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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委託其他股東

發布時間:2022-09-05 07:51:52

Ⅰ 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何區別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即66.6%以上表決權。表決權大小按出資比例決定,出資越多,表決權越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的股東以授權委託的方式把自己的表決權委託給其他股東代為行施,參加表決的股東就不僅僅代表自己了,還代表著其他授權給他的股東,他們的總數在三分之二以上 。
法律分析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所以若企業的章程中說股東會做出決議時,必須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中三分之二表決權是指出資額度達到三分之二的股東的表決,對於某公司來說,可能一個股東就能達到這個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Ⅱ 股東表決權可否授權其他股東行使

你好,若股復東與其代理人簽制訂了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並且該授權是出於股東真實意願的表示,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沖突,則表決權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行使。當然,如果因此出現風險,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Ⅲ 表決權委託協議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表決權委託協議是股東不親自行使表決權,而委託其代理人代為行使的委託協議。股東委託代理人代行表決權時,必須在公司印製的委託書中載明其授權范圍,代理人應根據授權范圍進行表決。1個代理人可接受數位股東的委託代行表決權,但除信託事業外,1人同時受2名以上的股東委託時,其代理的表決權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的一定比例,否則,超過部份的表決權不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Ⅳ 股權稀釋,為什麼股權反而增加了急急急,求解

什麼是股權稀釋?
股權稀釋,有兩個層面上的理解。
一是企業增發股份,導致原持股股東手裡的股份佔比降低,股權被稀釋,原持股股東一般指的就是創始人團隊。

例如,一家創業公司有兩個創始人,小王持有60%股權,小李持有40%股權。公司在天使輪融資1000萬,給到投資人10%的股權。那麼融資後,小王的股權就變成了60%*90%=,54%,小李的股權就變成了40%*90%=36%,被稀釋的就是投資人拿走的那部分。

二是當公司追加投資時,後期投資者的股票價格低於前期投資者,或者產生配股,轉增紅股而沒有相應的資產注入時,前期投資者的股票所包含的資產值就被稀釋了。
對於企業來說,在融資擴大的發展過程中,股權稀釋是必須的,合理的進行股權稀釋,也能實現股東和企業的雙贏。
對於創始人來說,股權稀釋意味著投票權比例的減少,但是持有股權的價值在稀釋前後是否減少,關鍵取決於稀釋前後公司價值的變化。
「股權稀釋」如何合理進行?
首先,公司向外融資,創業者要有一定的原則,堅持一定的控制權。特別是前期,創始人對公司要有絕對控制權。
從有律服務過的項目經驗來看,一般來說在天使輪,盡管股權比例與投資方的項目估值以及投資額掛鉤,但是創業者不宜出讓過多的股權,一般應保持在10%左右。
其次,對於股權分配的設計,要考慮到後期進行股權激勵以及後續新投資人加入的股權需求,綜合考慮來確定股權分配的比例。
股權稀釋有什麼正面效應?
對內,股權可以用來激勵核心員工,對外,可以用來換取投資人的資金
舉個例子,假設公司初期估值1000萬元,創始人有100%的股權,那麼這些股權就值1000萬元;
◆如果稀釋20%的股份給到員工,做好股權激勵,提高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那麼如果公司的業績提高了,公司的估值也就相應提高。假設提高到估值5000萬,那麼創始人手裡剩下的80%股權就價值4000萬,同時員工們也分到了1000萬。
◆如果稀釋20%的股權給到投資人,投資人以5000萬元的估值,投資1000萬元,佔有20%的股權,公司獲得資金,同時創始人股權的價值也就相應提高。
如果能做到股權分配合理,公司業績做起來了,即使股權稀釋,也會達到雙贏的效果。
如何減少股權稀釋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於創業者來說,股權稀釋帶來的後果就是投票權比例縮小,後期甚至會慢慢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
從服務過的項目經驗來看,有律建議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保障控制權。
一、委託投票權
這是指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
如果投資人拒絕在有限合夥企業持股,那麼可以讓他們把投票權以書面形式委託給創始股東,收益權仍歸投資人,同時提升創始人的控制權比例。
比如京東,根據京東的招股書,在京東發行上市前,京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劉強東只持股20%左右,但是通過老虎基金、高瓴資本、今日資本以及騰訊等投資人的投票權委託,掌控了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二、一致行動人
這是指通過協議約定,公司部分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在投資人拒絕委託投票權的情況下,創始股東之間,或者也可以加上投資人,就可以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
在股東會上,行使股東權利時,簽了協議的股東就可以做出相同的意見,來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比例,從而鞏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三、通過有限合夥持股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採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新增股東的持股平台,由創始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掌握合夥企業的控制權,同時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放在有限合夥裡面,股東通過間接有限合夥間接持有股權。
這樣的方式,創始人可以掌握控制權,分紅則是按照每個人的出資比例來分,就可以很好的解決控制權和收益權的平衡。
股權稀釋後,創始人丟失控制權的後果?

