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違規擔保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或超過規定限額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由於違規擔保的隱蔽性、披露的滯後性,使得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時有發生。有些上市公司因給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遭受重大損失。
違規擔保主要表現形式包括對外擔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程序;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事項未做信息披露或事後披露擔保信息;個別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額度超出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等。
B. 上市公司未召開股東大會為他人提供擔保,擔保直接無效還是屬於違規擔保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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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市公司因違規而處罰成ST,但很快就解決了違規問題,當年ST能否當年摘除ST
上市公司一般是違規占款被st 那麼股東償還占款後經審計確認,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解除st。
其餘st情況:
最近一年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最近三年扣非凈利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違規擔保余額超一千萬元或達凈資產的5%以上;無實控人的公司,向第一大股東提供關聯資金較大。
針對非標審計 需要第二年年報正常以後才能解除st,如果中途出現半年報依然非標,則需要停牌二月改正,拒不改正就要退市。
D. 奧馬電器涉嫌違規對外擔保將被「ST」,此舉意味著什麼
奧馬電器涉嫌違規對外擔保將被ST,這也就意味著奧馬電器有可能會退市,同時5.4萬的股東也將會受到權益的影響。實話實說,一家公司被出示退市風險提示,很明顯就已經走到了公司經營的危險邊緣,我們必須對這樣的公司謹而慎之地看待。
總結
其實奧馬電器涉嫌違規對外擔保將被ST,這不僅意味著奧馬電器面臨著要退市的後果,同時還告誡有一些股民必須對奧馬電器重新作出評估並進行自己投資的管理。奧馬電器是一家曾經很輝煌的電器,但在現如今市場環境的沖擊下,也不得不舉步維艱。在市場環境的沖擊下,任何商業公司都有可能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如果這種風險不能被上市公司利用轉型升級等等優勢化解,那麼上市公司也終將退市。
E. 違規擔保有什麼危害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行為,不僅給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帶來風險,且存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移公司財產風險,導致二級市場股價波動,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違規擔保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誘發上市公司經營風險。對外擔保是上市公司的一種正常經營行為,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背離正常審批決策程序進行對外擔保,不僅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還為公司未來生產經營埋下隱患,一旦被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計劃就將被打亂,資產與現金流亦會捉襟見肘。
(2)損害公司治理結構。違規擔保的實質是大股東、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忽視上市公司的公共性,將上市公司當成自己經營的私人工具,進行資產的拆借,破壞上市公司獨立地位,損害公司三會的治理結構。
(3)有損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公信力。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必然使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出現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侵犯投資者的知情權。
(4)嚴重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違規擔保行為不僅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也會帶來二級市場股價波動。中小投資者面對突發的公司風險事件,被迫為大股東、控股股東違規行為買單,致使合法權益受損。
F.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數據去哪查哪個網站或是資料庫有這方面的數據
目前沒有該方面的專門資料
G.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H.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的統計數據哪裡可以查看
具體案例:
證監會官網上,「信息公開」下的行政執法的公告給出了證監會對於上市公司的違規情況的具體描述及處罰結果
或者在新浪財經上搜索上市公司,選擇「重大事項」--》「違規記錄」可查詢相關公司的違規情況
I. 獨立擔保糾紛案例
滬深證交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案例統計(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
被譴責的違規行為 次數 比例
未及時報表信息披露 22 17%
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 6 5%
未披露重大擔保事項 34 26%
未披露大股東佔用資金 27 21%
未披露理財事項 5 4%
未披露訴訟事項 3 2%
未披露股權轉讓事項 3 2%
未披露其他重大事項 9 7%
披露虛假信息 9 7%
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 13 10%
合計 131 100.00%
○自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的97件案例中,被譴責的違規行為合計131次
○不披露重大信息是上市公司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重要方式。不披露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更容易逃避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的監督和控制。另外,部分上市公司隱瞞重大真實信息的同時,還編造虛假信息
○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將上市公司推到破產倒閉或退市的邊緣
○外部監管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為什麼未能防範和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怎樣不斷加強和完善外部監管系統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
劉姝威 李輝: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之痛
2005年2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對新太科技(600728)立案調查。2005年3月31日,上證所對新太科技及原董事長鄧龍龍公開譴責。新太科技和下屬子公司累計擔保總額為6.12億元,其中對外擔保總額為4.4億元,對外擔保中違規擔保共計4.1億元;公司第一大股東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在2004年發生大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共計發生46筆,余額總計1.47億元。上述資金往來均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也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為什麼新太科技能夠在一年之內違規擔保6億元?巨額違規擔保對新太科技產生了什麼影響?
