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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定期會議

發布時間:2022-09-05 23:31:14

1.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時間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 股東有權隨時召集股東會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9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由此可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利提議召開股東會。

3. 一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多久一次

股東大會的召開一次的時間根據如下內容予以確認:1、如果是定期會議的,是每年召開一次;2、如果是臨時股東大會的,則出現符合召開會議的情形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 什麼是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

法律分析: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5. 股東大會多久召開一次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的召開一次的時間,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定期會議的,是每年召開一次;如果是臨時股東大會的,則出現符合召開會議的情形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公司股東會議流程

法律分析:1.提議召開;2.會議召集;3.會議通知;4.材料准備;5.會場布置;6.會議流程;7.會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 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一、正面回答
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董事會認為必要的;監事會提議召開的。
二、分析詳情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三、股東大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8. 股東會召開方式有哪些

股東會會議共有兩種:一是定期會議;二是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召開的會議。臨時會議是一種不定期的會議,指在正常召開會議的時間之外由於法定情形的出現而召開的會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這就要求公司章程對定期股東會會議做出具體規定。臨時股東會會議是一種由於法定人員的提議而召開的會議。提議的程序有三種:第一種是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第二種是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第三種是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應在確有必要時召開。法定人員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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