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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資產處置要求

發布時間:2022-08-05 12:06:15

㈠ 一般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至少需要多久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一般多久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由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上市公司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交易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期間提出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㈡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與資產處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根據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經市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授權的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可參照執行。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國有資產是指企業佔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及企業商標、商譽、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第四條國有資產經授權經營後,企業即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財產的權力,並承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未經授權的,不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力。第五條授權經營後,企業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資產處置的目的是推動資產的合理流動,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保衛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企業依法處置資產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七條資產處置是指企業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變動、增減和處理行為。主要包括:
(一)用國有資產與其他單位聯營、合並、兼並;
(二)用國有資產與外商進行合資、合作;
(三)用國有資產投資入股、改組為股份制企業;
(四)用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抵押、擔保;
(五)關停、破產企業的資產處置;
(六)閑置、淘汰資產的處置;
(七)需要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其他資產。第八條國有資產發生下列行為,不沖減國有資產總資本金的,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處置,不再辦理報批手續:
(一)按國家規定已提足折舊、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
(二)由於國家統一規定淘汰、報廢、調整產業結構等因素造成減少國有資本金的,由企業自主決定,但需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用國有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入股、聯營或與外商合資合作;
(四)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一般性固定資產,可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有償轉讓。第九條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其國有資產單獨列賬,性質不變,仍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企業合並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合並、經歸口經濟綜合部門批准,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國有資產發生下列情形時,企業應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或備案:
(一)企業改組為股份制;
(二)企業兼並或合並;
(三)產權與資產拍賣;
(四)用國有資產抵押、擔保或有償轉讓超過100萬元(固定資產指原值數,下同)以上者;
(五)企業關閉、解散、破產;
(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出售給非國有單位;
(七)國有資產產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發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第十一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組織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依法進行評估而處置國有資產的視同違法行為。第十二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的,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超過200萬元以上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後審批。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用於企業更新改造、擴大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拍賣、出售企業的產權轉讓收入,關停、解散企業和破產企業償還債務後的剩餘收入,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第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為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提供評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務,為資產的合理流動創造條件。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檢查國有資產的處置情況。資產處置工作做得好的,要進行獎勵。資產處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或處罰;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㈢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有什麼具體規定最好是國家的規定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2003〕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含國有股超過50%的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有償讓度企業固定資產或企業所有權的行為。
資產處置可以是企業全部資產或部分資產(股權)。
第四條 資產處置應遵循合法、自願、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保護交易雙方及有關債權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淮北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籌)(以下簡稱國資辦(籌)是淮北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審查、批准,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協調資產處置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利益關系。

第二章 資產處置各方

第六條 資產處置的出讓人是被轉讓企業的出資人或法定投資主體,其中:
股份制企業出讓人,是國有股權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業的出讓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投資機構或授權企業。
第七條 資產受讓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條 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拍賣行、產權交易中心等市場中介機構。資產處置活動一般在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應當提供交易場所,發布交易信息,協助交易雙方辦理有關交易手續。

第三章 資產處置方式、程序

第九條 資產處置可採用以下方式:
1、競價轉讓;
2、招標轉讓;
3、協議轉讓;
4、其它方式。
第十條 資產處置按下列程序進行
1、企業申報。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由資產出讓人報市國資辦(籌)審批。
申報時需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處置預案、職代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資產處置預案應標明擬處置資產的數量、分布、價值、擬處置方式、擬處置價格、購買意向等有關內容。
2、市國資辦(籌)研究審核。市國資辦(籌)組織人員,通過實地調查與調閱有關材料,對資產處置預案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論證審批。
3、公開處置。資產出讓人向經市國資辦(籌)認定的具有主體資格的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提出委託申請;中介機構採用多種形式進行信息發布;市國資辦(籌)組織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資產處置底價;中介機構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進行洽談或組織公開競價、招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促成雙方成交。
競價、招標公告發布後無人參加競價、招標,或者中投方棄標而無人替補中投,資產出讓人可要求中介機構依法重新組織競價、招標或進行協議轉讓。交易底價仍由市國資辦(籌)組織的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
4、結算鑒證。資產處置原則上採取受讓人出資購買的方式,交易資金劃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資金專戶,按市政府規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和使用;交易雙方持《資產處置合同》和中介機構證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購買國有企業資產,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價款。在取得有較高資信的第三方擔保並經出讓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且首期付款額不得低於轉讓價的30%。餘款部分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價款的,出讓人有權收回產權,並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交易雙方均可享受市政府關於資產交易方面的優惠政策。對企業內部職工轉讓資產,按市政府專項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每一項資產處置工作成立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負責確定資產處置底價。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成員人數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單數。

㈣ 上市公司資產處置是否需要評估,對於評估機構有沒有要求

是哪類資產,股權、債權還是實物資產?但是無論哪類都需要評估,只不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評估公司必須是能夠做企業資產評估的,且發證機關是財政部的

