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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年鑒pdf

發布時間:2022-08-05 18:06:34

Ⅰ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200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行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財務公司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第四條財務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及變更第六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並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第九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Ⅱ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行為,促進財務公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集團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
外資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還包括該外資企業集團的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持股或與該外資企業集團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第四條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及變更第五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集團: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申請前一年集團控股或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所有者權益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凈資產率不低於35%;
3、集團控股或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在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總營業收入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利潤總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並具有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近3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四)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財務公司依法注冊登記後,不得以任何形式抽減資本金。第七條財務公司的資本金應主要從成員單位(包括中外合資的成員單位)中募集,成員單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於40%。其資金來源限於按國家規定可用於投資自有資金,其股本結構、股東資格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規定。第八條財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並在任職前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第九條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應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由外資企業集團設立的財務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須有1名中國公民。第十條財務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一條申請籌建財務公司,申請人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集團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2、設立財務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集團或集團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企業集團的設立批文;
(四)擬設立財務公司的章程;
(五)成員單位的名冊及產權關系證明;
(六)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資信證明及出資保證;
(七)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確認上述文件、材料真實可信的證明;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書寫。申請人如為外資或中外合資的企業集團,須同時附英文文本。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財務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書面批復,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第十三條財務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由籌建人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長籌建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以財務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Ⅲ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監管考核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及規定監管並考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13號)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價
從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整體評價,也評價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功能定位評價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是否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較高的認同度;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是否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是否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是否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性管理評價
是否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是否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是否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價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是否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是否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是否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是否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價
是否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經營狀況的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性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要大於注冊資本;連續兩年未是否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資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是否以較充分的運用;資本的增長是否是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是否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製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是否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在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價:包括良資產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風險分類是否准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是否得以及時糾正;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市場風險評價:包括短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是否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是否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是否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例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同業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是否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服務水平評價:包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評價。資金來源包括對以下3方面的評價(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資金運用包括對以下3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其他服務包括對以下2方面的評價(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3、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內容如下:
1、監控指標
資本充足率為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加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不得低於10%。資本凈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減項。
不良資產率不應高於4%。不良資產率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應高於5%。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准備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准備金。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准備和特種准備充足情況。?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貸款應提准備之比。
貸款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情況。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 長期投資比例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拆入資金比例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監測指標
存貸款比例為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各項存款為財務公司吸收的各成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託資金與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的差額等。
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是指財務公司在報告期末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一家客戶的授信余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余額之比。
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
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現金、存放同業的總和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之比。

Ⅳ 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最新數據資料

對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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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企業集團的籌資模式直接影響到企業集團籌資的效果。基於對企業集團籌資的特點、影響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因素的分析,在現實條件下我國企業集團籌資可選擇以外部的間接融資為主、內部融資和直接融資為輔的模式。
我國企業集團是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產生的一種特殊經濟組織,它是以母子公司為核心,通過產權紐帶,把眾多企業聯系在一起形成的多層次的多法人的企業群體。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集團得到迅速發展,但其財務管理上的難點問題也不斷凸現。加強對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研究,是促使企業集團健康、正常運行的重要條件。本文從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一個方面即籌資模式問題展開探討。

一、企業集團籌資的特點

企業集團籌資與單個企業籌資不同之處主要在於以下方面:

第一,籌資的內涵擴大。對於一般企業而言,內部籌資主要是指企業的積累,而對於企業集團的內部籌資除了通常意義上的自我資金積累,還包括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內部融資,即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資金的融通。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資金融通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採取相互持股、發行債券、短期商業信用等形式。集團內部籌資可以更好地發揮內部籌資的優勢,即籌資成本相對較低,交易費用減少,但在資金利用效果不佳及缺乏擔保的情況下,也更易於造成不良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利用債務籌資時,財務杠桿效應更為顯著。財務杠桿效應通常用財務杠桿系數來衡量,財務杠桿系數的計算如下:DFL=EBIT/(EBIT-I),表明在資金總額及負債比例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資本利潤率或每股盈餘額將以息稅前利潤率變的倍數(DFL)增長。企業集團內以股權聯結的多層次企業結構使得財務杠桿效應相對於單一企業來說影響更大。由於母公司的資本具有一定的負債能力,投入到子公司形成子公司資本後,又產生新的負債能力,使集團資本的負債能力從整體上看擴大了。如果企業集團利潤率較高,放大的負債能力會帶來更多的財務杠桿利益,同時也增大了財務風險,當企業利潤率下降快時,可能導致集團發生破產倒閉的連鎖反應。因此,債務籌資對於企業集團可說是一把「雙刃劍」,必須謹慎考慮,應根據資本結構理論,確定合理的自有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並協調好母子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直接籌資作用增強。從籌資活動是否以金融機構為媒介,可將籌資分為直接籌資和間接籌資兩種。從理論上說,這兩種方式各有優勢和不足,在企業集團中,兩者通常並存且相互補充。間接籌資的長處在於提供的資金成本較低。但企業集團的發展是和產業集中密切相關的,它需要大量風險資本和長期資本作支撐,而這是追求穩健經營、保證清償能力的銀行無法提供的,只能藉助於資本市場的直接籌資方式。因此,企業集團對外擴張、長期發展所需資本應主要來自於直接籌資。如美國的一些企業集團,長期資金主要從證券市場籌集,其中30%以股票籌資方式取得,70%通過債券籌集,日常經營所需資金則可通過間接籌資取得。