監事會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的監事會出具了公司沒有關聯擔保和內幕交易的報告。實際上,截至2003年末,新太科技對外擔保額已經接近2億元。
新太科技的監事會4名成員中,有兩名在新太科技的大股東處任職,一名擔任公司副總裁,另一名是職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新太科技副總裁擔任監事,違反《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監事會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檢查公司的財務。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監事會報告,檢查公司的財務情況時,監事會只是聽取了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而沒有對公司的財務情況做任何實質性檢查。
雖然公司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未告知董事會其他成員,並且,對外擔保屬於或有事項,但是,根據《公司法》,監事會可以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監事會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發函,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監事會認真履行職權,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獨立董事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獨立董事出具了《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與獨立意見》,稱對新太科技"對外擔保的情況進行了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經查實,公司沒有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沒有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顯然,新太科技的獨立董事未能"認真負責地核查和核實"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與公司監事會相同,獨立董事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獨立董事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新太科技對外擔保情況,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不僅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也給銀行帶來巨大的信貸風險和壞賬損失。
截至2004年末,新太科技的擔保總額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275%和68.95%;表內負債和擔保余額合計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525.10%和131.45%。顯然,新太科技的擔保額已經嚴重超過法定的最高擔保限額,信貸風險也超出了銀行所能承受的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保有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借款和擔保記錄,而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有權登陸該系統,查詢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記錄。只要在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前,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查詢公司的全部擔保記錄,可以立即發現新太科技已經超過最高擔保限額,信審部門可以立即拒絕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
在新太科技的違規擔保中,銀行最有可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新太科技的違規行為。但是,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劉姝威 覃甲:中科健:一年時間兩度違規
2005年5月27日,ST科健(000035)因未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度報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報告,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被深交所公開譴責。早在2001年9月10日,中科健因未及時披露6.3億元貸款擔保以及5000萬元關聯交易,遭到深交所的第一次公開譴責。2002年6月10日,中科健再次因為對外擔保行為未及時送深交所備案,也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遭到深交所的第二次公開譴責。
中科健的財務問題由來已久。早在1995至1996年,中科健尚以醫療器械為主營業務時,曾因經營不善等諸多原因而連續巨額虧損兩年,虧損額分別為1161萬元和4802萬元,公司嚴重缺乏資金,到1996年時還有8000多萬元銀行貸款無力償還。
在經營規模高速擴張時,中科健一直沒有解決歷史遺留的由經營不善引發的現金短缺問題。1999年,為了解決業務擴張急需的資金,中科健與當時已經存在財務問題的企業相互擔保貸款,由此埋下更加危險的隱患。
中科健不僅與信用不良的企業建立互相擔保關系,而且擔保總額超出了安全警戒線。2001年中科健的擔保總額達到7.66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8倍。2005年1月中科健發布公告,公司有約5億元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若再加上2004年上半年擔保總額為3.98億元,中科健2005年上半年的擔保總額達到近9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1倍。
與此同時,巨額投資沒有給公司帶來預期收益,中科健的經營決策和投資決策的失誤進一步加劇了企業潛在的財務風險。
劉姝威 柯自強:科大創新:虛增利潤逾千萬
科大創新(600551)於2002年9月上市。上市第二年,科大創新虧損5012萬元。2004年5月19日,因虛報利潤、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和委託理財等事項,科大創新及其9名原董事和6名現任董事被上證所公開譴責。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獲得者------原公司總裁陸曉明因涉嫌私自將異地存款違規對外擔保以及委託理財資金難以收回,被合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
具有良好高科技背景的上市公司,為什麼會發生違規行為?