㈤ 上市公司股東做股權質押超過多少需要發公告

你好,交易復所《股票上市規則制(2014年修訂)》第11.11.4條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1.5條規定: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對外披露。即任一股東累計質押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時,應當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單筆質押沒超過5%,但累計質押達到或超過5%時,應當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關信息,股東可以向本所或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㈥ 上市公司在股票停盤中可以處置公司固定資產嗎

處置固定資產屬於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除非金額重大也許會進行披露,跟停牌無關

㈦ 集體所有制企業資產處置辦法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對公司資產及負債進行處置。清算過程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務處理問題,公司應對電腦、列印機、汽車等固定資產進行銷售或視同銷售處理,如該幾項資產都屬於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那麼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1+3%)×2%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在處置清算過程中如有清算所得,應在申報繳納清算所得稅後再對股東進行分配。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12-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㈧ 不良資產處置的資產管理盡職要求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不良金融資產檔案管理、權益維護、風險監測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資產管理策略進行評價和調整。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全面搜集、核實和及時更新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訴情況等信息資料,搜集、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載並歸入檔案。對確實難以搜集、核實相關信息的,應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和相應的記錄。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對不良金融資產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不良債權管理。
(一)認真整理、審查和完善不良債權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管理資料,包括對紙質文件和相應電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監控主債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和申請執行期限等,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債權始終受司法保護。
(三)跟蹤涉訴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主張權利。
(四)密切關注抵押(質)物價值的不利變化,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因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及時發現和補救的,應做出必要說明和記錄。
(五)調查和了解債務人(擔保人)的其他債務和擔保情況以及其他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擔保人)的債務追償情況。
(六)及時發現債務人(擔保人)主體資格喪失、隱匿、轉移和毀損資產,擅自處置抵押物或將抵押物再次抵押給其他債權人等有可能導致債權被懸空的事件或行為,採取措施制止、補救和進行必要說明,並報告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股權類資產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根據持股比例向持股企業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人員,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建立股權管理授權制度。派出(選聘)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定期總結報告其在持股企業中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二)密切關注持股企業資產負債、生產經營和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及其變化。
(三)依法維護股東權益,採取措施制止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督促持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效益,努力實現股權資產保值增值。對階段性持股要盡可能創造條件實現退出。
(五)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六)當持股企業因管理、環境等因素發生不利變化,將導致持有股權風險顯著增大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實物類資產管理。
(一)遵循有利於變觀和成本效益原則,根據不同類實物類資產的特點制定並採取適當的管理策略。
(二)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好實物類資產經營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重要權證實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實物類資產台賬,定期進行盤點清查,賬實核對,及時掌握實物類資產的形態及價值狀態的異常變化和風險隱患,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貶損或丟失。
(四)建立實物類資產信息資料庫,及時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處置信息。
(五)抵債資產非經規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並須按照有關規定盡快處置變現。
第十八條不良債權主要包括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政策性債轉股、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
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及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託管理的實物資產,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分析,選擇有利處置時機,及時啟動處置程序,防止資產因處置不及時造成貶值或流失。

㈨ 國有企業房屋資產處置有何規定

本案的關鍵不在於企業法人和職代會是否簽字,而在於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處置的必備程序。當然,前提是這土地及房屋是企業的資產,企業是國有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9)上市公司資產處置要求擴展閱讀:

一、分類及功能

國有資產處置按其內容可分為產權處置和經營性處置兩類。

1、產權處置

是指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經營權的處置,即國家通過行政授權委託特定的管理主體和經營主體,對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賦予的管理權和經營權,其功能是通過優選國有資產管理者和經營者,使國有資產實際掌握在能夠代表社會共同意志和利益並且有提高經濟效益實力的主體手中。

國有資產的產權處置必須由所有者及其代表來行使。

2、經營性處置

是國有資產經營者為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的國有資產進行配置、重組、處理等具體的支配活動。其功能是實現國有資產在動態流動中的結構優化,提高資產整體效益。國有資產的經營性處置是國有資產經營權的重要內容。

二、方式

按照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關系的變動情況,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一般有資產委託、資產轉讓、企業兼並、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幾種方式。

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3、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㈩ 退市的上市公司,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處理

股票退市並不代表公司的就面臨破產,很多公司的退市後到公司仍舊在持續性經營,所以我們會發現很多公司的退市後後期能夠恢復上市,比如這幾年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退市長油,去年恢復上市改名招商南油,所以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後,很多並未倒閉破產的公司其股份仍舊存在價值,所以投資者持有股票退市後股份該如何處理,下面我們重點講解下如何避免買到退市股,並且退市後的股票該如何處理。

退市整理期當上市公司的觸及到了目前A股的退市制度後,一般連續虧損,當個股被ST後仍舊無法扭虧後會被強行退市,再次當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這兩種退市制度較為常見,但A股還存在其他的退市條件,只是大家接觸較少而已,比如上市公司凈資產連續三年為負,營業收入連續四年低於1000萬元等,具體我們參考下圖表格:

總結:上面我們簡單講解了退市的制度和退市後股份的去向,但我個人不太建議大家去賭退市股票的恢復上市,並且創業板退市後市無法恢復上市的,當公司業績較差後並且連續多年虧損一定要注意止損或者不去觸碰這類個股。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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