基於以上特點,可把企業集團的籌資模式大致歸納為四種:(1)以直接籌資為主,間接籌資為輔。(2)以間接籌資為主,直接籌資為輔。(3)以內部籌資為主,外部籌資為輔。(4)以外部籌資為主,內部籌資為輔。模式(1)、(2)分別與模式(3)、(4)相結合,又可產生若干混合模式。

二、影響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主要因素

不同的企業在選擇籌資模式時有自己不同的考慮。但一般說來,影響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主要因素是相似的:

1.內部資金積累的能力。企業內部積累能力強,有充足的資本儲備來補充資本金,藉助於外部資金的必要性就會降低;而如果企業內部積累能力差,就會更倚重於外部資金。對於企業集團而言,金融業的參與程度及內部各成員之間的資金聯系是否緊密也影響籌資模式的選擇。參與程度越高,銀行等金融機構處於企業集團的核心地位,集團內成員之間除了產權、人事上的聯系之外,還有緊密的資金聯系,那麼從降低成本、減少外部干預的角度來考慮,企業會更傾向於選擇內部籌資方式。如日本六大企業集團,均以各自的主銀行為中心,企業集團與主銀行的關系,不僅僅局限於「借貸」方面,也體現在其它諸如「股份持有」、「公司債券發行」、「經營」、「結算帳戶」等方面。在正常情況下,銀行借款總額中主銀行所佔比例達到37%左右。企業要在國內市場上發行公司債券時,主銀行會通過接受企業委託來為其發行,而且企業在海外發行債券時,主銀行也會通過其在海外的分公司,起著對企業提供保證的重要作用。不過,隨著財務狀況的好轉,企業可以不過分依賴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而靠自籌資金。除此之外,主銀行還通過對集團內各企業派遣高級職員來施加影響和控制,以保證資金安全。

2.經濟發展階段。一國如處於經濟高速發展階段,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明顯增長,政府會通過強化金融手段,迫使銀行向企業提供大量扶持性貸款;如一國處於經濟成熟時期,加之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積累了充足資本,企業會傾向於到資本市場籌資或依靠自身積累。如韓國,在經濟起飛階段,企業資產負債率高達95%,但隨著經濟發展速度放慢,企業逐漸注重內部積累,資產負債比率呈下降趨勢,1980年~1990年間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71%.這一規律同樣適用於企業集團。

3.政府參與經濟的程度。政府參與經濟程度越高,企業籌資就會越依賴銀行。如德國和日本,政府不僅需要保護本國產業,還須建立完備的金融體系來支持產業結構的調整,並對金融市場實行管制,銀行也由此發揮著投資主渠道的作用,加之資本市場受到抑制,企業籌資高度依賴於銀行貸款。而在英、美等金融制度以直接金融為主的國家,政府參與經濟程度較低,對銀行嚴厲管制而使資本市場高度自由化,使得銀行貸款成本高於直接籌資成本,因而企業外部籌資主要依賴資本市場。

4.資本市場的發育狀況。企業面臨的資本市場如果發育較為成熟,直接籌資的可能性就會提高。反之,如果企業主要靠銀行籌資,投融資渠道就會較為單一。例如,美國的資本市場高度發達,金融工具種類繁多,企業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較小,僅占籌資總額約17%,而德國、日本等國家,銀行體系在企業籌資中一直居於主導地位,以股票為核心的資本市場對經濟的貢獻則不顯著,發行股票和債券所籌資金占籌資總額的比例尚不足10%.