上市不久遭遇重大損失
根據2004年5月17日上證所對科大創新及其董事會成員的公開譴責公告,2001年和2002年,科大創新的主要經營責任人隱瞞了部分會計資料,通過虛構合同以增加收入等方式,使2001年和2002年財務報告中凈利潤增加831.56萬元和592.07萬元,分別佔2001年和2002年調整後的凈利潤的479.5%和408.8%。科大創新於2002年10月將2500萬元存入中信銀行廣州分行,並將其中的2000萬元用於對廣東中粵公司的擔保,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1年末凈資產的26%,直到2004年1月13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該擔保事項。科大創新於2003年3月投入3000萬元用於委託理財,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2年末凈資產的17.5%,直到2003年6月6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相關委託理財事項。
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公司以銀行存款為被擔保者提供質押擔保,由於被擔保者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劃扣公司2000萬元存款;另外,公司3000萬元委託理財資金存在風險。
根據科大創新上市招股說明書,2002年科大創新上市募集資金9328萬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科大創新遭受擔保損失2000萬元,委託理財損失3000萬元,兩項損失合計相當於募集資金總額的53.6%。
董事會人員構成有缺陷
根據《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職權,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該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現代企業管理專家等多方面的專家組成。由任何單一方面專家組成的董事會不可能全面履行董事會的職權。
2002年9月上市時,除了1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11名董事中,10名為教授級技術專家。科大創新的董事會成員大部分是著名的技術專家,在各自的科學研究領域內做出了巨大貢獻,正因為如此,科大創新擁有一流的技術產品。但是,對於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這些科學家卻是門外漢。他們很難判斷一些財務決策隱含的風險和隱患,也很難發現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漏洞。
科大創新上市第二年便發生巨額虧損,第三年便被中國證監會公開譴責,董事會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是重要原因。
在發達國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是監管機構和銀行判斷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評價指標。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全部由技術專家組成,銀行將提高公司的信貸風險等級。
根據2004年度報告,除了四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7名董事全部是教授級技術專家。可見,至今科大創新仍然沒有彌補董事會成員結構的缺陷。
劉姝威 程超:*ST閩電:挪用巨額募資
2005年3月23日,*ST閩電(000993)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自2004年4月起,閩電先後挪用募集資金3.2億元償還銀行貸款,不僅未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在2004年半年報中披露的募集資金情況與上述事實嚴重不符。另外,2000年閩電將募集資金1億元挪作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既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該事件。2005年4月4日,閩電發布退市風險預警公告。
決策調查不足
2003年4月,閩電簽訂3000萬元互相擔保合同,8個月後,2003年12月因被擔保方無法償還銀行貸款而被銀行劃走。
在簽訂擔保合同前,擔保方必須調查分析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短短八個月,閩電便因擔保損失3000萬元,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在董事會決議前,董事會沒有對被擔保方做調查分析;二是董事會成員不具備起碼的能力判斷被擔保方的違約風險;三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
2000 年,寧榕房地產已經欠閩電200 萬元,2002年12月閩電又接受該公司900萬元的債權,而寧榕房地產於2004年停業。按照常理,2004年停業的房地產公司在停業前一年肯定已經顯露出明顯的衰退跡象。
在閩電董事會決議前,只要對寧榕房地產做初步的調查分析,董事會肯定能發現這家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不應該再接手這家公司的債務。閩電董事會決議再次接手寧榕房地產的債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二是外力逼迫閩電接受債務,董事會不具備維護公司利益的能力;三是董事會成員玩忽職守。
缺乏內控機制
2000年10月18日,閩電董事會通過決議,投資成立上海東溟投資有限公司,卻發生巨額資金不翼而飛的荒唐事件。
《公司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應當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只要公司建立內部管理機構和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決不會發生巨額資金不知去向的荒唐事件。由此可見,閩電的管理混亂,同時,也反映了前董事會不具備能力履行《公司法》賦予的職權。
上市伊始,閩電違規挪用募集資金1億元用於委託理財。此事項未經過董事會決議,也沒有及時披露。不經過董事會決議,高達1億元募集資金可以輕而易舉地被挪用,這至少證明閩電幾乎不存在內部控制系統。
經營管理能力有限
在2003年一年內,閩電因新力源違約而遭受損失合計達1600多萬元。另外,閩電與福安市賓館和福安市財政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因福安市賓館違約至今尚有500萬元欠款未追回。
在簽署任何一項交易合同前,公司應該反復調查了解交易對方的資信情況,並且在合同條款中充分保護公司的利益,防止對方違約風險。閩電屢次"上當受騙",證明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具備應有的經營管理能力。
劉姝威 郭振煒:*ST美雅從行業龍頭到退市邊緣
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案,*ST美雅(000529)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曾經作為行業龍頭,廣東美雅生產出國內第一條拉舍爾毛毯,上市募集資金累計11億元,到2005年第1季度,美雅的凈資產卻為-6345萬元,上市12年來,美雅將募集資金損失殆盡。
1998年美雅顯現出業績惡化的苗頭,這一年美雅的凈利潤比上年下降50%。此後,除2000年盈利678萬元以外,美雅一直虧損,2002年凈虧損達8.5億元,2003年和2004年凈虧損額均在2億元左右。2005年第一季度,美雅仍然虧損3824萬元。
