處所稱價格調整是直接的交易價格調整,即交易價款的調整,更側重於強調可操作性和資金安全。這種安排比較適合於收購方擬以現金方式從標的公司原股東處受讓股權的並購項目中。這種價格調整可以是實時調整,也可以是一次性價格調整。實時價格調整一般會選擇某一業績考核時點進行,即若標的公司某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則根據實際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而一次性價格調整則是在承諾期滿後,根據累計實際實現的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交易對價。在現金並購重組的實踐中,收購方往往對標的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大多持肯定態度,且考慮到收購方自身發展的資金需求,收購方會選擇分期付款的策略。分期付款方式使得收購方可根據標的公司發展情況及自身資金需求隨時調整投資策略,也可以在調整交易價格時避免出現「交易價款無法追回」的窘況。
最後,由於上述制度設計存在不同程度的互補性,所以筆者建議,實踐中要充分考慮具體交易的特殊性,因地制宜、靈活運用上述方法來設計業績補償條款,不可盲目地羅列。

㈣ 馮小剛已賠償華誼兄弟1.68億業績補償,支付完還賺了

是的,馮小剛的東陽美拉與華誼兄弟的對賭期已經過去,雖然兩次未能完成業績承諾賠付了2.36億元,但對比超10億的收購價,馮小剛仍賺8億,並且此後不再需要因東陽美拉的業績對華誼負責。

2015年11月,華誼兄弟以10.5億收購馮小剛旗下東陽美拉70%股權,彼時,東陽美拉剛成立2個多月,凈資產為負數。

二者簽下一份對賭協議,對賭期為5年,2016年東陽美拉承諾的業績目標是稅後凈利潤不低於1億元,此後每個年度的額業績目標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增長15%,即分別實現凈利潤1億元、1.15億元、1.32億元、1.52億元和1.749億元,若無法完成目標,馮小剛需以現金補足差額。

前面兩年,東陽拉美業績擦線完成對賭,2018年,東陽美拉實現凈利潤6501.5萬元,未完成1.32億的業績承諾,補償款為6821.15萬元,已於2019年4月給付。

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東陽美拉的項目進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延遲,去年僅實現凈利潤552.38萬元,遠遠低於此前承諾的1.749億元,馮小剛再次對賭失敗,需根據協議補償華誼兄弟1.68億元,兩次累計需補償2.36億元,目前,補償款均已到賬。

馮小剛以現金的方式按期支付

華誼兄弟5月24日發布關於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2020年度業績承諾補償完成的公告。公告稱,根據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及老股東馮小剛和陸國強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

若老股東在業績承諾期內未能完成某個年度的「業績目標」,則老股東同意於該年度的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現金的方式(或目標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補足目標公司未完成的該年度業績目標之差額部分。

㈤ 馮小剛已向華誼支付1.68億業績補償,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職場上,各行各業都會要求員工完成固定的指標,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也是如此,老股東馮小剛和陸國強曾為兩個公司的發展簽訂過協議,按照協議規定,馮小剛並沒有完成業績,並想華誼兄弟支付了補償款。

希望雙方未來的合作能夠再創輝煌

不管是華誼兄弟還是浙江東陽拉美傳媒,即便因為協議上“不講情面”的規定會有些困擾,但是這一切並不能成為雙方合作之路上不可逾越的鴻溝。在這里希望彼此之間還能夠相互合作,共同發展,成為彼此成功之路上的合作夥伴,續寫新的神話。

也許協議本身是冷的,但是二者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是有效的,只有在維護原則和界限的基礎上合作,才能更好的發展,成就更好的未來。

結語

馮小剛是大家熟知的導演了,從業多年來為大家奉獻了太多太多的經典作品,在觀眾朋友們的眼中,他的能力和實力都是十分強大的。同時,通過這一事件我們也應該明白,沒有完成業績本身不應該對馮小剛及其公司造成過多的影響,畢竟受疫情沖擊的行業實在太多太多。

馮小剛能夠履行當初的合約並對華誼兄弟作出業績補償,也是其誠信的表現,應該得到我們的認可和尊重。期待未來的發展中,華誼兄弟和浙江東亞拉美能夠繼續合作,為觀眾朋友們呈現更多更好的作品。