5.主行業特徵。企業集團一般來說都具有跨行業、跨地區的特徵,但其主行業特徵決定著它們在進行籌資模式選擇時的大致傾向。對於以傳統產業為主的集團來說,銀行貸款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因為銀行能有效地兼管企業而不必冒過大風險。而以新興產業為主的集團,一方面,產業的發展、技術創新需要大量的風險投資和長期資本,這是追求穩健經營的銀行無法滿足的;另一方面,對處於這一類產業的企業,從管理上看也難以統一意見,因而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更有優勢,他們往往傾向於選擇直接融資方式。

三、對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現實選擇的思考

選擇適合企業集團自身特點的籌資模式是提高籌資管理效率的關鍵,而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的選擇離不開其內外部的現實環境。

從外部環境上看,我國目前仍是一個處於經濟起飛階段的發展中國家,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居於主導地位,形成了政府主導型、間接籌資占優勢的基本融資制度,資本市場遠未發育成熟,企業尚不能自由進入資本市場。到2000年底,我國滬深兩市股票市值佔GDP比重僅有大約50%,而90年代初亞洲新興國家這一比重為90%,發達國家則在70%以上。這說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育還未成熟,但這也意味著擁有巨大的發展潛力。雖然我國政府已作出了種種努力,從各方面給予了企業集團大量優惠政策,如優先上市、優先嘗試先進的籌資方式、籌資成本的優惠、財務公司試點等,並鼓勵企業集團從事資本經營,以壯大資本實力,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大量的制度性障礙決定了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選擇的空間極其有限。

對我國企業集團籌資模式的思考 來自: 免費論文網
就企業集團自身而言,資金缺乏仍是大多數企業集團亟需解決的難題。企業集團從事著跨行業、跨地域的多元化經營,資本實力相對於單一企業來說更為雄厚。但與世界上其他企業集團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相比,我國的企業集團資本規模遠遠不及,大約有半數的集團核心企業,其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因此,要提高我國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就必須擴大企業集團的資本、資產規模。但它們自我積累能力較差,無法依靠稅後盈餘獲得自我發展所需的必要資金。以某航運集團為例,由於其主行業特徵(以運輸為主),投資規模大,投資期長,但投資回報率低。「八五」期間共向銀行貸款30餘億元,投入使用後,投資回報率僅為0.46%,連銀行利息都不足以償付,為集團的發展提供所需資金更是無從談起。而且,企業集團的資金管理還存在諸多問題。集團內各成員之間的關系尚未完全理順,雖然存在一定的資金聯系,如目前向銀行貸款實行「統貸統還」原則,但仍缺乏資金集中管理的中心,集團母公司由於自身資本缺乏,實際上也起不到投資中心的作用。另外,中國金融資產的90%表現為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這樣一種畸形結構,必然反映到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使得企業資金的來源主要依靠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我國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平均為83%,沉重的本息負擔大大抵消了科學籌資應有的效果。

根據前述影響籌資模式的因素,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和企業集團的實際資金情況,在進行籌資時企業集團應選擇以外部的間接融資為主,內部融資和直接融資為輔的籌資模式。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企業集團選擇籌資模式時應首先充分挖掘內部籌資的潛力。由於大多數企業集團總體經濟效益不高,通過自我積累獲取所需資金,在短期內很難實現,集團內部企業由於所處行業、地域等因素影響,均存在發展不平衡現象,這為成員企業之間相互融資提供了可能性,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為內部股的發行創造了制度基礎。因此,內部籌資的側重點可放在成員企業之間相互融資和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上。成員企業相互融資最好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在集團內設立集團銀行或財務公司作為中介,開展資金業務,實現資金在集團內部的合理流動;二是子公司相互持股,優勢企業向資金缺乏的企業注入資金,形成子公司之間較為穩定的資本格局和協作關系。對內部職工持股而言,它具有籌資成本低、易於操作且財務風險較小等優勢,對公司的決策機構也會帶來積極影響,對於條件具備的企業集團來說,不失為一種較為理想的籌資方式。除此之外還應該積極向集團內部引入金融資本,提倡金融機構對集團內企業的參股並開展資金業務,以實現產融資本的結合。

