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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董事請假

發布時間:2022-09-11 07:33:10

⑴ 開董事會時,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會代為出席,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授權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拓展資料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會議的召集。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案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二、會議的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原則。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⑵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長李某召集並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

這個要參照94年的舊版公司法,現在新公司法都實施N年了,誰還關心舊的?

⑶ 股東會決議達88%,但有人請假與有股東去世決議達有效嗎

根據《公司法》,公司重大事項表決沒人數限制,只有表決權(即股份)限制,所以需要佔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當然公司法中也規定股東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還可以按公司章程規定!

⑷ 6.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

題目沒寫全,提供法條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釋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守法定程序,確定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這是會議能夠正常召開並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最了解公司的情況,是股東大會會議最適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況外,董事會為股東大會會議的法定召集人。同時,董事對公司負有注意及忠實義務,應當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通過董事會決議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於股東大會年會,董事會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時間、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並保證在2個月內召開。
(2)監事會。監事會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一是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年會的義務時;二是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董事會在2個月內未召開股東大會時。
(3)符合條件的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在股東大會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股權分散,如果賦予每一股東此項權力而不給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導致公司組織機構和運營的混亂。因此,本條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做了以下限制:一是持股數額的限制,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二是持股時間的限制,必須連續持股90日以上:三是程序限制,必須是在出現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而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其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義務時,上述股東才能自行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時,董事長為主持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監事會為主持人。
(3)在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召集會議的股東為主持人;股東為數人時,該數人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舉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職責。

⑸ 我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書,但因有事可以不參加或者推遲嗎不去有沒有法律規定

作為股東,如果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最好按期出席。如果不參加,則視為放棄參加該次會議的權利。如果確實有事不能參加,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為參加、進行投票或者表決,這樣能更好地維護你的權益。

⑹ 董事長與股東不打考勤嗎

摘要 您好,根據您說的這個情況,這個時候只要是在公司裡面都要遵守公司的制度,無論這個時候你的官職是有多大,這個時候都是要打考勤的,因為這個時候作為領導更是要做好這些,這樣才能讓你的下屬更能夠尊敬你,所以這個時候作為董事長和股東更是要打考勤,這樣才能帶領自己的公司越來越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⑺ 股東大會董事長不能到場,應由誰來主持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股版東參加的全會。根據權我國《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⑻ 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可以出席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全體股東都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議案。如果董事的身份也是股東,當然有權出席。如果董事不是股東,無權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只能列席股東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則按照法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般而言變更經營范圍和名稱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而變更法定代表人就要看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如果不涉及修改章程,則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8)股東大會董事請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⑼ 股東會請假書面申請

摘要 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⑽ 董事辭職需要過股東大會嗎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辭職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並且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能辭職,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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