股票公告說重組業績補償是利好還是利空

重組往往公司有更好的股東入駐,往往是利好,業績補償 一般屬於小利好,畢竟屬於非經常性損益部分。

㈦ 協議收到業績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A公司於2013年向C公司收購其持有的B公司57%的股權,並於年底前完成收購行為,A公司自2014年合並B公司報表,收購後C公司持有B公司43%股權。A、C不是關聯方,構成非同一控制下合並。
雙方在收購協議中約定,B公司2014年需完成凈利潤2000萬元,如未完成差額部分由C公司用現金向B公司補足。2014年B公司經審計後的凈利潤為1200萬,2015年3月C公司按約定將差額款800萬元用現金補足至B公司。
觀點一:根據對賭協議規定,A公司收到的補償款屬於或有對價范疇。按照企業合並准則講解規定,當企業合並合同或協議中提供了根據未來或有事項的發生而對合並成本進行調整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的支出也應作為企業合並成本的一部分。在購買日因未來事項發生的可能性較小、金額無法可靠計量等原因導致有關調整金額未包括在企業合並成本中,未來期間因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很可能發生、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符合有關確認條件的,應對企業合並成本進行相應調整。
觀點二:標的企業原股東補償給上市公司,其或有對價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的金融工具,應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化產生的利得和損失可按該准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本案例對賭補償可視為看跌期權,在合並日其公允價值為0。2014年對賭未完成,則該看跌期權公允價值變為800萬。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2010年講解)第二十一章以及中國證監會《2012年上市公司執行會計准則監管報告》關於或有對價的規定,該或有對價形成的資產屬於金融工具,其後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化計入當期損益。標的企業原股東補償給標的企業與補償給上市公司,其實二者沒有本質區別。拋開法律主體,運用合並報表會計主體的整體觀,子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的部分包含在合並報表內。因此均應計入當期損益。
觀點三:根據財政部2008年發布的財會函【2008】60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答(2009第2期)》(證監會會計部函【2009】60號)、《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解答,控股股東和少數股東的業績補償視同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其他非關聯方業績補償視同或有對價,該或有對價形成的資產屬於金融工具,其後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化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3號-企業合並》正文第58段,「購買日後購買方所確認的或有對價公允價值的某些變動,可能是由於購買方在購買日後獲得了有關購買日就存在的事實和環境的信息。」這些屬於計量期間的調整。「然而,購買日後發生的事項導致的改變不屬於計量期間的調整,比如滿足特定收益目標、達到特定的股價或研發項目取得里程碑式的成果等。」我們認為,案例中所述業績補償不屬於觀點一所述對企業合並成本進行調整的情況。
實務中,出於謹慎性考慮採用觀點三進行會計處理的上市公司較多。標的企業原股東置換股份後成為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根據對賭協議補償給上市公司,或者出售股份後雖然不是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但仍是標的企業少數股東,根據對賭協議補償給標的企業,這兩種情況在實務中爭議較大。上市公司合並交易未完成之前,交易對手與上市公司並無關聯關系,之後才成為少數股東,其負有的補償義務與身份並無多大關系,更多的是基於對賭協議的約定。因為其身份的改變而否定其交易實質,理論依據似乎不夠充分。

㈧ 馮小剛支付業績補償,你知道什麼是業績補償嗎

馮小剛支付業績補償1.68億業績補償,其實就相當是一種對賭協議,假如業績完不成,那麼當然就需要進行自掏腰包式的補償,這也就是業績補償。

在馮小剛支付業績補償的事件當中,其實范冰冰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的。由於范冰冰涉嫌偷稅漏稅並且補繳9億多的稅款,她本身就成為了一名劣跡藝人,這也就表明她以及她的作品是不可能再出現在公眾的面前了,馮小剛與范冰冰合拍的手機2也因此泡湯,所以2020年度馮小剛的公司也沒能完成與華誼公司簽訂的協議,這才導致了馮小剛最後需要自掏腰包補償業績。

綜合以上種種,業績補償其實就是相關簽約人員未達到業績時自掏腰包對業績進行補虧空的一種做法,這是商業公司中經常能看到的東西,我們不必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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