第二,雖然從理論分析的角度來看,銀行貸款是絕大多數企業集團最重要的外部籌資方式,這是由我國獨特的金融制度所決定的。但在銀行對企業集團的信任度隨著集團償付能力下降而降低的情況下,銀行進一步提供貸款的空間並不大。企業集團籌集流動資金可主要採用銀行貸款方式。母、子公司在對外貸款時應協調好彼此的利益關系。傳統的「統貸統還」方式不僅易於造成子公司拖欠貸款,使母公司由於存在或有負債而增大財務風險,而且集團內部公司相互提供擔保的現象又會使銀行對集團內各公司的實際負債能力難以評估,從而影響到銀行貸款的安全性。改用「分貸分還」借款方式即由子公司自主決定貸款和還款既可克服「統貸統還」的弊端,也恢復了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完全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方案的實施應注意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從「統得過死」一下子跨越到「分得過開」,適度的資金聯系可使母公司保持控制和影響子公司的能力。這就需要採取三方面措施:

(1)子公司向銀行貸款自主,但重大貸款項目應經過母公司的批准,這在制定子公司年度預算時決定。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貸款擔保應有選擇性,質量高、為整個集團服務有利的項目可擔保,子公司間相互提供擔保要報母公司批准,以免整個集團負債過度。

(3)應及時分析各公司及集團整體的負債水平,主動調節資本結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通過資本市場籌資必將日益重要。企業集團長期發展所需資本應主要來自於直接籌資。因此,企業集團也應重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進行籌資,並為此積極創造條件。比如可通過集中企業集團內的優勢資產,組建新的上市公司,從而實現對外發行股票或債券。除此之外,還應積極拓展海外融資渠道,適當採用國際先進融資方式。

第三,應該強調的是,企業集團在選擇籌資模式時還應該強化資本結構意識。對於企業集團來說,籌資的目標不能僅限於籌資量是否滿足需要,而應立足於長遠,考慮所籌得的資金在企業形成的資本結構是否實現最優化。這在一個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企業過度負債,規避財務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企業價值最大,實現企業財務目標。對單個企業而言,上述觀點已不難為人所接受,對企業集團來說,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籌資量大但資本結構安排不當導致企業集團財務機制崩潰、直至破產倒閉的例子屢見不鮮,最典型的例證是韓國的大宇集團。因為醉心於無限度的擴張規模,母子公司反復用同一資產作抵押申請貸款而不考慮資本結構是否合理,一旦遇到金融危機,看似強大的集團也同樣不堪一擊。因此,在進行企業集團的籌資管理中要不斷強化資本結構意識。根據現代資本結構理論,企業中最佳資本結構是實際存在的,在資本結構最佳點上,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而企業價值最大。企業集團選擇籌資模式,最關鍵的就是根據自己的籌資目標量和收益成本約束,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合理比例,使企業集團市場價值最大。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籌資模式。一般認為,我國企業資產負債率在45%~60%之間較為合理,企業集團可適當提高這個比率,但也要注意相應放大的財務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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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雅君。論現代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J].財經問題研究,1997,(4):24-26.

Ⅳ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試行辦法適用國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第三條財務公司是辦理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依照國家法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照章納稅。
財務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第四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條財務公司財務管理的范圍是:
一、資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貸資金管理;
二、資產的監督和管理;
三、財務收入管理;
四、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管理;
五、損益和損益的分配;
六、資金和財產的餘缺管理;
七、其他財務管理。第六條財務公司應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第七條財務公司隸屬於集團公司,行政上受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
財務公司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
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納入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范疇,由集團公司統一對口同級財政部門。第八條財務公司應根據年度信貸計劃和上年財務計劃的完成情況,考慮影響本年財務收支的新情況,編制財務計劃,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財務計劃由財務收入、財務支出、損益及其分配三個部分組成。第九條財務公司的財務收入包括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項財務收入必須按規定正確計算,合理收取,認真復核,全部入帳,保證損益的真實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續費等收費標准,也不得將財務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帳務處理。第十條財務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成本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重視成本核算,加強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一條財務公司應建立呆帳准備金,具體管理辦法比照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准備金的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財務公司應加強營業外支出管理。營業外支出包括:離退休退職金、喪葬撫恤金、長休人員支出、職工待業保險金、災害事故損失支出、提存呆帳准備金、其他營業外支出等。第十三條財務公司的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及其他收入減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營業支出、金融機構往來支出、經營管理費、營業外支出後的凈額為財務公司損益。第十四條財務公司實現的利潤按「先稅後分」原則進行分配。具體的利潤分配體制由企業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第十五條財務公司應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20%提取公積金。
財務公司在提取公積金後,經投資者協商,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團公司內企業人均獎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條由集團公司撥款、投資形成的財務公司的資本金,其分得紅利應由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後處理。第十七條財務公司對投資者的資本金只能分配紅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條凡因經營不善造成的財務公司虧損,同級財政部門不予彌補,由財務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後年度提取公積金彌補。第十九條財務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則是:先提後用,以豐補欠,不準超支。獎金的發放,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必須建立帳冊,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保證財產的完整。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比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貫徹<國營商貿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財務公司的資金和財產如發生餘缺,必須查明情況,分清性質,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財務公司的記帳原則比照銀行現行財務會計管理辦法執行。