美雅業績惡化的系統性原因主要有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兩方面,但1998年公司業績開始惡化更重要的是來自於內部非系統性方面的原因。
一、產品市場份額下降。在日本等發達國家將毛毯行業向我國和東南亞地區轉移後,大量具有相同技術水平的毛毯生產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而美雅卻未能及時建立起新的技術優勢壁壘,也未能推出具有競爭力的新產品,市場佔有率逐步下降。
二、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美雅的借款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從1998年24%上升到2004年的60%,2005年第1季度達到62%。
可見,自1998年以來,美雅不僅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缺口較大,需要外部融資彌補,而且償還借款本息的現金主要來自外部融資,或借新還舊,公司的債務負擔越滾越大,越來越依賴借款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旦銀行緊縮貸款,美雅的生產經營將立即受到嚴重影響。
三、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巨額資金。美雅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缺口主要由於大量的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大量現金。自1998年以來,美雅的應收賬款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一直超過30%,2001年達到45.97%,2004年為31.64%。1998年和1999年,美雅的應收賬款同比增長率明顯高於主營業務收入。
四、管理效率低下。自1998年以來,美雅各項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逐年上升。期間費用的增長不但沒有帶來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同比增長,反而越來越多地吞噬主營業務收入。
五、決策失誤。1993年至1997年間,美雅共做出十三項重大投資決策,其中十項重大投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和擴大毛毯生產能力。但是,這些投資決策只注重生產能力的擴張,忽視了市場營銷和技術研發,結果導致產品滯銷。
劉姝威 郭振煒:四大建議提高上市公司誠信與質量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提高違規成本、保證董事會成員的合理結構和任職能力以及進一步細化審批和監管程序等四個方面對防範和及時發現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
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
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提供上市公司的借款和擔保記錄,以及公司擔保余額與凈資產的比率,被擔保方的資產負債率等監管指標。若發現上市公司的擔保余額已經超出規定的擔保最高限額,中國證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和處罰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同時,中國銀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銀行接受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處罰接受違規擔保的銀行。
提高上市公司違規成本
為了防範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我們建議,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一方面對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另一方面,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次發生違規擔保事項的上市公司,我們建議,中國證監會應該公開宣布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主要責任人不得在任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擔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另外,我們建議,在有關審理證券市場違規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中,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保證董事會成員任職能力
我們建議,合理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應該成為股票發行審核的內容之一。
董事會成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誠信度和盈利能力。我們建議,股票發行審核程序應該包括考核董事會成員的法律、財務、現代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進一步細化監管程序
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關鍵在於不斷發現其漏洞,不斷及時修改和細化內部控製程序和外部監管程序以便及時彌補漏洞。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該成為公司內部控制的主要力量。《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賦予了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職權。但是,為了保證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能夠充分履行職權,上市公司應該制定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工作程序,這些工作程序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
J. A股又爆雷,上市公司突然被ST,這是咋回事
國內的股市風雲一直變幻莫測,每到節假日必有大新聞,最近A股上市公司德威新材被停牌然後在2月2號開市後被定為“ST德威”,讓很多網友欲哭無淚。造成這種情況的最主要原因是違規為控股股東提供債務擔保,金額高達2.442億元,佔到2019年股東凈資產的30.82%。這種市場表現,難怪會被特殊標注為“ST”。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好好理一理這起事件的來龍去脈。
一、德威新材的基本情況。德威新材全程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注冊地位於江蘇太倉市,主營業務是線纜用高分子材料、化工新材料和燃料電池領域,注冊資本10億元。2012年,公司在深交所順利上市成功,首次發行2000萬股,發行價格17元,融資3.4億元,目前全國共有7萬名投資者。
以上就是德威新材本次ST事件的來龍去脈,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對於投資者而言,需要擦亮眼睛選擇好投資對象,盡可能的避免損失。廣大網友們,你們有什麼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