2001年,新浪在美國上市的第二年,其創始人王志東被趕出董事會,失去對新浪的控制權;
2010年,1號店以80%股權為代價從平安融資8000萬元。後來,平安又將1號店控股權轉讓給了沃爾瑪,最終沃爾瑪全資控股1號店,於剛離開;
2015年,俏江南創始人張蘭被掃地出門;
2016年,萬科股權大戰,創始人王石早在1988年就放棄了個人股權,因此當寶能一舉成為最大股東,王石面臨出局萬科的窘境。
總的來說,股權稀釋,最好的局面是達到股東與企業的雙贏,但如果這個過程中,沒有把握好度,隨著不斷稀釋,創業者逐漸喪失了控制權,最終很有可能向上述案例一樣,被淘汰出局。
股權激勵不是讓公司所有人成為股東,而是讓公司所有人都有機會成為股東。股權激勵的核心目的並非僅僅在於培養了多少個股東,而更在於打造了多少個像老闆一樣思考和行動的小老闆、合夥人。
懂股權的老闆
任正非1.4%股權,掌握3000億華為!

劉強東16.2%股權卻掌握80%話語權!

柳傳志0.28%股權,聯想還是他的!
他們是怎麼做到的?

... ...
人員激勵的動力,股權是核心。

商業模式的創新,股權是橋梁。
資本市場的博弈,股權是貨幣。
您是否有一些公司治理,股權激勵與頂層布局等的疑惑一直藏在心裏面,不知道怎麼解決,也不知道找誰解決?
什麼是合夥人?
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夥人團隊(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期權池)與投資方。其中,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與股權持有者。
合夥人必須要設定進退出機制
合夥人是要陪企業走一輩子的人
如何設計股權綁定期?
創業公司股權真實的價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就是說,股權按照創始團隊成員在公司工作的年數,逐步兌現。
後期核心人才被吸納成為合夥人須採用135漸進式
不拿工資,該多給股份?
建議採用的一種方式是創始人是給不拿工資的合夥人記工資欠條,等公司的財務比較寬松時,再根據欠條補發工資。如果有的合夥人為公司提供設備或其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專利、知識產權等,最好的方式也是通過溢價的方式給他們開欠條,公司有錢後再補償。
合夥相關事宜都必須以協議呈現
中途退出的股東,如何處理股份?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2、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將丑話說在前頭
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
「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
「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
一切以公司利益為主
合夥人股權與貢獻不匹配怎麼辦?
(1)合夥人之間經過磨合期,是對雙方負責。因此,可以先戀愛,再結婚;
(2)在創業初期,預留較大期權池,給後期股權調整預留空間;
(3)股權分期成熟與回購的機制,本身也可以對沖這種不確定性風險。
不同類型的股東股權成熟機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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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在股權交易掛牌設置障礙

在股權交易掛牌設置障礙辦法。
為了維持對公司的控股權,可以將其他部分股東的股權與投票權相分離,從而達到創始人控制公司的目的。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股權與投票權分離的方法:(1)投票權委託(表決權代理);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來行使。(2)一致行動人協議: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一致行動人與投票權委託的區別在於投票權委託可以是全權代理,而一致行動人指的是針對特定事項的部分代理。
股權是多種股東權利的集合體(投票權、分紅權、知情權、經營決策權、選舉權、優先受讓權、優先認購權、轉讓權等),其中,表現最為重要的是投票權和分紅權。股權分給誰:1、創始人:創始人本質上的訴求是控制權。在做股權架構設計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創始人控制權,應有一個相對較大的股權(一般建議是合夥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2、合夥人、聯合創始人:作為創始人的追隨者,合夥人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參與權和話語權。早期必須拿出一部分股權來均分(這部分股權基本上佔到8%-15%)。

Ⅵ 股東表決權授權他人行使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股東表決權可以授權其他股東行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Ⅶ 投票權委託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也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Ⅷ 表決權可以委託他人行使嗎

可以。上市公司股東因故不能參加股東大會時,可以委託代理人在股東授權委託書的授權范圍內代為參加表決,以保障股東表決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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