Ⅵ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融資渠道,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財務公司以法人為單位申請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成員,其分支機構不得進行交易。第三條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財務公司須符合以下基本標准:
(一)資產負債比例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二)前三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范圍規范經營,內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違規經營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
(五)拆借資金余額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第四條符合以上標準的財務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
(六)以法人為單位的同業拆借未到期余額、明細情況;
(七)公司的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八)公司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以上標准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批准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第六條財務公司拆入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拆出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的由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展期。第七條財務公司拆入、拆出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100%。第八條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買賣和回購業務,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執行。第九條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以法人為單位持有的全部債券的明細情況;
(六)公司的債券管理內控制度;
(七)公司負責在一級市場購買債券和在二級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財務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必須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託管和結算,不得轉託管到證券交易所。第十一條財務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資金清算方式由雙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須以轉賬方式進行,不得收付現金。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Ⅶ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有哪些

應該是財務公司年鑒里,只面向財務公司協會的會員發行。你可以到財務公司回協會網站上答查查http://www.cnafc.org/index/index.asp

Ⅷ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的發展歷史

1987年,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中國第一家財務公司――東風汽車工業財務公司成立,之後又有九家財務公司相繼批准成立。1988年4月,在中山、重汽等財務公司的倡導下,成立了全國財務公司聯合會(簡稱全國財聯)。當時,全國財聯僅是一個以經驗交流和合作為目的的非正式的自願聯合的民間組織。在這次會上,成立了理事會,通過了一個簡單的章程。
集團財務公司任第一屆理事長單位,並確定一年一屆,由會員單位輪流擔任理事長。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的會員是中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為企業集團發展配套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質上是大型企業集團附屬的金融公司
先由中山集團財務公司任第一屆理事長單位,並確定一年一屆,由會員單位輪流擔任理事長。
1993年,在全國財聯第四屆理事會上,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王歧山同志支持並表示同意,在全國財聯的基礎上批准成立一個財務公司全國性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之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注冊,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於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具有了合法的地位。並於1994年9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了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成立大會。同時,舉行了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第一屆理事會,通過了協會章程,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中國有色財務公司黨五喜同志當選為理事長。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分別於1996年4月、1998年10月、2000年12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屆)、三次(屆)一次、三次(屆)二次會員大會,並在每年都召開理事會會議。

Ⅸ 中國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有哪些

中國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有:

汽車行業財務公司:東風汽車財務公司、中國重汽財務有限公司、一汽財務有限公司、江鈴汽車財務公司、上海汽車財務公司、中汽財務公司、萬向集團財務公司。

電子電器行業財務公司:中山集團財務公司、四通集團財務公司、中國長城財務公司、深圳賽格財務公司、萬寶電器財務公司、萬家樂財務公司、重慶四聯財務公司、振華集團財務公司、格力財務公司、海爾財務公司、西門子財務公司、TCL財務公司。

能源電力行業財務公司:中國華能財務公司、華中電力財務公司、東北電力財務公司、華北電力財務公司、西北電力財務公司、華東電力財務公司、中國電力財務公司、華電財務公司、國電財務公司、南方電網財務公司。

鋼鐵行業財務公司:寶鋼財務公司、攀鋼財務公司、武鋼財務公司、鞍鋼財務公司、華菱鋼鐵財務公司。

軍工行業財務公司:西飛集團財務公司、南方動力財務公司、貴航財務公司、大連船舶財務公司、三江航天財務公司、中船財務公司、中核財務公司、兵器財務公司、中船重工財務公司、航天科技財務公司、航天科工財務公司、中國電子財務公司、兵器裝備財務公司。

拓展資料:

財務公司亦稱「財務有限公司」。別稱「注冊接受存款公司」。多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同稱為「特許接受存款公司」的商業銀行比較,它的存款額較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資本額較少。英國經營耐用消費品的租賃或分期付款銷售業務的信用機構。通常是對個人或家庭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費信貸,或對出售耐用消費品的商店融資。由商店將與顧客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轉讓給財務公司,或由財務公司墊付商店向製造商購貨的進貨款,商店售出商品後歸還欠款。

財務公司在我國分為兩類,一是非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是傳統遺留問題;二是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正確的稱謂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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